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尊严与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的内涵

要探析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的内涵,有必要从对人的尊严内涵探析入手。人的尊严,其字面意思是指人的“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1],即作为人应该获得的尊敬或尊重,其核心是人之所以作为一个人所应当获得的社会地位并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敬或尊重。从国外的表述来看,罗马人认为,人的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是由于个人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所获得。基督教将人的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人是神造,因此,万民皆有同等尊严。德国哲学家康德则对人的尊严进行了较为深刻系统的表述,为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奠定了思想基础。康德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人的理性,理性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人是具有心灵和精神的理性生命,人是通过理性来规定自己的目的,“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个人是目的,是有尊严的存在,所以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必须加以尊重和保障。当今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人的尊严作出多种解读,有的人认为,人的尊严是个人获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理由[3];也有的人认为,人的尊严是人的价值、独立性、本性、本质。[4]

从总体上看,对人的尊严的解释大都较为抽象,至今尚没有一个公认的、规范性表述,但无论如何界定,有些方面还是能够取得共识的,那就是人的尊严与生俱来,人人皆有。人的尊严具有不可替代、不可亵渎、不可剥夺和不受侵犯的特征。虽然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各不相同,人的需要、能力、社会关系、个性等的发展水平也各异,但人人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和尊严。每一个人既有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的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尊严不是仅由某些群体或者个人所获致,而是为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人的尊严理论的提出,体现了人对自身主体性价值的关注和尊重,为人类的价值追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也是一切法律价值的出发点。[5]当今,保障人的尊严已成为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命题。许多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条文。而人的尊严的提法则于2010年首次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把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提到了政府责任的高度,凸显了政府维护人的尊严的极大决心。据此,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把人的尊严进一步析解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把人当人看;第二个层次,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三个层次,人与人是平等的;第四个层次,人是个性解放和独立自由的。[6]这是很有见地的,也是比较全面、准确的概括。

那么,什么是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从监狱行刑的角度来看,是指监狱机关通过执法等一系列活动,保证青少年罪犯依法应获得的尊重,人权不受侵犯和践踏或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一提起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在一般人的脑海里就会马上产生疑问:青少年罪犯还有什么尊严保障可言?对这些人可以用“敌人”“坏人”“坏蛋”“流氓”“害人虫”“社会渣滓”“人渣”等词来形容。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干警对待青少年罪犯的观念,许多人一提到正在监狱服刑的青少年罪犯,马上就在脑海里跳出诸如“罪有应得”“自作孽”“活该”等字眼,对于这些人还有什么尊严保障好讲。

其实这里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并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不错,青少年罪犯是侵犯了他人,危害了社会,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刑罚惩罚。但惩罚决不意味着对青少年罪犯的尊严可以随意侵犯。据2010年12月26日人民网报道,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人的尊严问题时指出,人的尊严“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包括犯错误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们的人格,通过教育并帮助,使他们获得新生”[7]。从人的尊严的这一理念出发,具体到监狱行刑领域,在现代社会,同样应将尊重和保障服刑青少年罪犯的尊严视为重要的价值追求。青少年罪犯作为一个人,对于监狱而言,理应秉持这样一种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地位、才智、经济收入、职业等。每个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与尊严,这是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命题。[8]因此,青少年罪犯也具有他的尊严。青少年罪犯虽然犯有某种罪行,但他同其他人一样,也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生命体,同样也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仍然要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特别是青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面对的是监狱这样强大的国家机器,失去了自由,被社会所唾弃,为家人所不齿,在高墙电网的特殊天地里劳动、学习和生活,已不再属于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因此,青少年罪犯的尊严问题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青少年罪犯作为法律地位受到某种限制的公民,到了监狱,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存权、发展权等,仍应享有公民所应有的尊严,如生命尊严、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等,对这些尊严应该受到最起码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在将维护人的尊严推向人权保障高度的现代法治社会,监狱行刑更应该尊重及保障青少年罪犯的尊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在保障青少年罪犯尊严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立法层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障青少年罪犯尊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青少年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执法层面,正如《中国改造青少年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所言,中国在改造青少年罪犯的实践中注意贯彻人道主义原则,对青少年罪犯不仅保障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但也要看到,对于监狱行刑与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这一问题在理论上还很少探讨,社会上特别是某些监狱及干警还存在对青少年罪犯尊严认识不到位,保障不到位、不平衡等现象。这就决定了监狱行刑与青少年罪犯尊严保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