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简言之,金融资产是指现金、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等合同权利。其具体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本章不涉及以下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①货币资金;②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以及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准则的规定,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修订后的准则全面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作为专业教材的会计处理的分录目前也没有出台解释和征求意见稿,因此本教材没有编制分录,待修订的准则在多数企业全面实行后再按照修订后准则对新的分类模式下对各种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解释和说明。本教材目前只对修订后准则的三分类模式进行了简单讲解。

2017年修订后的对金融资产的三分类规定如下: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收回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收取的利息。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收回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收取的利息。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取得的股利。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