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 (美)亨利·罗伯特
- 9字
- 2024-11-01 16:54:21
第四章
会议的场与次
§8.场与次、休息与休会
概念
根据第2页和第25页的定义,成员聚集在一起处理事务的一次活动就构成“一场会议”(a meeting);而会议组织为了完成指定目标而开展工作的一个完整过程称做“一次会议”(a session),通常情况下是由一场或者若干场连续的会议构成的。(1)“次”是个重要的概念,是很多重要的议事规则的基础。
以下定义几个重要的术语:
● 一场会议(a meeting):组织的成员在同一个场合正式集会以处理事务,其间会议连续进行,除了短暂的休息(recess),成员们不可解散离场,这就是一场会议。(有些组织的章程,在要求“同一个场合”的同时,也承认电话会议或电视会议,请参阅第97—99页。)一场会议的长度,短则几分钟,长可数小时。
● 一次会议(a session):除非本会议组织的章程或上级组织有不同的定义,“一次会议”一般定义为围绕既定的会议程序(order of business)、议事日程(agenda)、时间表(program),或公开宣称的目标而开展的一场、或者连续的若干场会议;如果是若干场会议,那么除了第一场会议之外的每一场会议都是从前一场会议的中断点继续。(请参阅第85页关于“休息”与“休会”的区别。)
● 休息(recess):严格的定义是,一场会议中途的短暂间歇(intermission, break),不影响一“场”会议的完整性,更不表示这场会议结束。休息之后,会议从中断点继续。休息期间,成员们可以离开但不可以远离会场。休息往往是出于会议进行的需要,例如需要时间计算票数,或者给大家时间自由讨论等(第20节)。
● 稍息(stand at ease):比休息更简单也更短暂的暂停,由主持人以“默认一致同意”的方式宣布。严格地讲,会议并没有中断,成员们也不该离开座位,只可与临近的会友轻声交流,并且一旦主持人宣布会议继续或者有人反对继续稍息,会议就应恢复原有秩序。
● 休会(an adjournment):定义为一场会议的结束;当然如果是一“次”会议的最后一“场”会议,那么这一“次”会议也同时结束;否则,休会不结束一“次”会议。下一场会议要继续当前的议事日程,而下一场会议的时间,要么已经安排,要么可听候主持人召集。(另外请参阅第93—94页的“后续会议”。“休会”动议在第21节详细说明。)
● 终止性休会(adjournment sine die(2),or, adjournment without day):通常指由多场会议构成的一次会议的结束。这有两种情况:(a)休会将解散会议组织,适用于公众集会,或者每次要重新选举代表的代表大会。(b)休会不解散会议组织,适用于立法机构的会议,下一次会议的时间由章程规定,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special session)。无论哪种情况,下一次会议的时间都不是准确指定的,至少在休会的时候会议还没有指定这个时间,所以称做“终止性休会”。如果属于上述情况,那么休会的动议人就可以在动议的措辞中加上“无限期”(sine die)这个词,主持人也可以在宣布休会的时候,加上“无限期”,但这都不是必须的。
概念之间的关联
【一次会议所包含的会议的场数】
一“次”会议的长度,或者说,它包含了多少“场”会议,对于不同类型的会议来说是不同的。
固定组织一般在章程中规定了周会、月会、季会等例行会议,并且规定用一个下午或晚上的时间,完成指定的会议程序。这样的一场会议通常就是一次——除非指定的会议程序没能完成,当场安排“后续会议”(adjourned meeting),请参阅第93—94页。不过,各组织仍然有权制定“特别议事规则”来决定自己的一次会议怎么构成,甚至可以写在章程中。但对于一般的组织来说,不应该让一“次”会议跨越太长的时间,因为这样往往会绊住会议的手脚。比如,如果经表决某动议被否决,或被搁置,或者被反对考虑(请参阅第11节和第26节),那么只能在当天或者最迟第二天(如果第二天有会议的话)提出“重议”(Reconsider,第37节)。一旦过了这个时间,“重议”不可用了,同时又因为“同样的议题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能重提(renew)”,所以也不允许“重提”这个动议,只能等到下一次会议才能“重提”。如果一次会议的时间跨度过长,那么这个等待就会很长。“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Rescind or Amend Something Preriously Adopted)虽然可以随时使用,但是它只能针对“被通过”的动议,对“被否决”的动议就无能为力了。
对于代表大会,比如全国或州组织召开的“年会”或“双年会”,每场代表大会就构成一“次”会议。一般都是由若干场会议组成的,可能是上午、下午、晚上的若干场会议,也可能是跨越几天的很多场会议,具体的安排都由“议事日程”(agenda)或“时间表”(program)详细地列出。国会的会议很不同,它的一“次”会议可能由几百“场”会议组成,每“场”会议都差不多是一整天的时间,可能持续近一年的时间。
【非正式用法】
因为对于最常见的、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来说,一“场”会议就是一“次”(session)会议,所以这两个词常常在非正式场合被混用,准确的含义要根据本节的说明,视上下文而定。同样,“休息”(recess)、“休会”(adjournment)和“终止性休会”(adjournment sine die)这几个词也常常发生混淆。很多时候,特别是在代表大会中,常常用“recess”表示“休会”(adjournment),比如说“现在休会,明天继续”(recess until tomorrow)。“recess”不结束一“场”会议,“adjourn”结束一“场”会议。反过来,会议的日程表中,常常会写上“休会”,实际指的却是很短的“休息”。有的组织,比如国会,用“recess”表示两次会议之间的“闭会期”,比如说“国会的夏季闭会期”(the summer recess of Congress),这纯粹是口语的说法,跟议事规则的定义没有关系。
【休会和休息的比较】
休息和休会的区别很多时候很细微,只能根据实际情况辨别。比如,代表大会的午餐时间,可以是休息,也可以是休会,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午餐时间长短,是在会场就餐,还是出去就餐。从效果上讲,二者的区别是,休息结束后的会议直接从断点继续,如同没有休息一样,没有任何“开幕”的步骤;而休会后的下一场会议(同一次),一般要先有开幕的程序,并且要读上场的会议纪要,然后从上场的断点继续。对于连续几天的会议,每天的第一场会议的开始,要读会议纪要;而当天后面的几场会议不用读会议纪要,这样的开始方式就跟休息结束的效果没什么区别。(3)
【安排下场会议的时间】
在休会之前,如果不是一“次”会议的最后休会,那么下一场会议的时间就应该已经安排好了,以便继续完成当前的议事日程,除非组织的规则规定这样的会议将由“主持人召集”。如下这些方式都可以用来指定下一场会议的时间,按使用的频率由高到低依次为:(a)在代表大会一开始的时候制定“时间表”(program);(b)在本场会议上通过“指定后续会议的时间”(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来指定,这个动议可以是主动议,也可以是优先动议,取决于提出的时机;或者(c)由“休会”(Adjourn)动议本身指定,这样的“休会”动议被称做“带有限定的”,只允许在没有其他待决动议的情况下,以主动议的形式提出来。
【休会的一般做法】
在提出并通过了“休会”动议之后,会议即可结束。一些情况下主持人也可以直接宣布休会,不用动议,请参阅第240—241页。会议组织按照章程、其他规定或之前通过的某个动议所指明的时间再度开会。如果计划要等到章程规定的下一次“例行会议”的时间才再度开会,那么主持人只宣布“现在休会”,这个宣布也意味着本次会议的结束。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上一段描述的几种方式已经指定了本“次”会议的下一“场”会议的时间,那么主持人宣布的时候也应说明,比如,“(本场会议)现在休会,明天下午四点继续(下一场会议)”。
如果由于发生火灾、暴乱或其他紧急情况,来不及对休会进行表决,那么主持人应该立刻宣布休会并指定下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可能的话),或者就说下场会议待主持人召集。
次的重要性
前面提到,“次”是重要的基础性概念,这是因为,每一“次”新的会议都可以重新获得一定的自由;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每一“次”会议已做出的决定都对这次会议本身产生一定的约束。
【一次新的会议所获得的自由】
作为一个一般的原则,一次会议不能对它以后的任何一次会议施加约束——不能在本次会议上做出一个决定,使得在以后的一次会议上,因为之前的这个决定,即使有过半数的成员希望做出某个新的决定也做不了;但这个一般的原则有例外,那就是本次会议可以制定特别议事规则或者修改章程来对以后的各次会议施加约束(不过这二者的通过都要求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表决额度。参阅下文)。例如,不应该把事务改期到下下次(下次的再下次)“例行会议”(regular session),因为这等于是要跳过下次会议,使下次会议无法处理此事。进一步拓展上述原则,为了让一次新的会议上的过半数成员,在“事先告知”的前提下,能够改变往次会议做出的、现在看来已经不恰当了的决定,通用议事规则规定了“取消或修改已经通过的决定”和“收回委托”等动议。对于往次(包括上一次)会议通过的事务,本次会议经“事先告知”且“过半数表决”可以取消或者修改;对于往次(包括上一次)会议委托给委员会的事务,本次会议经“事先告知”且“过半数表决”可以收回委托(关于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所需的表决额度,请参阅第306—307页,以及第312页)。这些也属于一次新的会议能够重新获得的自由。
【上述自由与组织规则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书的定义,“一般长效规则”(Standing Rules)是指那些管理日常事务的规章制度,不涉及任何议事规则(请参阅第2节)。一条一般长效规则可以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制定,并且在取消或修改之前一直有效,但一般长效规则不会在实质上束缚以后的会议,因为只需“过半数表决”就可以随时“暂缓”它(这种“暂缓”在本次会议期间有效,本次会议结束时自动失效,不能跨次)。
“特别议事规则”属于议事规则,“章程”是高级别的组织规则,因而“章程”和“特别议事规则”应该是稳定长效的,不应该轻易修改。每一次会议都要受到它们的约束。它们代表的是整个组织的总的意志,而不仅仅是某一次会议中出席的那些成员的意志。所以对这些规则的修改要求既有“事先告知”又要“三分之二表决”(或者,有时也允许“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还有,“议事规则”的“暂缓”要求“三分之二表决”,而“章程”不可以“暂缓”。
【上述自由与“动议重提”之间的关系】
“动议重提”(renew)是指把一项曾经被否决的动议当做一项新的(好像从未提出的)动议重新提出。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动议重提”与“次”的概念密切相关,与每一次会议重新获得的自由密切相关。如第38节和第84页指出的,在一次会议期间,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引入,除非采用适当的“再议类动议”。但是,新的一届会议中就没有这些限制,可以正常进行“动议重提”,除非这个动议是从上一次会议中延续(请参阅第90—91页“例行会议”中提到了五种“延续”的方式)下来并且尚未得到最终处理的动议(第38节详细说明动议的重提)。
【上述自由与“临时主持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会议需要选举一个“临时主持人”(Chairman Pro Tem),例如在主持人和副主持人都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如果会议希望这个临时主持人的任期跨越若干次会议,那么这个选举必须有“事先告知”——或者是在选举之前的会议中,或者是在选举所在的会议的召集函中。一次会议不能干涉每次新的会议所拥有的选举自己临时主持人的权利,除非经过有“事先告知”的选择(请参阅第121—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