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 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法律合规室
- 343字
- 2020-07-09 15:25:13
裁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未替员工缴纳工伤保险,P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甲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自己承担责任,不能通过投保商业性质的雇主责任险转嫁责任。杨某遭受工伤,伤残等级符合十级,且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甲公司已向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提交了医药费收据的原件,可以认定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现金补助、医疗费履行了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保险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P公司向甲公司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现金补助、医疗费部分进行赔付,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