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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13条:对于合约分保业务中发生的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再保险合约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作为推卸履行合约责任的理由,合约责任如同这些错误与遗漏未曾发生。但是,这些错误与遗漏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更正。

同时,为确保错误与遗漏条款的合理运用,再保险双方可考虑对运用错误和遗漏条款的情况、允许纠正的时限进行约定。财产险篇

[1] 参见郑云瑞:《再保险合同条款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2] 参见任自力主编:《保险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9页。

[3] 转引自徐凯桥:《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复旦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4] 转引自徐凯桥:《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复旦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5] 樊启荣:《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6] 参见谢宪、李友根主编:《保险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