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养老保险及其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探源

保险是风险分散与分担的管理工具,社会保险自然也不例外。保险有风险横向分散与纵向分散两种基本方式,前者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散,发挥的是社会互助功能,在财务模式上采取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 system, PAYG),后者则在同一主体生命周期的不同时期进行风险分散,发挥的是自我保障功能,在财务模式上采取完全积累制(fully funding system)。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partially funding system)模式,社会统筹部分是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形成的,占份额比较大,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由职工按工资的8%缴费形成的,占份额相对较小,采取的是积累制,并且余额是可继承的。目前国内对此制度改革的争论焦点在于个人账户是扩大还是缩小。主张扩大个人账户甚至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主要理由在于,该财务模式可以形成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增强制度吸引力、调动民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主张缩小甚至取消个人账户的主要理由在于,个人账户缺乏社会互助功能,不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他们甚至认为自我保障不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因而应该取消或转为补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甚至可以实行完全的社会统筹。实质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革主张,其背后涉及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核是否科学理解和对不同制度模式中隐藏的道德风险问题的认识程度。

如前所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分散的风险类型有着根本不同,不同的风险类型是否一定要采取相同的分散方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基本理论问题,此其一。其二,并非任何风险都需要别人来分散分担,自己能够承担得起的小风险便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分散分担。第三,风险承担责任有一个主次先后次序问题,无论是医疗还是养老,如果自己对亲人能够负担得起的责任都不愿意承担,还能指望他(她)去分担别人的风险?总体而言,医疗保险更适合采取横向优先于纵向分散风险的方式,养老保险则更适合采取纵向优先于横向分散风险的方式。因此,主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功能在于社会互助是有失偏颇的,毕竟,养老保险不同于以财政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与老年福利,既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养老风险的独特特征及其需要的合理分散方式。如果像部分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基本养老保险取消个人账户而完全采取社会统筹,则会削弱个人的养老责任意识,滋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实质上,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即在于社会统筹的财务模式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基金产权的公共性、互助方式的无偿性,以及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精算联系不够紧密而导致的激励约束功能低效上。与此相反,个人账户不仅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规避内生性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机制创新(如取消余额的继承性)发挥社会互助功能,而不是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只有自我保障功能。

进一步而言,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根源在社会统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采取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不仅会加剧代际冲突,弱化青年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使得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可持续发展挑战,而且基金产权的公共性和互助方式的无偿性,容易造成大家都想多取少予,前面所述的缴费者、受益者的各种道德风险表现的根源即在于此。再者,尽管现行制度下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多缴多得原则,但这与完全个人账户下极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现行制度下个人账户所占的份额太低,严重影响其激励约束功能的充分发挥,然而,这却成了一些批评者反对社会保险制度要遵循精算平衡、多缴多得原则的一大论据。对于那些“一叶障目”的片面言行,如果不结合实际背景加以深入系统思考,既可能误导民众,使之产生非理性的不负责任行为,还可能误导政策改革与优化,带来更加深远广泛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会加剧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决不能仅仅体现在互助共济及其客观上所起的程度有限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上,更应该内含在制度理性、统一和公正上。只有合理的制度,才能有效抑制内生性道德风险行为,充分调动各方自我保障的责任心与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而客观上起到鼓励各方少予多取的道德风险动机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无公平性可言,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难以给民众可持续发展预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能实现其养老风险分散与管理的社会治理功能?

尽管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部分是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源,但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坚持大统筹甚至完全统筹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是基本保险要保持互助共济性,并强调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认为精算平衡、多缴多得原则是商业规则。毫无疑问,作为风险分散工具的社会保险确实应具有互助共济性,但互助共济则应建立在个人责任尽力尽职的基础上,不仅社会保险应该如此,世界各国正在推行的社会救助改革亦是如此,其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无偿性互助共济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防止福利依赖,增强个人责任心与能动性,此其一。其二,坚持认为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没有社会互助功能,这是仍然停留在经典社会保险的理论窠臼里,实际上通过理论创新和政策设计是可以实现个人账户的社会互助功能,本文后面阐述的三种改革思路都有助于解决这一理论与政策问题。其三,指望靠基本养老保险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是认识不清、路径不准。即使单位和个人完全按照全部工资收入的20%+8%的名义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难以解决全部工资收入本身的差距,更何况,不少地区、单位和个人还并未按照全部工资收入这一缴费基数和上述名义缴费率来缴费。靠有限参保人群的有限替代率水平的养老金来调节全部收入差距,似乎有点痴心妄想。其四,社会保险仍然是保险,它是为了解决保险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而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独立性基础制度安排,在没有转变为社会救助和狭义的社会福利之前,仍应坚持保险的基本原则,更何况,我国已经形成了体系健全并仍在不断完善的社会救助与福利体系。因此,不要指望社会保险来承担社会救助与福利功能,否则便没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独立的社会风险管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