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西周典型奴隶制论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不仅认为“人鬲”是单身奴隶,“臣”是婚配成家的奴隶,还认为“民”是被征服的种族奴隶,并引《盂鼎》记载赏赐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为证,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庶人”,是低于称为“御”的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所谓“井田”,有一定的面积,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动和酬报臣下的计算单位的。因为“井田”由公家所授,就称为“公田”;“井田”以外私家所开垦的荒地,就称为“私田”。所谓“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成千成万集体一起耕作的就是奴隶。所谓“邑”、“里”、“书社”,是当时奴隶主控制下的奴隶集中地和行政单位。“井田”既不是“村社”的土地制度,“邑”、“里”、“书社”也不是“村社”组织的单位。
这个说法,根据土地制度和奴隶制度,着重说明当时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否认“井田”是“村社”土地制度的说法,把“民”和“庶人”解释为最低级的下等奴隶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
从古文献《尚书》、《诗经》看来,没有一处足以证明“民”、“庶民”、“庶人”是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的。他们在叙述周族兴起的历史的时候,说:“厥初生民”(《大雅·生民》),说:“民之初生”(《大雅·绵》),把本族人也称为“民”;又把古代的圣贤称为“先民”,例如说:“先民有言”(《大雅·板》),说:“匪(非)先民是程”(小雅·小旻》);还说有些“民”有“其臣仆”,所谓“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小雅·正月》)。《尚书·康诰》主张对待“民”要“若保赤子”,《尚书·酒诰》又引古人之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引),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中》、《国语·郑语》),这样的说法,“民”也不像是下等奴隶。《国语·周语上》记述周穆王时祭公谋父的话,主张对待“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当从王念孙读作“生”),阜其财求(当从汪远孙读作“赇”)而利其器用”,足以说明“民”是有工具(器用)和财产(财赇)的。《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的话,主张“兆(百万)民”耕种“九畡(万万)之田”,“收经(千万)入”,俞樾、孙诒让都认为即是“一夫百亩”、“什而取一”的制度(见《群经平议》、《籀庼述林》)。从西周金文来看,“庶民”也不是下等奴隶,《牧簋》载:“王若曰:……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如果庶民是下等奴隶,统治者不可能以虐待庶民为戒。《毛公鼎》记述周宣王告诫毛公说:“勿壅律庶民,(贮),母(毋)敢龏(穹),龏迺(乃)敄(侮)鳏寡。”这是说:不要过分累害“庶民”,在征收称为“贮”的财物税时不要饱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妇。如果“庶民”是一种下等奴隶的话,就谈不上什么赋税的征收和鳏寡的被欺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盂鼎》所说“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御”和“庶人”,也不是奴隶名称而指他们被俘以前的身份。《宜侯夨簋》使我们可以了解这一点,它既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又说:“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考释者既然都公认“王人”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不是奴隶名称,那么“庶人”就不该如此吗?
从孟子所谈的“井田”制度看来,显然是变了质的“村社”的土地制度。不但孟子所说各家都有“私田”百亩和“同养公田”的情况,非“村社”就不能解释;所说“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情况,也该是原始“村社”遗留下来的互助协作习惯;作为养老、习射、教学用的“庠”或“序”或“校”,也该是“村社”遗留下来的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井田之义”是“无泄地气”、“无费一家”、“同风俗”、“合巧拙”、“通财货”(严可均《全后汉文》卷三十七)。《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有相同的叙述,并说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中里有校室”,由父老里正监督生产。《汉书·食货志》又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此谓平土(平均分配土地)可以为法者也”,“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所有这些有关“井田”的记述,虽不免夹杂些理想成分,但都该有来源的。《夏小正》说:正月“农率均田”,和前引何休注“三年一换土易居”合起来看,分明是“村社”中一年到三年的分配更换份地制度。《汉书·食货志》说:“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指的该是“村社”中已固定分配份地,由各户把土地自己轮流休耕的情况。所有这些记述,都说明了“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有关,而不是古人所能凭空杜撰得出来的。这种“井田”制度,到春秋时代各国还都保存,管仲曾主张“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国语·齐语》);楚国在公元前548年“量入修赋”统计土田时,还曾“井衍沃”,对“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孔子谈到西周征收军赋,也以“田一井”为单位(《国语·鲁语下》);秦国直到商鞅变法时才“除井田”。因此我们认为,否定西周有“村社”残余形态存在的说法,是不确当的。凡是存在“井田”制的地区,“民”、“庶民”、“庶人”耕种“井田”的,当即当时被奴役的“村社”农民[7]。《礼记·曲礼下》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这是符合于当时各个阶级、阶层占有财富的实际情况的。自从周厉王实行“专利”以后,国君都圈占山泽,迫使人民开发,实行“专利”,成为国君的主要私有财富。大夫在分赏得的各邑设立“宰”来剥削人民的劳力,剥削劳力所得就是大夫的主要财富。“庶人”是被奴役的“村社”农民,所以如同过去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村社”农民一样,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