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6日,甲公司向P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为其设备和存货投保财产综合险。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为A处,即被保险人住所地。5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冷库储存协议,在未告知P公司的情况下,将存货辣椒干存放于乙公司位于B处的冷库中。10月11日,冷库发生火灾,导致存货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P公司提出索赔要求,P公司以存放保险标的的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己方,导致标的物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