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司法机构

伟大的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司法文明也源远流长。根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掘,距今约4500年前,传说中的黄帝是统一中原的部落联盟领袖[1],当时大体已步入国家门槛,出现了国家机器的雏形。据载,黄帝战胜蚩尤后,“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2]。黄帝设中央管理机构,并“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还拥有军队,“以师兵为营卫”[3]。在法律和司法方面则有“黄帝李法”的传说。《汉书·胡建传》记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己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颜师古注曰:“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4]《通鉴前编外记》记载:“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古代刑始于兵,“李”集军队指挥官与法官于一身,这是当时官职的一个特色。以上史料表明,“李”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法官,但关于“李”的传说《史记》中未有记载,可信度不大。

我国史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王朝——夏朝建立于公元前21世纪[5],距今约四千多年。夏朝经历了约五百年,为商所代。[6]商朝经历了约六百年,为周所灭。夏商两朝约一千年为我国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司法活动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本书所称的司法机构从夏朝开始叙述。

司法通常是指审判案件的活动,旨在解决纠纷、惩罚犯罪、定分止争。本章主要阐述审判机构,包括与审判活动有关的行政机构。中国古代监察机构享有监督审判、参与审判的权力,但这部分内容设为专章阐述,故不在本章展开。

[1] 考古工作者已在河南淮阳县平粮台发现一座相当于炎帝、黄帝时代的古城遗址。

[2]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

[3] 同上。

[4] 《汉书》卷六十七《杨胡朱梅云传》。

[5] 根据李学勤教授主持的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夏商周断代工程”公布的《夏商周年表》,夏朝约建立于公元前2070年,该年表已经为较多的中国古代史教科书所采用。

[6] 根据上注中的《夏商周年表》,商朝约建立于公元前16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