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

1

1987年,美国耶鲁大学为纪念一篇经济学论文发表50周年,举行了一次学术讨论会。这篇论文就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于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

罗纳德·哈里·科斯,1910年12月29日出生于英格兰的威尔斯登,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1932年获学士学位,1951年获博士学位)。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务于英国政府以外,科斯一直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科斯曾在英国的邓迪经济与商业学院、利物浦大学和伦敦经济学院任教。他于1951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1964年后任《法律经济学杂志》主编。

应该承认,在经济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一篇论文获得像《企业的性质》这样的殊荣是极为罕见的。但事实证明,科斯教授是当之无愧的。尽管在发表之初受到冷落,《企业的性质》在被埋没了三四十年以后,终于受到经济学界的普遍重视,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科斯教授于1960年发表的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不仅和《企业的性质》一起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而且还开创了法学的一支新流派——经济分析法学。在今天,这两篇论文已经被北美许多大学经济系列为研究生的必读文献,并越来越多地被引用。对《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的原理和方法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了经济学的诸多领域。

2

关于科斯教授对经济学的贡献,以及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说史上的地位,有着不同的评价。一种看法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不过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某种修正。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以科斯教授为先驱的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领域中掀起了一场革命。用科斯教授自己的话来说,“当代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很显然,言外之意是,现在的主流经济学还不是“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这两种判断都很有道理。概括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这种概括,将新制度经济学同其他经济学区分了开来,也将新制度经济学同旧制度经济学区分了开来。从方法论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学没有任何创新,它不过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直到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以后,人们才真正能够将经济学方法应用于对制度的研究。这一进步非同小可。经济学的视野和应用领域一下子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不能不说,这是一场革命。

实现这场革命的关键是概念的革命。和修正公理体系的革命一样,概念的革命是极为根本的。概念革命的一种形式,就是新的初始概念的出现及其一般化。以科斯教授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在实现将经济学的方法应用于制度研究的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使之一般化。应当承认,这项工作不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功绩,历史地看,也不是一次完成的。“交易”这个概念在正统经济学中早已存在,但是一个应用范围相当窄的概念,到了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那里,“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康芒斯将“交易”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已被一般化的“生产”概念相对应。按照他的划分,“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的全部经济活动。这种“交易”活动被康芒斯视为“制度”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制度”的实际运转是由无数次“交易”构成的;“交易”因而就成为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康芒斯进而将“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4—86页)。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这样的分类更清楚地表明了,被康芒斯一般化了的“交易”概念将过去人们认为毫不相干的事情,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指挥,以及国家对居民征税等等联系和归纳在一起。不同的经济制度不过是这三种交易类型的不同排列组合。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以买卖的交易为主,在计划经济中,以管理的交易为主。

康芒斯将“交易”概念一般化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然而,他在其鸿篇巨制《制度经济学》中,在对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制度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是经济学的方法,而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因此,康芒斯没能完成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制度研究的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是以科斯教授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简单地说,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方法。若将某一对象纳入经济学研究,首先必须证明该对象具有稀缺性。在“成熟”的正统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被视为生产函数,市场关系由供求曲线表达。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内的交易(即康芒斯所谓“管理的交易”)都实际上被假设是瞬间完成的,反过来说,交易活动是不稀缺的,交易费用为零。科斯教授的《企业的性质》对这样的假设作了典范性的突破。在这篇论文中,科斯教授回答了他自己一直迷惑不解的问题:企业的起源或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一个问题)。既然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合作,为什么还要存在企业?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在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为什么既存在长期合同关系,又存在纵向一体化现象?为了解释这些问题,科斯教授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动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因而可以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轨道。一旦如此,上述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孰高孰低。

尽管科斯教授撰写《企业的性质》的目的,是提出新的“既具有现实性又便于理论推导”的“企业”概念,然而这篇论文的理论意义远远超出了它的主题。在1987年的学术讨论会上,科斯教授在他的题为“‘企业的性质’的影响”的演讲中回顾说:“将交易费用纳入经济分析中是一件异常艰难的任务,所以毫不奇怪,在30年代初期,我对经济学知之甚少,也就没有这样的企图。”不管科斯教授自己怎样认为,他实际上已经实现了一次概念革命,并进行了第一次典范性的应用。和康芒斯的哲学的、演绎的、抽象的风格不同,科斯教授的风格是具体的、微观的、注重现实的。他从一开始就无意将“交易费用”概念一般化。但实际上,他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概念一般化的工作:科斯教授用以解释企业存在的交易费用概念,将前人用以解释同样问题的各种因素,如风险因素、信息因素、垄断因素和政府管制因素囊括了起来,并且还有更宽的含意。另一方面,《企业的性质》的典范意义,使得大量经济学家群起而仿效,由此形成新制度经济学运动。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将交易费用的概念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代理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科层组织之间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交易费用”概念被逐渐地一般化了。在这前后,阿罗和西蒙等人提出的“有限理性”的观点和“信息费用”的概念,在不同程度上说明了,用于交易的资源是稀缺的,同时又充实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基础上,科斯教授的另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进一步说明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形式的影响,以及交易费用和权利配置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说明了交易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是稀缺的。最后,“交易费用”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交易费用”概念也终于获得了某种一般性的表述。例如阿罗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

至此,以科斯教授为先驱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完成了一次经济学革命。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但两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这一区别可以比之为物理学的牛顿时代和爱因斯坦时代的区别。从绝对时空走向相对时空,是物理学走向现实世界的一步,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使经济学获得了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新的解释力。正如科斯教授在1983年召开的新制度经济学第一届年会上的发言中指出的那样:“在当代制度经济学中,我们应该从现实的组织制度出发,同样,让我们从现实的人出发……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而实际的人是在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

3

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提出和充实“交易费用”的概念,直接的目的是要解决这两篇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的起源及决定其规模的因素,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侵害)问题。需要进行概念革命才能解决的问题无疑是非常艰深的问题。

企业存在的原因主要是(但不仅仅是)纵向一体化的原因。企业是由许多专业化的个人组成的;纵向一体化就是处于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的专业化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在经济学中,一体化和专业化是两个意义相反的概念。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一贯将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等同于效率的提高或资源的节约,将专业化发展的原因归结为市场范围的扩展,即所谓“斯密定理”:“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如果在市场范围扩展、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专业化相反的趋向是不可思议的。然而,这种趋向确实出现了,即企业的出现和纵向一体化的发生。这一事实构成了正统经济学无法解释的悖论:如果一体化不能带来利益,人们实行非专业化的动机是什么?从科斯教授的演讲“《企业的性质》的由来”中可以看出,正是对这一悖论的思索带来了他写作《企业的性质》的最初冲动。如同“斯密定理”给出了专业化的原因一样,科斯教授给出了一体化(即非专业化)的原因。这个原因丝毫也没有偏离经济学原则,它不过简单地告诉人们:建立企业或实行纵向一体化也能够带来经济节约,即对交易费用的节约。这个关于企业存在的“科斯原理”似乎和“斯密定理”完全对立,但实际上却是互相补充和互为条件的。在近现代经济发展史中,正是这两个“原理”和“定理”所描述的相反的趋向构成了经济制度的现实的演变。

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要解决的外部侵害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用何种方式正确地度量和界定利益边界的问题。在这篇论文中,科斯教授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一论断使得许多人推论,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替代司法程序以及其他政府管制手段。但在实际中,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因此“科斯定理”招致了一些批评。有人指出,“科斯定理”不过是同义重复:如果交易费用为零,自愿的市场交易必然达到资源最佳配置的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权利的自愿交易才会给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保证。实际上,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高,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买卖双方都节约了大量的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等的费用。事实恰恰是,在有关负外部性的场合中,并不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因为负外部性问题不是大批量地标准化地产生出来的。这类问题,例如污染问题、牛吃邻人的麦苗问题多是个别地、偶然地、特殊地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受损者的损失以及这一损失给加害者带来的利益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没有价格参照;当事人提供扭曲的信息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因为没有其他竞争者的压力。总之,交易费用会相当高,以至于企图解决这类负外部性问题的自愿交易根本无法实现,人们只能求助于司法程序或政府管制。这就是现实中存在的情形。“充分竞争的条件”和“零交易成本”一样是不现实的假设。然而,“科斯定理”的这一问题并没有削弱“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价值。科斯教授的论点无非是说,究竟采取何种方法解决外部侵害问题,视不同方法的费用孰高孰低而定。并且在我们看来,“科斯定理”不过是“科斯反定理”或“科斯第二定理”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指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在这里,科斯教授将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对应,使得对制度的研究不再在原则上模模糊糊地谈论这种对应,不能不说是极有启发性。由此,制度经济学找到了触及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

4

科斯教授似乎对中国有某种特殊的感情。尽管他不曾到过中国,但他在评论他的论文《企业的性质》时,却不止一次地提到中国。当他回想起当年横渡大西洋到美国对企业的成功调查时(这次调查使他在《企业的性质》中所表达的思想臻于成熟)说,“我已经到过中国”;当他宣告他的“老年人的梦想”时说,“我想再次扬帆寻找通往中国的航路,即使这次我所做的一切不过是发现了美洲,我也不会后悔”。在一般西方人那里,“中国”不过是一个比喻,用以形容一个遥远而神秘的地方。然而,今天已不是哥伦布时代,“中国”对科斯教授的意义也远远超出了比喻的内涵。科斯教授在给笔者之一的信中写道:“我坚信,对中国正在发生什么和曾经发生什么的了解,非常有助于改进和丰富我们对影响经济体系运行的制度结构的分析。”美洲已被发现了,科斯教授需要了解的是中国。

对于中国来说,科斯教授的理论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似乎也有着特殊的意义。1978年以来引进的西方正统经济学在中国的现实面前显得太苍白了,它经常在大量的悖理现象面前束手无策。很显然,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与中国的现实的距离比它与西方世界的现实的距离更远。在这个一贯认为只有物质生产才创造价值的国家中,强调“交易费用”概念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既然交易活动的资源是稀缺的,既然这种资源同时也是生产活动的资源,即人的时间和空间(具体地说,是劳动、土地和资本),对交易活动的忽视,及其导致的交易效率的低下,必然会占用更多的资源以达到一定的激励效果和资源配置效率,反过来降低生产活动的效率。正因为如此,科斯教授的理论将会在中国获得比在西方更为普遍和更为卓有成效的应用。

盛洪 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