-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 (美)亨利·罗伯特
- 17071字
- 2024-11-01 16:54:21
§4.动议的处理
前面已经提到,动议有很多种,而会议就是通过运用各种动议来一步步展开的,动议构成了会议的基本单位。“动议的处理”(the handling of a motion)就是指一个动议如何产生、发展和结束。动议的处理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对于引入了新事务的动议,其处理分为六个基本步骤。前三步只是将动议呈现在会议面前,叫做“提交会议考虑”(bring before the assembly),后三步才是对议题的讨论并做决定,叫做“对动议的考虑”(14)(consideration of the motion)。
将动议提交会议考虑
前三步是:
(1)一位成员“提出动议”(make/offer a motion):可以说“我动议……[议题]”,或者“我动议……[动议的名称]”,例如“我动议休会”。(15)
(2)另外一位成员“附议”(second the motion):必须是另外一位成员,“附议”仅表示认为这个动议有在此考虑的必要,并不表示赞成。
(3)主持人“宣布议题”(state the question on the motion)。注意不要混淆“宣布议题”和“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后者是六个基本步骤的第五步,意思是“把议题提交表决”。
有人“动议”并且有人“附议”,还不能说议题已经提交给会议了。只有在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后,会议才能正式考虑该议题。此时称该议题“待决”(pending, on the floor),并意味着对于主动议和其他可辩论的动议来说,辩论可以开始。后面会具体谈到哪些议题“可以辩论”(debatable)而哪些不可以。如果会议决定执行该动议所建议的行动,那么称会议“通过”(adopt)该动议,或称该动议“获胜”(carried);如果会议明确地决定反对该动议所建议的行动,那么称会议“否决”(reject)该动议,或称该动议“失败”(lost)。
【提出动议】
“提出动议”(making a motion)的过程是:想要提出一个主动议(注意这里暂时只谈主动议),必须先要取得发言权。另外,此时不能有其他待决议题,而且该主动议涉及的事务类型可以在此时提出,也就是说是“合规”(in order)的。提出动议的语言是:“我提议……[议题,议题的措辞应该正式,最好能够不用修改就直接放在组织的书面文件里]。”对于更重要、更复杂或者更正式的问题,动议应该以“决议”(resolution)(16)的形式提交。这种情况下,动议的措辞一般是这样,“我动议通过如下决议:‘决定,……’”(英文是:I move/offer the adoption of the following resolution: ‘Resolved,That...’)。关于主动议和决议的恰当格式,请进一步参阅第10节。
对于决议来说,或者虽只是动议但动议很长很复杂,应该尽可能事先准备好书面文件,然后以如上措辞宣读后,再立刻提交给主持人。如果条件不允许自己宣读决议,那么动议人应该把签字的文件提前交给主持人(如果会议规模较大,一般有专人负责当场传递文件),或者在会议之前交给秘书。这种情况下的措辞是:“我动议通过关于……的决议,我已将此决议提交主持人(或秘书)。”动议人指称一个动议的时候,可以用动议的主题(subject matter),也可以用动议的标题、编号、字母(title, number, letter)等。主持人然后说,“甲先生提交的决议如下:……”,或者“现在秘书将宣读甲先生提交的决议”。然后主持人或秘书完整宣读决议。但如果决议或动议的文本已经事先发给了所有成员,就没有必要再宣读。
提出动议之后,动议人(maker)就座。在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后,动议人如果主张,则有辩论发言的优先权。如果有人没有听清楚动议的内容,可以要求重新宣读,主持人可以请动议人或秘书重读,也可以亲自重读。
严格地说,所有发言必须与当前待决议题相关。但需要的话,也允许在阐明议题之前做些简短的说明,但必须限制在几句话之内,不允许大段的论述;允许动议人先做一些咨询;或者动议人可以大致说明动议内容然后请主持人帮助措辞。除了这些情况以外,动议人在无动议待决的情况下,在取得发言权之后,必须立刻提出动议。然后,可以通过几种方法对此动议的内容进行修改(请参阅第114—116页)。如果有人取得发言权后没有很快提出动议,却开始发表评论,而此时又没有待决议题可以让其评论,那么会议要立刻决定是否允许这种情况继续,因为这是不正常的情况(请参阅第299页)。大型会议中这点是很严格的。小型会议中如果有人不熟悉规则而且其发言也是有益的,那么可适当放松。除非会议特意允许某个问题可以在没有动议的情况下展开讨论,否则主持人发现这种情况后应该尽快制止;其他成员也可以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加以制止,这时主持人必须立即打断发言人,要求他或她提出动议,否则就终止发言,让出发言权。不是围绕着明确的议题而进行的辩论,是空泛的、缺乏建设性的、有损效率的,因而“无动议不辩论”(the general rule against discussion without a motion)规则成为议事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具,它能够有力地制止那些使会议脱离既定议题的行为,防止会议脱轨。即使是很小的会议,也需要坚持贯彻这条规则的精神,这样才能使会议健康而效率地运行。(17)
【附议】
“附议”(seconding a motion)是指,在某人提出一个动议之后,除此人之外的另一位成员,只要认为该议题值得在会议上考虑,那么不用取得发言权(在小型会议中(18)也不用起立)就可以直接说“我附议”(I second the motion或I second it)或者只说“附议!”(Second!)。在大型会议中,特别是可能有非会议成员列席的情况,附议人应该起立,不必等主持人准许(recognize),报出自己的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然后说:“主持人,我附议刚才的动议。”在一些组织中,特别是工会中,用“支持”(support)代替“附议”(second)。
如果没有成员附议,那么在进行下一项事务之前,主持人应确保所有成员都已经听清了该动议,所以他应该问:“对此动议,是否有人附议?”在大型会场里,他可以在提问前先重复一下动议的内容。或者,如果是书面提交的决议并且是由主持人或者秘书而不是动议人宣读的(如第33页所述),主持人可以说:“A女士动议通过刚刚宣读的决议,是否有人附议?”或者,如果决议文本已经事先发给成员,提出动议时未曾宣读,主持人可以说:“A女士动议按照各位手中打印好的文本通过关于……的决议,是否有人附议?”如果仍然没有附议,主持人说:“本动议(或决议)没有得到附议”或“既然没有附议,本动议不予考虑。”并接着说:“下一项是……。”或问“还有其他事务吗?”
“附议”仅仅表明“附议人”(seconder)认为有必要在此会议上考虑该动议,并不表明支持或反对。一位成员对一个动议“附议”(即使使用上面提到的“支持”这个词),其出发点很可能是想看到该动议能被正式地否决并记录在案,只要附议人对这样的表决结果有信心。由董事会或者会议指派的委员会提交给组织会议的动议是不需要附议的(因为董事会或者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且在其内部表决中也至少得到了过半数的通过,也就是说至少有两个成员希望考虑此问题;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要么就是组织会议的成员,要么也是由会议委派或选举产生的人。关于委派“非会议成员”[non-assembly member]加入委员会,请参阅第174—175, 492—493和第496页。)
“附议”的作用在于帮助主持人决定是否“宣布议题”(state the question on the motion),也就是正式地将该动议提交会议考虑,以防止会议把时间花费在只有一个人想考虑的问题上。
对于例行的动议(routine motions),附议不是很重要。如果主持人确定有很多人会附议,只是还没来得及,主持人也可以直接“陈述”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辩论开始或者(对于不能辩论的情况)表决开始之前,如果有“程序问题”指出该动议尚未得到附议,那么主持人必须重新正式询问是否有附议。不过,建议不要在明明会有附议的情况下,仅仅为了形式而提出这样的“程序问题”。一旦辩论或者(对于不能辩论的情况)表决开始,有没有“附议”就不重要了,因而再提出“程序问题”也就为时已晚。而且,一旦一项未经“附议”的动议得到通过,即使是因为主持人的疏忽而没有经过“附议”,也不影响该动议的效力。
(附录第t40—t41页给出了无须“附议”的动议列表。)
【主持人宣布议题】
“主持人宣布议题”(the stating of the question by the Chair)是指,动议经“提出”并得到“附议”后,主持人通过“宣布议题”将其正式“提交会议考虑”。主持人需要准确地宣布动议的文字,然后表示辩论可以开始(详见第5节和第6节)。格式如下:
● 主持人宣布一般动议的议题,用以下的基本格式:“……[重复动议内容]的动议已经提出并得到附议。”或者说:“有人动议且有人附议……[重复动议内容]。”然后主持人一般就面向动议人,看看动议人是否想首先发言辩论。如果动议人没有请求发言,而且稍作等待后,也没有别人请求发言,那么主持人可以问:“是否有人要发言?”(19)举例说明,“有人动议且有人附议,社团出资50美元进行……。……主持人请A先生发言”。
● 对于书面决议,主持人可以这样宣布:“有人动议且有人附议通过下面的决议:‘决议,……[朗读决议]。’”
● 对于书面决议,如果主持人希望由秘书来朗读决议内容,那么可以这样宣布:“以下决议已经提出并得到附议,请秘书朗读该决议。”秘书朗读决议,然后主持人接着说:“现在的议题是通过刚才秘书宣读的决议。”
● 对于书面决议,如果动议人一开始(在提出动议的时候)就是交给主持人或者秘书宣读的,那么在宣读之后,主席可以直接宣布:“上述决议已经提出并得到附议。”
● 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如果认为全体成员都清楚地听到了由动议人本人宣读的动议案,那么也可以使用上面的简单方式,即“上述决议已经提出并得到附议”。如果有人没有听清楚动议内容,那么还可以在主持人陈述之后马上要求重新宣读动议或决议。
● 类似地,如果已经事先把决议文本分发给成员,主持人不需完整宣读决议,而是用决议的主题、标题、编号、字母等标识来指称一份决议,例如可以说:“有人动议且有人附议按照各位手中打印好的文本通过……的决议。”这种情况下,任何成员觉得必要都有权要求由主持人或秘书宣读动议或决议的文本。
原则上讲,在一个动议提出并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立刻宣布议题,除非主持人认为有必要“裁定”(rule)该动议在此时“不合规”(out of order),或者主持人认为动议的措辞不够清晰。
第5、6、7节,第10节(第110—113页),还有第11节至第37节中针对每一种动议给出的“标准描述特征”(Standard Descriptive Characteristics)的前三项,将会专门说明不同的动议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合规”的。如果某位成员在依照规则取得发言权之后,提出的却是“不合规”的动议,那么主持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首先建议动议人修改动议措辞或提出另外一种动议,使之既能代表动议人的意图,又能“合规”(in order)。如果主持人不得不裁定该动议不合规,那么应该这样说:“主持人裁定该动议不合规,因为……[简述原因]”(The chair rules that the motion is out of order, because...)下面这些语言是不合礼仪的,比如,“你不合规”或“你的动议不合规”。因为说某个成员不合规就变成指责这位成员在会议上的行为不礼貌或不正确。这样的指责必须十分谨慎,否则会有失公正,而且就算该成员确实有不正确的行为,主持人一般也不应该用第二人称称呼对方。请参阅第24—25页以及第61节。任何成员都可以对主持人做出的“动议不合规”的裁定提出“申诉”(appeal),并由整个会议做出进一步的判定。(第24节说明“申诉”动议。)
如果动议的措辞不够清晰,需经润色才能写入会议纪要,那么主持人有责任确保在不改变动议内容的前提下润色该动议的文字,之后才可以宣布议题。主持人不应该“受理”(admit)一个需要秘书改写之后才能写进会议纪要的动议。在宣布议题之前,主持人可以主动,或者经秘书建议,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主动议、“修正案”(amendment,第10、12节)或者对委员会的“指示”(instruction)。
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宣布议题,动议人就有权对自己的动议任意进行修改,或者完全“收回”(withdraw)(20)该动议。但是,一旦主持人宣布了议题,该动议就转归整个会议所有,即使是动议人也必须经过会议(21)的同意才能修改或收回自己提出的动议,也就是使用偶发动议“动议人请求收回或修改动议”(Request for Permission or Leave to Withdraw or Modify a Motion,请参阅第295—298页)。另外,在动议的待决(pending)阶段,会议可以使用附属动议“修改”(amend)来修改动议的措辞。
在动议提出之后、在主持人宣布议题或者裁定“不合规”之前,不能辩论。但是,在这段时间里,任何成员都可以起立并无须主持人准许就说,“主持人,我想请问动议人是否愿意接受如下修改:……”,或“是否愿意将……改成……”。动议人然后回答,“主持人,我接受上述修改”,或“主持人,我不(能)接受上述修改”。动议人还可以直接提出不同的修改:“主持人,我对我的动议做如下修改:……。”
如果动议人在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且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前修改了动议,附议人有权“收回”(withdraw)附议。但是,如果有人提出修改而动议人接受了修改,那么就意味着修改后的动议已经有至少两个人同意考虑,所以无论该动议是否得到过附议,都没有必要再等待附议。即使附议人收回了附议,只要主持人认为很明显会有别的成员同意考虑修改后的动议,主持人可以认为已经得到附议。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修改并得到附议的动议,主持人就可以进行宣布议题,不必提及修改过程。但如果有人提出过修改,但动议人未予接受,主持人还需要马上说,“修改建议未被接受”。然后,如果已经有附议,主持人按照原动议宣布议题。
宣布议题前对动议的修改应该限于那些容易被大家接受的修改。也就是说,这样的修改,即使作为正式的“修正案”(amendment)放在待决阶段也不至于引起什么争议。
类似的方式,在宣布议题之前,如果有人认为动议人在知道某些事实之后就会“收回”动议,此人可以立即起立并无须主持人准许就说:“主持人,我想请问动议人是否愿意收回动议,鉴于……[陈述原因]。”动议人回答:“我(拒绝)收回动议。”如果动议人收回动议,主持人说“动议被收回”,然后继续下面的事务。而且如果收回动议的理由是为了处理更紧急的事务,那么主持人应该立刻请相关成员提出该紧急事务。如果动议人拒绝收回动议,那么主持人说:“动议人拒绝收回动议。”如果动议已经得到附议,那么主持人必须宣布议题。
严格地讲,在宣布议题之前,可以建议修改或收回动议,但此时不能有任何额外的评论,更不能进行任何辩论。但在一般的会议中,进行一些简短的非正式的磋商往往可以节省时间。主持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准许并控制这样的磋商,以避免有人滥用这种本是为节省时间而实行的变通做法,将其演变成长时间的辩论。在进行这些磋商时候,主持人通常保持站立,以加强控制(通常规定,主持人应该在辩论时就座以表示中立,除非主持人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视线受阻,请参阅第451页)。
对动议的考虑
一个主动议,经过上述三个步骤,就正式提交到会议面前进行考虑。通常情况下,会议“对动议的考虑”(the consideration of a motion)还要经过三个步骤(除非是用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叫做“默认一致同意”,请参阅第54—56页)。这三个步骤是:
(1)各成员就议题展开“辩论”(debate)(除非没有人发言)。
(2)主持人把议题“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
(3)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announce the result)。
另外,在主动议的辩论阶段,作为“对主动议的考虑”的一部分,会议可能希望对主动议采取各种处理,这些处理将通过“程序动议”的形式来实现。第5节和第6节中对此有进一步的说明。下面暂时只描述“对主动议的考虑”,假设不出现程序动议。
【辩论】
“辩论”(debate)即“就议题展开辩论”(debate on the question)。在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后即可开始,称做“展开辩论”(open to debate)。主持人在宣布议题之后,应该转头面向动议人,因为动议人有权最先发言。即使其他成员已经起立并称呼了主持人,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准许,动议人都可以立刻申请发言权并得到优先。
希望发言辩论的成员一定要首先像第29—31页描述的那样取得发言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的规则也请参阅上述内容和第42节。辩论过程中,每位成员有权在同一天内对同一议题最多发言两次(22),而且如果正好有其他还没有对此议题发过言的成员申请发言,那么已经发过言的成员就不能进行第二次发言。同一天内针对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的成员“用尽(当天对此议题的)辩论权”(exhaust the right to debate)。
除非会议允许,否则发言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这一时间限制叫做“发言时限”。对于没有规定发言时限的非立法性质的组织,发言时限是十分钟。
辩论发言必须围绕待决议题的利弊(to the merit of the pending question)进行。“发言人”(speaker)必须以主持人为发言对象,保持礼貌的语气,避免加入个人情绪,特别是意见产生分歧的时候。这里有一条根本的原则,就是绝对不允许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包括暗示性的攻击。前面已经指出,发言人要以头衔称呼会议官员,要尽可能避免直呼其他成员的姓名。
除非是在委员会或者小董事会中,否则主持人不应该参与辩论(少数情况下,主持人可以在暂时让出“主持人之位”后参与辩论,直至待决议题得到处理。请参阅第394—395页)。辩论期间,主持人应该一直坐着,但如果主持人坐着时视线不好,妨碍分配发言权等工作,那么也可以站着,但要略微退后,这也是为了显示中立。虽然主持人应该密切关注每个人的辩论发言,但是除非发言人违规,或者出现程序问题,否则不能够打断发言,尤其是主持人没有权力仅仅因为自己知道得更多就打断发言人的发言。
只要还有尚未“用尽(当天对此议题的)辩论权”的成员申请发言辩论,主持人就不能“结束辩论”(close debate)。只有会议可以剥夺成员尚未用尽的辩论权,但这么做必须得到“三分之二表决”(请参阅第15、16和43节)。
(第43节进一步说明辩论的规则。)
【提请表决】
“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当辩论看起来接近尾声时,主持人可以问,“是否还有人要发言?”(Are you ready for the question?或Is there any further debate?)如果仍然没有人申请发言,那么主持人进行下一步,即“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就是再次宣布议题,保证全体成员都准确地了解当前要表决的问题是什么,然后将该问题提交给会议进行表决。如果主持人此时重述议题时所用的措辞有问题,那么只要表决还没有开始,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程序问题”(point of order)来要求更正。如果没有人要求更正,那么主持人“提请表决”时对议题的措辞具有最终效力(definite),要写入“会议纪要”(minutes)。在“提请表决”(call for the vote)前,主持人应该确保所有成员都明确“赞成票”(an 'aye' vote)和“反对票”(a 'no' vote)将分别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以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提请表决时,主持人应该起立(除非是委员会或者小董事会),并且应该适当调整自己的语调以确保所有人都知道表决即将进行。一般采取“口头表决”(by voice,或viva voce(23))的方式。在一些情况下,需要“起立表决”(by rising),以及有时在委员会小董事会或很小型的会议中,可以采用“举手表决”(by a show of hands)。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将议题提请表决,主持人首先要“请正方表决”(call for the affirmative vote)。而且,无论正方表决的结果多么接近“一致通过”,主持人仍然必须“请反方表决”(call for the negative vote)。但对于非争议性的或者礼节性的动议,一般组织也可以省略“请反方表决”。即使如此,如果有人反对,主持人仍然不能省略这步。但如果反方表决已经在实质上不重要了,这一步还是可以省略。例如,需要的表决额度如果是“出席会员的1/5”,而正方的票数已经远远超过出席人数的1/5(请参阅第403页)。主持人不应该“请弃权方表决”(call for abstentions)。因为“弃权”(abstain)意味着根本不予表决,不参加投票,所以响应的人是弃权,不响应的也是弃权,因而这个数字是没有意义的(请参阅第407页)。
上述三种表决(24)方式是最常用的,下面展开描述这三种表决方式,以及计数的“起立表决”或“举手表决”。而其他的正式表决方式(请参阅第45节)只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种必须根据组织章程等规则在指定情况下采用;一种是由成员动议采用,再由会议表决决定。还有一种特殊的表决方式,就是“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请参阅第54—56页。
下面分别说明最常用的三种表决方式:
口头表决
“口头表决”(taking a voice vote):对于不需要比“过半数表决”更高额度的动议(请参阅第4页和第44节),一般都采用口头表决。主持人“提请表决”时说:“下面表决是否通过如下动议:……[重申或澄清动议内容]。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aye(25))。[停顿,等待响应,]……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no)。”对于决议形式的动议,可以说:“下面表决是否通过如下决议:[宣读决议]。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停顿,等待响应,]……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如果决议刚刚读过,主持人认为大家不需要再听一遍,可以说:“下面表决是否通过刚才宣读的决议。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停顿,等待响应,]……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但如果决议在刚刚读过之后又经过了辩论或修改,那么主持人这么做的时候,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在提请表决阶段再次宣读决议。(26)
起立表决
“起立表决”(taking a rising vote; taking a division vote):不对正反两方的人数进行计数的起立表决叫做“简单起立表决”(a simple rising vote)。它主要用于已经进行了口头表决但结果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以及要求“三分之二表决”的情况。如果只要求“过半数表决”,但主持人认为口头表决很可能结果不明朗,也可以一开始就采用起立表决以节省时间。起立表决的提请格式是:“所有赞成邀请琼斯先生作为下次会议嘉宾发言人的,请起立。……请坐。……所有反对的请起立。……请坐。”
如果起立表决的结果也不明朗,那么主持人或者会议可以命令对表决进行计数(请参阅第52页;第30节;第410页)。这种情况下,提请格式(举例)为:“下面表决是否把此次会议的发言时限定为两分钟。所有赞成的请起立并等待计数。……请坐。所有反对的请起立并等待计数。……请坐。”
举手表决
“举手表决”(taking a vote by show of hands):举手表决可以代替口头表决成为会议的基本表决方式。这尤其适用于委员会或小董事会。口头表决如果结果不明朗,也可以用举手表决加以验证。但必须注意,举手表决所适用的会议规模不能太大,至少与会成员都可以清楚地看见彼此。提请的格式为:“下面表决是否通过如数支付楼宇修缮款的动议。所有赞成的请举右手。……请放下。[或者点头说‘谢谢!’]所有反对的请举右手。……请放下。”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验证表决结果;限制主持人参加表决】
主持人在提请会议表决之后,准确地讲,是在主持人“请反方表决”并且等待了一段时间让大家响应之后,应该立刻起立“宣布表决结果”(announce the result of the vote)。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即可让一般的动议得到通过(关于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动议,请参阅附录第t44—45页)。除了“计数的起立表决”(a counted rising vote)和“计数的举手表决”(a counted show of hands)以外,表决的结果都是由主持人来判定的,主持人要根据声音的寡众和人数的多少来判断哪一方占多数。同时,主持人也有义务在任何成员提出质疑时对结果加以验证,排除合理怀疑(verif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直至所有成员满意。后面会给出验证的方法。
无论采用哪种表决方式,也无论计数与否,只要结果还没有最终宣布,任何成员都有权利改变其投票。在结果宣布之后,改变投票需要得到会议的“默认一致同意”(关于如何得到“默认一致同意”,请参阅第408页和第54—56页)。
宣布结果时要包含的内容
对于一般的情况,例如“主动议”(main motion)的情况,宣布表决结果时要包含如下内容:
(1)宣布表决的“获胜”(has it)方:对于“过半数表决”来说,就是指得票数比较多的那一方;对于“三分之二表决”来说,还取决于赞成方的票数是否达到反对方的两倍。如果对表决进行了计数,那么主持人应该首先分别宣布双方的票数。(27)
(2)宣布动议是“获得通过”(adopted)还是“被否决”(rejected)。
(3)宣布这个决定的效果和效力,需要或适合的时候,落实具体的行动。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要包含的内容通常就是上述三点。但是,凡是本书中提到“某个程序动议(procedural motion)在表决结果宣布之后为合规”(请参阅第408页的举例),则都是指上述第二点宣布完毕之后即为合规。
宣布表决结果以及下一项事务时所用的格式
主持人宣布结果时一般都包含上述三点(但不必采用“第一”、“第二”……的格式),并且通常没有停顿,紧接着宣布下一项事务。如果刚刚表决的是“辅动议”(secondary motions,见下一章),那么紧接着宣布的就是按照优先级顺序应该进行的下一项动议的议题。
下面给出宣布表决结果时的语言格式。但只有前两点有比较固定的格式。第三点则取决于具体的动议,且通常只用在表决结果为“通过”的时候。例如,主持人宣布动议通过之后,可以这样宣布它的效力,“秘书将向银行提交盖章的决议授权T先生和W女士为签字人”或者“本动议改期到下次会议”。
宣布表决结果之后,紧接着宣布下一项事务,主持人可以说,“下一项事务是财务报告”或“是否有进一步的新事务”,或者宣布按照优先级顺序应该进行的下一项动议的议题,“当前议题是修改后的主动议”。
第五章“主动议”以及第六章至第九章的各节分别描述的各“程序动议”(parliamentary motions)都有“格式与举例”部分,更完整地演示了如何宣布表决结果并紧接着宣布下一项事务。
前两点所用格式也根据表决方式和所需额数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 对于口头表决:“赞成方获胜,动议获得通过。”(The ayes have it and the motion is adopted [or 'agreed to' or 'carried'.])或者:“反对方获胜,动议被否决[或‘未获通过’,下同]。”(The noes have it and the motion is lost.)
● 对于起立表决或举手表决(未计数):“赞成方获胜,动议获得通过。”(The affirmative has it and the motion is adopted.)或者:“反对方获胜,动议被否决。”(The negative has it and the motion is lost.)
● 对于起立表决或举手表决(已计数):“32票赞成,30票反对。赞成方获胜,动议获得通过。”(There are 32 in the affirmative and 30 in the negative. The affirmative has it and the motion is adopted.)或者:“29票赞成,33票反对。反对方获胜,动议被否决。”(There are 29 in the affirmative and 33 in the negative. The negative has it and the motion is lost.)
● 对于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未计数起立表决:“赞成方达到三分之二,动议获得通过。”(There are two thirds in the affirmative and the motion is adopted.)或者:“赞成方不足三分之二,动议被否决。”(There are less than two thirds in the affirmative and the motion is lost.)
● 对于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已计数表决:“51票赞成,23票反对。赞成方达到三分之二,动议获得通过。”或者:“48票赞成,26票反对。赞成方不足三分之二,动议被否决。”
● 当主持人参与投票时(主持人只在其投票可能影响表决结果时才参与投票):“35票赞成,35票反对。主持人投赞成票。最后结果是36票赞成,35票反对。赞成方获胜,动议获得通过。”或者:“39票赞成,38票反对。主持人投反对票。最后结果是39票赞成,39票反对。赞成方未过半数,动议被否决。”
● 对于主持人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表决”:“59票赞成,30票反对。主持人投赞成票。最后结果是60票赞成,30票反对。赞成方达到三分之二,动议获得通过。”或者:“60票赞成,30票反对。主持人投反对票。最后结果是60票赞成,31票反对。赞成方不足三分之二,动议被否决。”
对不明朗的表决结果进行验证
“对不明朗的表决结果进行验证”(verifying an inconclusive vote):有时候表决的结果不能确定,因为双方票数接近,或者有相当多的成员没有投票。这会发生在口头表决、甚至大型会议的举手表决(未计数)中。如果主持人认为结果可以确定,但是由于票数接近恐怕会有成员提出质疑,那么主持人可以首先说:“看起来赞成方(或反对方)获胜。”然后稍适停顿,看是否有人要求验证,也就是提出“起立重新表决”(Division of the Assembly)。如果没有人要求验证,也没有人对结果表示疑问,那么主持人可以继续宣布结果:“赞成方或反对方获胜……。”但是如果主持人本身对表决结果也不确定,那么就不应该宣布任何结果,而应立即重新表决——严格地讲,重新表决必须采用起立表决(下面会谈到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如果赞成方起立后,发现可能双方票数会很接近,那么主持人应该计数,或者请秘书计数,或者(在大型会议中)指派适当人数的“计票员”(teller)。计票员的人数最好是偶数,已知立场的双方成员各占一半。如果未计数的起立重新表决仍然无法确定结果,那么应该进行第三次表决,并且一定要是计数的起立表决。
起立重新表决
“起立重新表决”(Division of the Assembly,或简称a division):无论主持人有没有说“看起来……”并停顿等待验证请求,任何成员(不需要附议)都有权利要求对口头表决(甚至举手表决)重新进行起立表决,只要他没有将此作为拖延策略(dilatory tactic),也就是在大家都参加了表决而且结果也明显确定的情况下,以此拖延时间,扰乱会议。应某位成员的要求而重新进行起立表决,就叫做“起立重新表决”,是一种“动议”。从反对方完成表决到主持人宣布完表决结果的这段时间里,“起立重新表决”都是合规的。甚至如果主持人刚宣布完表决结果就紧接着宣布下一个议题,这期间的时间太短,那么即使主持人已经宣布了下一个待决议题,“起立重新表决”仍然合规。做法是,不必取得发言权,某成员说“我请求起立重新表决!”或者“我对表决结果有疑问”。主持人则必须立刻进行起立表决。主持人有权决定对该表决计数,或者会议以“过半数表决”也可以决定该表决计数。如果主持人不进行计数,而结果还是可疑,那么在主持人宣布结果的时候,某成员可以起立并称呼主持人,声明自己要动议对该表决进行计数,此时该成员拥有发言优先权。“要求计数”(tellers)也是一种动议,也需要附议。在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提请对“要求计数”这个动议进行表决(这个表决就用口头方式)以决定是否计数。如果会议决定计数,那么主持人就要再次进行计数的起立表决。(关于“起立重新表决”以及与表决有关的动议,请参阅第29节和第30节。)
以举手表决进行验证
为了验证口头表决的不确定结果,在成员都看得见彼此的小型会议中,如果没有人反对,有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但是,这跟“起立重新表决”是不同的,也不如后者那样能最大限度地令尽可能多的成员参加表决。小型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决定以举手表决进行验证,或者,在与“起立重新表决”同样的“合规”期间里,任何一位成员可以大声提出:“主持人,是否可以用举手方式重新表决?”(Mr. President, may we have a show of hands?)此时别人仍然可以要求“起立重新表决”。后者有较高优先级,所以主持人必须执行。主持人也可以在有人要求举手表决的时候直接宣布采用起立表决。
主持人在宣布结果时参加表决以影响结果
如果主持人也是拥有表决权的成员,那么理论上也有权参加表决。但一般情况下,主持人需要保持中立,所以主持人只在其投票可能会影响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参加表决。另外,在委员会或小董事会中,或者对于采用“不记名投票”(ballot)的情况,主持人一般可以直接参加表决。主持人可以投票赞成或者反对,也可以弃权。如果主持人弃权,那么就直接宣布结果,不要提及自己的立场。在计数的起立或举手表决中,对于“过半数表决”来说,主持人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能影响表决结果(28):(a)平局,即赞成方和反对方票数相同;(b)赞成方只比反对方多一票。因为“过半数表决”意味着赞成方占多数动议即通过,平局意味着动议被否决。如果在主持人未投票的情况下出现平局,主持人可以投赞成票,这就会改变结果使动议获得通过;但如果主持人弃权不投票,动议仍被否决。如果在主持人未投票的情况下出现赞成方只比反对方多一票,如果主持人弃权,动议本来会获得通过,但如果主持人反对并投票,则形成平局,于是改变结果为被否决。
(第44节和第45节进一步说明表决的规则。)
默认一致同意
对于例行的、一般不会有人反对的事务,或者重要性很低的事务,为了提高效率,一般采用“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 or, general consent)的方式来处理。这么做的原因是:虽然规则必须保护“少数方”(minority),但是如果没有少数方需要保护,那么就没有必要教条地执行那些规则。“默认一致同意”是一种特殊的动议处理方式,可以省略从宣布议题到提请表决的步骤而直接使动议获得通过,甚至可能整个地省略动议流程而直接采取行动。无论哪种情况,主持人只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说:“如无异议,……[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或者问:“是否有人反对……[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然后主持人稍适停顿,如果没有人说“我反对”,那么主持人就可以接着宣布:“既然没有人反对,……[描述决定]。”如果有人反对,那么主持人必须放弃“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如果已经有了动议,那么主持人要宣布议题,并进行辩论(除非动议本身是“不可辩论的”程序动议,参阅第6节以及附录第t42—t43页)以及所有后面的步骤。而对于尚未提出动议的情况,主持人必须先问:“是否有……[描述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动议?”不过也可以省略提出动议的步骤,假定已经有了这个动议,直接从“提请表决”开始。即使主持人已经开始说“既然没有反对意见……”,只要有人及时提出反对,主持人仍然必须放弃“默认一致同意”的处理方式,并开始正常的流程。
注意,“默认一致同意”并非意味着每一位成员都赞成。它可能只说明反对方认为没必要表示反对,或者不值得讨论,于是干脆默许(acquiesce)。同样,如果有人提出反对,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反对该动议或行动,而只是认为应该走正常的表决流程。也就是说,不是反对动议本身,而是反对省略表决程序。只要认为必要,只要不是为了拖延时间,任何人都可以表示反对,没有必要心存顾虑。如果有人不确定“不反对”所带来的后果,他可以说:“我保留反对的权利。”(I reserve the right to object.)然后可以进行简短的咨询,再决定是表示反对,还是收回刚才对反对权的保留。
比如,“更正并通过会议纪要”(the correction and approval of minutes)(请参阅第354—355页)通常以“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来处理。再比如,某人发言的时间到了但请求延长两分钟,如果主持人认为大家都会同意,就可以这么处理:
主持人:如无异议,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将延长两分钟。[停顿]。既然没有人反对,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延长两分钟。
或者:
主持人:有人反对延长该成员的发言时间两分钟吗?[停顿]。没有人反对,请发言人继续。
或者,如果有人反对的可能性很小:
主持人:考虑到不会有人反对,该成员的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两分钟。
如果很明显不会有人反对,主持人还可以直接假设“默认一致同意”成立。比如,如果很显然大家对某人的发言都很感兴趣,而发言又快结束了,那么即使发言时间到了,主持人也可以让他(她)说完,不必打断。
在本书中,所有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动议或行动,原则上都可以采用“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但如果动议的意义较为重大,那么还是应该进行正式的表决。当然,即使采用“默认一致同意”,也仍然首先要满足“法定人数”。
其他动议与主动议的关系
前面已经提到,上述对动议处理方式的描述只是初步的,并且基本是以“主动议”(main motion)为例的。“主动议”是所有动议的基本形式。人们通过“主动议”将事务提交会议考虑。会议通过“主动议”采取实质性的行动。前面也已经提到,在考虑“主动议”的时候往往会需要一些辅助性的措施。对于这些措施来说,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也必须由会议来做出决定,因而这些措施本身也是“动议”。另外,还有一些“优先的”(privileged)的动议,虽然跟“主动议”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是为了协助主动议的处理,但是仍然可以在“主动议”待决(pending)的时候提出来。因为它们涉及一些紧急的需要立刻处理的事情。这些动议对“主动议”的结果没有直接影响,只是打断了它的进行。最后,还有一些动议是用来把以前的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重新提请会议考虑的。所有上述这些种类的动议,在不断的发展、演变过程中,都拥有了各自的名称,形成了各自的规则,而且在不同程度上都类似但又区别于“主动议”。所有上述这些动议跟“主动议”相比有一个根本的区别:这些动议并不引入任何“实质性的事务”(business),而只是提出各种“程序性的”步骤和措施(procedural steps)。这些“程序性的”步骤和措施正是“通用议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描述起来方便,上述这些动议在本书中统称为“程序动议”(parliamentary motions)。
下一章会简要说明每一种“程序动议”的作用,同时解释它们的分类特征。第10节将全面描述“主动议”。而第11至37节将对其他各种类的动议分别进行全面描述。
(1) 英文“officer”在这里翻译成“官员”,仅指那些依据会议组织的章程、获得指定的授权、为会议组织提供指定的服务的人。——译者注
(2) 英文“presiding officer”的直译是“主持官”,所以这里“主持人”的含义更多的是指主持会议的人,是维持会议秩序,使其按照议事规则公平高效地运行的人。主持人的权力也仅限于议事规则所赋予的与会议相关的主持权,与实际事务的决定权并无关系,并不是管理上的或行政上的权力。相反,从后面的内容可以看出,主持人在决定具体事务时,为维护公正,往往要回避发表自己的意见。——译者注
(3) 这倒不是因为有任何避讳,而是为了避免人身攻击。——译者注
(4) 但如果是很小的委员会(committee),那么也可能有些例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放松这条限制。
(5) 不便站立的人可以不用起立。
(6) “会议程序”(the order of business)和“宣布会议开始”(calling a meeting to order)是不同的概念。“宣布会议开始”不是“会议程序”的一部分。“宣布会议开始”可以使会议开幕,即使会议可能还没有确定任何议事的程序。另一方面,如果既定的“会议程序”还没有完成,而会议决定休息(recess,第8节和第20节)或休会(adjourn,第8节和第22节)到某一时间,那么再次开会的时候,仍需要执行“宣布会议开始”,或者可以叫做“宣布会议继续”、“宣布重新进入会议程序”,但无法事先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这些额外的“会议开始/继续”(calls to order),所以不应该把这一项列在“会议程序”或“议事日程”(agenda)的一开始,虽然这种错误的做法普遍存在。
(7) “常设委员会”是指负责某方面事务的一直存在的委员会。中文“常务委员会”往往带有某种权力的含义,而英文standing committee是没有的,所以翻译成“常设委员会”。——译者注
(8) “临时委员会”是指为某项专门任务而成立,在任务完成之后自动解散的委员会。——译者注
(9) 细致地讲,“会议程序”(order of business)用于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议事日程”(agenda)用于代表大会,只包括讨论实质事务的会议;“时间表”(program)用于代表大会,还包括各种活动安排。但是,它们都属于“会议程序”,通常也都可以称作“议事日程”,简称为“日程”或“议程”。所以,广义地讲,它们都是可以通用的。但是要注意一点,“议程”还有一层含义,指事先安排好要处理的一件具体事务,对应英文是“an order of the day”。优先动议“要求遵守议程”(Call for the Orders of the Day)中的“议程”就包含了这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会议程序,一层是指事先安排好的事务。请参阅第18节和第41节。——译者注
(10) 动议的主题,叫做“议题”(question)。——译者注
(11) 注意“接收”(receive)和“接受”(accept)的区别。“接收”只是说收到并在会上宣读,会议并没有表态或采取行动。秘书或者主持人宣读一份通信就已经表明会议“接收”了该通信。而“接受”则是指同意其中的观点,这必须经过会议的表决。——译者注
(12) 这一点在委员会或者小董事会中一般不是非常严格,即不用起立,请参阅读第487页。
(13) 有时候立法机构或者代表大会可能用到“入场权”(privileges of the floor)这个词,其含义仅仅是指有权进入会场的指定区域,这些区域本来限制其他成员和工作人员进入,跟取得发言权没有任何关系,本身也不涉及其他任何的成员权利,除非组织另有规定。
(14) “提交会议考虑”和“对动议的考虑”中的“考虑”(consideration),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虑,而是特指对议题的辩论、表决一直到宣布表决结果的整个过程。后面讲到的动议“重议”(Reconsider,第37节)就是指从辩论开始重新进行这个过程,以试图改变动议的表决结果。而“讨论”是指“辩论”,是“考虑”中的第一个步骤。——译者注
(15) 英语中有些不同:说“某人提出一个动议”用“Someone makes a motion”。但动议的时候动议人用的是动词“move”或“offer”,比如“I move to adopt the report”;说“某人动议如何如何”,也可以用动词,比如“He moves a postponement”。——译者注
(16) “决议”(resolution)既指提交会议考虑的决议草案,也指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结果。——译者注
(17) 在议事规则发展的早期,是先辩论,然后由主持人从大家的辩论中提炼出一条“动议”,再就此“动议”投票。后来,英国议会上院得出结论,如果没有明确的议题,很难判断大家的辩论是否是相关的,辩论变得冗长而且发散。而且,主持人提炼出来的动议也不见得能使多数成员满意,这样一来,就几乎不可能在投票前形成一个成型的动议,往往在投票之后还要修改动议内容。
(18) 在委员会或者小董事会中,一般不需要附议。
(19) 英文是“Are you ready for the question?”或者较非正式的“Is there any debate?”其中,“Are you ready for the question?”表面是在问“你们准备好就此问题进行表决了吗?”实际是在说“(还)有人要发言吗?如果没有人要发言,下面就要开始表决了”。对于不可辩论但可以修改的动议(见附录第t43页),只可以问“你们准备好就此问题进行表决了吗?”或“是否有修正案?”(Is there any amendments?)对于既不能辩论也不能修改的动议(见附录第t42页),主持人在宣布议题之后,不再做任何提问,而必须立刻“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
(20) 这个“收回”(withdraw)不是动议,只是一个动作。动议人在这个时候有权这么做而不需要采用动议的形式,但是在主持人宣布议题之后,动议就成为会议的“财产”,必须使用偶发动议“动议人请求收回或修改动议”(Request for Permission or Leave to Withdraw or Modify a Motion)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译者注
(21) 所谓“经过会议的同意”或“只有会议才有权……”,不是指主持人有权,而是指会议作为整体以辩论表决的方式才可以决定。
(22) 第15节和第52节讨论更自由一些的辩论中的规则。
(23) 念VIE-vuh VOE-see。
(24) 英文“vote”可以翻译成“表决”或者“投票”。二者的意思相同,只是使用的环境略有不同。例如,我们说“提请表决”,但不说“提请投票”;而选举的时候一般说“投票”,不说“表决”。——译者注
(25) 美国《众议院规则》Ⅰ§6,第106届国会修订,1999年。
(26) 提交给会议的任何决议、动议、文件,如果从未被宣读过,主持人一般不应该提请表决,除非经会议“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允许免去宣读。如果完整的文本已经提前发给成员,而且按惯例宣读都可免去,主持人可以直接假设会议一致同意免去宣读,但任何成员仍然可以在提请表决时要求宣读。上述情况通常出现在通过“议程”(agenda)、批准会议纪要、通过代表大会特别规章委员会提交的规则、通过代表大会计划委员会提交的“时间表”(program)的时候。请参阅第38—39页。
(27) 忽略弃权票,“弃权”(abstain)等于“中立”,不影响表决的结果,也可以说,“弃权”意味着同意“不弃权的人”当中的多数方的意见,意味着同意其他人的表决结果。但必须注意,“弃权”绝不等于“赞成”。表决的时候,在场的人数必须满足“法定人数”(quorum),但是实际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必满足“法定人数”。也就是说,即使有很多弃权票也没关系。对于“过半数表决”(majority vote),可以简单地判断赞成方是不是比反对方的票数多,哪怕只多一票(除非主持人在这种情况下投反对票),也是获胜;而票数相等或者赞成方票数少,都意味着反对方获胜(当然平局时还可以请主持人参加表决)。对于“三分之二表决”(two-thirds vote),赞成方必须大于或等于反对方的两倍才是获胜,否则就是反对方获胜。具体请参阅第44节和第45节。——译者注
(28) 关于主持人的投票如何影响“三分之二表决”,请参阅第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