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望与超越:变革时代下监狱理论与实践探析
- 贾洛川
- 3178字
- 2020-07-09 15:26:34
一、推进狱务公开是新形势的要求和呼唤
在监狱领域,狱务公开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全国监狱系统就对狱务公开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司法部并下发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贯彻。[2]但在新形势下,《决定》提出推进狱务公开,又有其新的深远意义。
(一)推进狱务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决定》明确把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之一。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加强监狱法治建设,通过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而狱务公开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鉴于此,《决定》特别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其中包括推进狱务公开。过去,由于过多强调监狱环境的特殊性,过多强调监狱安全,对于狱务公开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尤其是涉及刑罚变更执行方面被披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不为社会所了解,不为群众所知晓。而一般说来,越是神秘的东西,公众对其猜疑就越多,误会也就越多。[3]为了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社会的重大关注,狱务公开势在必行。它是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管理国家乃至监狱事务的重要抓手。因此,要把推进狱务公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来谋划,通过推进狱务公开,带动其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推进狱务公开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狱务公开的法理基础首先在于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知情权的正当诉求。“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要求,由美国记者肯特·库珀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政务信息的权利。”[4]二战后,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宣言和决议都确立了知情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地位。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的形式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使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国际公约以及宪法、法规的规定,构成了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是狱务公开的重要法理基础。公民包括罪犯都享有对监狱事务的知情权,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是监狱通过“狱务公开”满足这种“知情权”的义务性。推行狱务公开并非对公民特别是服刑罪犯的一种恩赐,而是监狱法治所不容推卸的义务。其次,狱务公开也是保障和救济罪犯基本人权的重要程序性条件。罪犯虽然被判刑入狱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依然具有受宪法认可的“公民”这一法律身份,依法享有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对于罪犯来说,了解和掌握与其自身权利密切相关的狱务信息,有利于保障和救济罪犯自身权利。罪犯与其他群体的最大区别在于,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他们的权利往往受制于监狱及干警,罪犯合法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监狱及干警来完成。面对监狱及干警的强势地位,狱务公开是罪犯获得自身合法权利的现实路径和程序性保证。通过狱务公开可以防止罪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证罪犯基本人权在服刑期间不受非法侵犯。[5]
(三)推进狱务公开是监狱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归宿。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具有重大战略实践意义、重大理论实践价值的崭新命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监狱治理现代化。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狱治理的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脉相承的,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即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标准。而这“四化”与狱务公开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主化要求更多的人有知晓权、参与权;法治化要求用法律规则保证狱务公开;科学化则要求监狱运用好现代科技提升狱务公开的效果;文明化则要求狱务公开要处理好惩罚与改造的关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在人文关怀、复归良知上下功夫。因此,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势必要求狱务公开的跟进,以更好地推动监狱治理现代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推进狱务公开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趋势
当今,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网络和信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海量的信息给人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源,可以不断对自己的素质进行刷新,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特别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致使“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通讯员,人人都是传播者,人人都是评论员”。尽管监狱相对封闭一些,但也会被外界所高度关注。当监狱一旦出现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尤其是突发事件时,就会被媒体或自媒体盯上,甚至会被放大炒作,弄得一件事扑朔迷离,真假难辨。作为监狱系统,面对信息化时代,只有顺势而为,搭上“信息时代”这班快车,突破口之一就是要在积极推进狱务公开上下一番功夫,化被动为主动,这样才能够紧紧掌握话语权,使外界对有关人物与事件有一个真实、客观的了解,从而使监狱工作不至于遭受大的冲击,确保自身安全稳定和社会稳定。
(五)推进狱务公开是确保监狱干警清正廉洁的防腐剂
通过狱务公开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可以使监狱执法受到强有力的监督,以确保监狱干警清正廉洁。英国丹宁勋爵曾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这样一句法律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狱务公开就是使公民包括罪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了解监狱执法,实现阳光执法,是确保监狱公正执法,防止执法腐败的现实需要。完全可以这样说,监狱执法监督的力度和监狱执法公开的情况成正比,监狱执法越公开,监督力量越强有力,监督时间越充分,监狱执法违法现象就会无所遁形。近些年来,公职人员贪腐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为此花大力气采取了多种整治措施。就监狱而言,虽然带有一定的封闭性,但也并非远离社会的一片净土。近年来,媒体公开披露监狱干警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罪犯,甚至公然利用职权强暴女犯的现象颇为触目惊心,一些干警乃至监狱长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的事例也不鲜见。[6]这类现象如果任其蔓延,势必会导致罪犯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对监狱监管的信任危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虽然非常复杂,但其中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容易搞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改变执法权力行使的方式,使其过程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而其中推进狱务公开是实行社会监督的最好办法之一,也是确保监狱干警清正廉洁的防腐剂。通过狱务公开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可以使监狱执法活动得到来自罪犯及其亲属以及全社会的监督,以有效减少和防止监狱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六)推进狱务公开是顺应国际行刑发展常态的必然选择
现代社会的刑罚,已远远不能与简单报复、恐吓、严刑峻法相提并论,而是体现出谦抑、人道、文明和宽和的精神。在国际社会,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成为监狱行刑发展的常态。而其中变封闭为开放,加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司法部就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要求。而要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必须推进狱务公开。这要求我们顺应国际行刑发展常态,汲取国外先进行刑理念和有益做法,通过狱务公开这一窗口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监狱与社会的沟通,淡化监狱的封闭色彩,进而消除社会乃至国外一些团体和个人因对监狱执法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或偏见,树立监狱文明执法和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