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研究的对象

本节回答“经济法学是研究什么”的问题。

一、经济法研究对象的内容上的特定性

1. 现象与实质

人们通常说,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这种表述从字面上看似乎并无不当,然而仍显得不够深入。经济法是一类社会现象,现象可以作为研究的入口和素材,但现象并不等于实质。一进入现象这个门,就应该发掘它的实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认识它,并运用它来解决现实问题。

怎样去发掘经济法的实质呢?一切应从实际出发。经济法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它的发展轨迹是什么状态?它是怎样显示功能或称发挥作用的?对此,必须了解清楚,分析透彻。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确定为:一国的经济法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发挥国民经济治理作用的规律性。从哲学上看,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反映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研究经济法现象的规律性,才称得上是科学的态度。

2. 时间与空间

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日本已成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是我们开展中、日经济法研究面对的最大的实际问题。

中国的经济法学是研究中国的经济法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问题的。按现行行政区划,中国包括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法律体系中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由三部分组成:(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3)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也由三部分组成:(1)《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台湾地区尚未回归,仍实行原有的法律制度。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本书所称“中国”)的经济法学,主要研究中国大陆现代经济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济法学,主要研究日本现代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研究对象的载体上的特殊性

1. 主要载体

这里所称“主要载体”,指制定法与判例法。

制定法(enacted law或statutory law)又称“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

判例法(case law),指具有先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在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曾经是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也以成文形式出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除了保持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载体外,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判例法,或者说,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注意到先例的启示;普通法系国家也出现了许多制定法。

在中国,法的组成形式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判例法尚未成为法的组成部分。中国法院也已开始重视先前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但并未确定前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审理是否具有约束力。不过,可以预见,判例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因此,作为成文法体例下的中国的经济法学,其研究对象的载体以数以十计、数以百计的制定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日本的经济法学,其研究对象的载体,亦大致如此。

2. 相关载体

在现实生活中,调整经济关系的社会规范,除了国家法律这一类基本文件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文件,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项:一是国家经济政策;一是企业(公司)章程。

任何现代国家,执政当局都会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本国的实际需要,制定指导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中国、日本就是这样。尤其在中国,执政党的经济政策,或者执政党与政府联名发出的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

企业(公司)章程是企业(公司)以整体身份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方式。衡量一个企业(公司)的状况,裁决企业(公司)的经济纠纷,往往要对照其原订的章程。

因此,在进行经济法研究时,除了依据国家经济法律外,还要溯及国家经济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

学者们将国家经济政策、企业(公司)章程等这一类普遍存在的软规则称为“软法”,而将国家法律或者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称为“硬法”。美国、欧洲国家、日本、中国都已开展软法研究。如日本的一项软法研究课题,已涉及政府管制、商业交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1]换言之,软法可作为经济法研究的相关载体。

[1] 参见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