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的价值内涵

从字源学来看,“义”的内涵起初是指人的“威仪”“仪容”。许慎《说文解字》释“义”说:“己之威义也。”段玉裁注曰:“义,各本作‘仪’,今正。古者威仪字作义,今仁义字用之。……如北宫文子云‘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义’。”《说文解字注》,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9页。

除了“仪”,“义”又假借为“谊”(宜),含有合宜的意思。《说文解字注》云:“仪者,度也,今威仪字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之。郑司农注《周礼·肆师》:‘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是谓义为古文威仪字,谊为古文仁义字。”《说文解字注》,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9页。义之“合宜”义在《中庸》中也可得以印证,“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页。

再者,“义”之合宜又可引申为“善美”。《说文解字注》说:“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故《文王》、《我将》毛传皆曰:‘义,善也。’引申之训也。……从羊者,与善美同意。”《说文解字注》,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9—1100页。《说文解字义证》也说:“美与善同,意譱与义美同意。”《说文解字义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11页。

与从字源学考察相较,“义”作为范畴在先秦儒家文献中的价值内涵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试析论如下:

(一)“义”之性善义

严格来说,先秦儒家是孟子率先从人性论的角度,来探索“义”的价值来源问题。他以“仁义内在”“我固有之”——极本穷源——的方式将“(仁)义”根植于个体生命之内或内化于人心性之中,这与其他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将价值来源托付于外在于人心性的上帝或真主之上有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由于孔(孟)所开创的儒教立基于对人本质——良心善性——的深刻体认和细微洞察。可以说,这是孟子继孔子“为仁由己”之后,先秦儒家在解决人的价值来源问题上的又一重大贡献。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可见,人人所固有的良心善性才是人生命的价值来源,只是此心常不轻易间就被人们所放弃。于是孟子体贴出一套“集义养气”“求放心”的修养功夫。孟子从价值源头对“义”的精辟阐发深远地影响了后世儒者。《礼记》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记·冠义》)就是从(礼)义来规定人之为人的本质。又如因读《孟子》而悟学的陆九渊也说“义理之在人心,实天之所与”《陆九渊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76页。,“义也者,人之所固有也”《陆九渊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77页。,则是从本体论的高度肯定了义的价值来源。

(二)“义”之正当义

先秦儒家对“义”之“正当”义的讨论,是从社会、人格、政治、人伦等层面给予论述。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案此“义”是从社会层面来阐发,对每个身处社会关系中的人来说,当面对身陷危境下的“他者”时,行为上所应有的“正当”举措,即“见义勇为”。皇侃疏:“义,谓所宜为也。见所宜为之事而不为,是无勇也。”又引孔安国说云:“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5页。黄式三不仅阐释了义的正当性行为,也分析了“见义不为”者的性格特征,说:“义者,事之宜也。顺事之理,措正施行,用无不宜。已知如此而犹不行焉,是优柔寡断者也,持守未坚者也。”《论语后案》,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据此,可认为,“宜为”是“义”的表层含义,而“正当”则是义的深层内涵。而要实现义之“正当”又离不开“勇”的辅助,因为义者必勇,所以又可说“勇”是“义”的正当义的衍生义。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案此是孔子回答子路问勇之言,所谓“义以为上”者(“上”同“尚”),即是从人格修养上来说君子所贵者为“义勇”,而非血气之勇。可知此“义”字指“正当”。综合上引资料可得出:勇者不必有义,义者则必有勇的观点。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案此“义”是从社会地位和人格修养两方面来要求君子,应以追求“正当”性为矢志,而非以财货名利为务。这不仅是君子弘道的内在人格要求,也是作为社会脊梁主导风化的外在社会要求。深一层说,这往往和社会大众对“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的心理密切相关,宋儒对此有细微的洞察。程子说:“欲利于己,必害于人,故多怨。”朱熹说:“利者,人情之所欲。”《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2、73页。与民众逐利利己相反,君子则把利益万物作为“正当”事业来追求,“利物足以和义”。(《周易·乾卦》)

孟子对“义”之正当义的阐发,是从政治层面通过批判“先利后义”对国家的危害来彰显的。为方便论述,兹摘引孟子与梁惠王的一段对话: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王侯”若一心趋利、争利,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效仿,从而引发社会、国家各种祸患的产生,如臣弑其君、子害其父、弟夺其兄等。

先秦儒家认为,上位者的行为无论好与坏,对民众来说都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上博楚简《缁衣》有句话就表达了这一观点,孔子说:“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民之表也。”李零:《上博楚简三篇校读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孟子从积极面发挥了这一主张,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如何才能正君呢?孟子的方法是“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然而问题就在于:现实中,往往拥有绝对权力者的君是不愿从人格修养上端正身心行为,而有能力格君心之非的“大人”又常常容易遭受迫害,所以说,从人格修养尤其是以君王的“正心”来确保“义”的普遍性显然是不牢靠的。那么义之普遍性又当如何落实呢?确实值得做深入的价值反思吊诡的是,与孔孟儒家所塑造的理想圣王尧、舜、禹不同的是,现实中的君王正如《孟子·梁惠王下》所描述的梁惠王、齐宣王一般,喜好征伐(“寡人好勇”)、喜爱钱财(“寡人好货”)、喜欢女人(“寡人好色”),所谓“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阿克顿爵士语)。儒家从“正心”角度提出的“唯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说固然有力地塑造出担当“义”之“大丈夫”式的气节人格,然却过于悲壮沉重;而寄希望于握有绝对权力的君王自己“正心”来承担“义”之普遍有效,似乎也显得有些天真可爱。不论是从能格君心之非的“大人”来说,还是从自正其非的“君王”来看,对“义”的制度建设和普遍落实都显得不够稳固牢靠。

对于“义”之正当义,先秦儒家不仅从正面做了阐发,也从反面给予论说。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通过不正当途径或手段获得的财富,君子视之若浮云,弃之为敝屣。

(三)“义”之责任义

“义”的责任义,先秦儒家是从人伦和社会两个层面来作阐释。子路说: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上引文献有两个“义”字,前一个“义”字是从人伦层面来申论君臣之义和长幼之节是身处伦常关系中的人应尽的义务。对于生活在“伦理本位”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社会中人应尽的义务,孟子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此外,孟子又强调“义”的人伦义务内涵需具体从兄弟、长幼的家庭伦理关系中来培养,如“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

《中庸》将“义”的人伦之责,从“亲亲为大”的家庭关系推广到社会关系的“尊贤为大”。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中庸》)郭店楚简《唐虞之道》也讲:“爱亲忘贤,仁而未义也。尊贤遗亲,义而未仁也”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就是以尊贤来界定“义”的人伦之责。《礼记》则从更为抽象的层面对“义”的人伦之责做了总结,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礼记·礼运》)可知,“人义”之“义”实是对慈、孝、良、悌、义、听、惠、顺、仁、忠等具体人伦之责的抽象。

第二个“义”字则是从社会责任的层面,论述君子从政是为了实现美好社会的理想,而尽其作为政治精英应该承担和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孔子认为君子出仕的目的是“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明智的从政者应该是“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

(四)“义”之公正义

“义”的公正义,先秦儒家主要是从君子和统治者的待人处事方面来作阐释。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皇侃疏:“适、莫,犹厚、薄也。比,亲也。君子与人无有偏颇厚薄,唯仁义是亲也。”《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88页。又,刘宝楠注:“言‘天下’者,谓于天下之人与事也。‘无适’、‘无莫’者,《释文》云:‘适,郑作敌。莫,郑音慕,无所贪慕也。'……无敌无慕,义之与比,是言好恶得其正也。”《论语正义》,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47页。据此可说:君子待人处事以公正为原则而非厚此薄彼、心有偏私。孔子说: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论语·卫灵公》)这说明,孔子是以“正直”(“直道”)来评判人。“正直”是由“公正”所衍生。孔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汉儒说:“贵仁者所好恶得其中也。”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5页。此处“仁者”之“仁”实兼“义”而言,而所谓“得其中”也就是得其正。荀子讲:“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荀子·不苟》)这里“义”显然有“正直”的含义,即君子之劝人改过迁善是其正直之心的外显。荀子又说“行义以正,事业以成”(《荀子·赋篇》),此“义”无疑也包含公正、正直的意思。

以上是从君子的待人处事来阐发“义”的公正、正直内涵;下面再从统治者方面来作阐述。孔子说:“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论语·子路》)按这里的“义”应是指居上位者若能够一切处事以公正为原则,则民众就没有不服从的。例如,孔子认为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是位能按公正原则来合理调配人民劳力的君子,并高度评价说,“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

(五)“义”之德行义

从先秦儒家文献来考察,可发现“义”与仁、礼、敬、忠、信等同是当时士君子所普遍崇奉和践履的德行。《尚书·商书》说: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尚书·仲虺之诰》)

按孔颖达疏曰:“欲王自勉,明大德,立大中之道,于民率义奉礼,垂优足之道示后世。”(《尚书正义》卷八)在商王看来,“义”在为人处事和治国理政方面都是值得躬行和垂范的德行,故特别制诰来训诫子孙,以郑重其事。《周易》说: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周易·乾卦》)

按此是把“义”“仁”“礼”“正”(“贞”即正)并举,奉为君子的四种德行。又“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周易·坤卦》),同样是把“义”作为君子的德行修养来看待。《左传》说: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左传·文公七年》)案这里“义”也是指德行而言。孔子说:主忠信,徙义,崇德也。(《论语·颜渊》)案此处以“徙义”来解释“崇德”,即是把“义”视为高尚的德行来崇奉。孟子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孟子·告子上》)

按焦循《孟子正义》说:“天爵以德,人爵以禄。”《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56页。据此,可认为,孟子也将仁、义、忠、信看作尊贵的德行(“天爵”),以区别于公卿大夫之“人爵”。在别处,孟子引曾子语再次表达了“天爵”优于“人爵”的价值观。孟子说:曾子曰:晋楚之富,不可及也;彼以其富,我以吾仁;彼以其爵,我以吾义,吾何慊乎哉?……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朝廷莫若爵,乡党莫若齿,辅世长民莫若德。恶得有其一以慢其二哉?(《孟子·公孙丑下》)

以上两条资料明确表明孟子崇德(仁义)的价值立场。荀子说:仁义德行,常安之术也,然而未必不危也。(《荀子·荣辱》)按荀子同孔子、孟子等先秦儒家一样,均将“(仁)义”作为高贵的德行和安身立命之本来看待。最后,荀子认为,作为德行之“义”其特征是人格上的刚正不屈,“坚刚而不屈,义也”(《荀子·法行》)。

(六)“义”之道理义

以上,先秦儒家主要是从“行”的方面来探讨义的价值内涵,但是其于“言”“闻”方面的内涵也值得重视。孔子说:“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论语·卫灵公》)

此句将“言”“义”相连而说,意指人们相聚终日,说话言谈却不合道理(道义)。又如,孔子说:“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述而》)此处“闻义”和“徙”连用,意谓人若听闻到合乎道理的事而不能付诸行动,正是我所担忧的。显然以上两句的“义”字均含有“道理”的意思。再如,孔子说:“主忠信,徙义,崇德也。”(《论语·颜渊》)

此处“徙义”一词,当是指将道理通过行动展现出来。若与上引“言不及义”“闻义不能徙”合看,以上三句分别就言语、听闻、行动三方面来诠释“义”之“道理”义。

孟子对义之“道理”义的阐发主要体现在“浩然之气”和“心之同然”两个命题上。何谓“浩然之气”?孟子说: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

焦循引贾谊《新书·道德说》云,“义者,理也”,又说“义者,德之理也”《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7页。。据此可知,“配义”“集义”之“义”是指“道理”或“德行之理”。因此,“浩然之气”可理解为:它是君子靠不间断的积聚道义或涵咏道理培养出来的精神境界。孟子认为此“道理”又可称为“心之同然”,且具有愉悦心性的美学功能。孟子说:“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

焦循注:“孟子曰:‘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非喻言也。凡人行一事,有当于理义,其心气必畅然自得;悖于理义,心气必沮丧自失。”《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27页。即,人之行事符合理义或合乎道理,则其心气顺畅贯通、怡然自得,反之则气馁自失。

此外,从人伦秩序的方面看,义也具有“道理”的含义。荀子说:“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义,理也,故行”(《荀子·大略》),又“仁者爱人,义者循理”(《荀子·议兵》),也就是说:人能遵从人伦之理,则人伦关系中之人便能各安其位、各得其宜。

(七)“义”之其他内涵

“义”作为儒家哲学中的重要范畴,除上述主要价值内涵外,也包含“羞恶”“恭敬”的含义。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也。”(《孟子·告子上》)焦循认为,孟子是以心之羞恶来阐明人之性善《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13页。。孟子弟子公都子说:“行吾敬,故谓之义内。”(《孟子·离娄上》)即,恭敬的态度根源于人心中本有的仁义。

“正道”“公心”也是“义”的内涵。孟子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孟子认为,背离人间正道的自暴自弃之人是非常悲哀的。孟子又说:“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孟子·告子上》)孟子以口有同嗜、耳有同听、目有同美来论证“心有同悦”。“心之所同悦”者何?显然是指“义理”,而义理就是“公心”,即“心之所同然”。正如宋儒陆九渊所说“惟义为公”《陆九渊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页。。荀子也将“心之所同然”称之为“公义”(《荀子·修身》)。“义”还具有“变通”的内涵。荀子说:“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非慑怯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非骄暴也。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荀子·不苟》)王先谦注:“此言君子屈伸,随时之宜。当其屈也,柔从若蒲苇,当其伸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其屈与伸以义,知当曲直,曲直即屈伸。以义变应者,以义遍应也。……以义变应者,以义变通应事也。义本无定,随所应为通变,故曰‘变应’”《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1—42页。。即,君子立身处事能够与时屈伸而又变通得宜。这里“变通”应是“义”之“合宜”的衍生义。因为人事的变化多端决定了义之变通得宜是不可能执一得中的。

此外,与以上主要从正面来阐释“义”的内涵不同的是,它也可从反面——“禁非”——来诠释。《周易·系辞下传》有言:“禁民为非曰义。”孔颖达疏:“禁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是谓之义。”《周易正义》卷八,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册),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79页。荀子说:“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据此,可认为,义有限制或禁止人为非作恶和作奸犯科的积极意义。我们对敢于检举和勇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称其为主持正义、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