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对日本满蒙特殊权益之检讨:献与行将来华之国联调查团

一、绪言

“满蒙国策之确立,乃积极的拥护特殊权益而扩大之,以绝对坚持特殊权益之意义为本义。”——见金丸精哉之《树立满蒙国策之根本意义》。

狡矣哉日本,藉所谓特殊权益之美名,历年于东三省享有种种非法之权利,巧成种种非法之悬案。近更盗据东三省,强奸民意,创立新政权,手造伪国,独占权利;而又向世界声称:“日本为拥护满蒙特殊权益,执行断然处置,此乃非他人所可容喙之事。如有第三者出而干涉,日本决定无论出何代价,均将予以拒绝。”

妙矣哉特殊权益,不啻为日本之护身符也。

经过三十年悠久时间之满蒙问题,迄至最近,尤为纠结中日国际、摧毁中日邦交、扰害世界和平之主脉。彼帝国主义者固以此特殊权益一语为拥护其国策之前提,然则所谓满蒙特殊权益,果何物耶?兹特加以检讨。

二、所谓满蒙

“所谓满蒙者,依历史非中国之领土,亦非中国特殊区域。我矢野博士尽力研究中国历史,无不以满蒙非中国之领土……最不幸者,日俄战争之时,我国宣战布告明认满蒙为中国之领土,又华盛顿会议时,九国公约亦认满蒙为中国领土,因之外交不得不认中国为主权……”——见田中内阁侵略满蒙积极政策之奏章。

“满洲族崛起长白山下,入主中华之时,以满洲为嫁奁品而运至中国。故仅于清朝三百年间,可视满洲为中国假定的领土。迨至爱新觉罗退位,满洲则同时与中国分离矣……”——日贵族院议员赤池浓氏发表谈话。

睹诸以上谬说,日人用心之奸险,可谓无微不至。盖彼认东三省为昔日满族所居之地,非中国领土,满族亦非中国人也。然彼不知事实所在,纵昧画是非,何可抹杀?试痛辟于下: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位于山海关之东,故称东三省,一称满洲。满洲之名,始于明世。明之中叶,有建州酋长李满住者(清室之祖宗,当时赐姓李),因皈依佛法,于是每岁西藏献丹书,称“曼殊师利大皇帝”。曼殊转音为满珠,而汉文于地名惯用洲字,遂作“满洲”。(参考《满洲源流考》《皇朝通考》)实测满洲本族名,而非地名,迄今为部名、族名之统称。

五帝以前,其说无征。舜帝析九州为十二,辽河以西谓之幽州,辽河以东谓之营州。今之营口,古之营州也。《史记·五帝本纪》载:“北山戎、息慎、东长、鸟夷,莫不戴舜之功。”[3]郑玄注:息慎或作肃慎。《满洲源流考》谓:“满洲亦作满珠,所属曰珠申,为女真之转音,女真源出肃慎。”肃慎者,息慎也,由是言之。自虞舜以来,满洲之地域,世为中国领土之一部;而肃慎之子孙,世为中华历史上主要民族之一。又案《五族源流表》,载肃慎之子孙,居匈奴之东者谓之东胡,汉时为匈奴所破,分为乌桓、鲜卑两部。《魏书·帝纪》谓鲜卑之祖,出于昌意。昌意者,轩辕黄帝之第二十四子也。由斯推之,则知鲜卑出于东胡,东胡出于肃慎,肃慎出于昌意,昌意为黄帝之子。满洲既出于肃慎,更可证明汉、满同为轩辕黄帝之子孙矣。

三、所谓特殊权益

所谓特殊权益、特殊权利、特殊关系、特殊地域,无忌惮的动辄为日本人得意之词令者,即发源于《英日同盟条约》之一项曰:“保全东亚及印度地域两缔盟国之领土权,并防护该地域两缔盟国之特殊利益。”又《石井—蓝辛之约》文曰:“两国政府承认领土相接近国家间生特殊之关系,因之美国政府承认日本在满洲有特殊之利益。”以上两约关于英美承认日本之满洲特殊地位,皆由此起。

顾两约已在华盛顿会议宣布废止,而同时失其效力。华盛顿政府且郑重以声明之曰:“凡土地接壤之国家,仅以商务上特殊利益为限,此外皆不承认”云云。

然则特殊权益一语,在国际字典中自此即为消灭,英日两国皆不能引为口实,吾中国民众又安能受此一语之欺骗耶?

四、所谓满蒙特殊权益

所谓满蒙特殊权益,当然须根据条约,而日本在满蒙之条约权利,原始发生于中俄条约。此项条约期限久已届满,其含有持续性之“二十一条”,日本人眼光中殆视为有力继承之一替代约定。实际中国人之主观见解,自始即不承认其有效,以曩昔国会既经依法而否决此承诺案故也。对外除在华会郑重声明不承认该约之效力外,对日亦曾为单独宣布无效之通知。且该约内部发生变迁,实质已所残无几。关于满蒙而为日本所争持者,有如下列诸端:

(一)旅大租借期限之延长;

(二)南满铁路敷设权及安奉铁路布设期限之延长;

(三)在南满洲建筑各种工业用之厂屋及经营农业必要之土地商租权;

(四)日本人在南满洲居住、往来及各种营业之自由;

(五)东部内蒙古农业、附属工业之合办经营;

(六)关于吉会铁路之诸协约及协定之根本的改订;

(七)矿山采掘之权利。

上述诸端皆纠结严重,殆无一不与中国生存托命之独立权相撞击。此不过“二十一条”全体之一部。“二十一条”全部之存在性,我国固始终未经承认,而日本持此为特殊权益,哓哓不休,宁非滑稽之事?

华会各项决议案,胥依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旨为原则,与日俄战后日本在满洲之特殊权益思想,殆无一时不在抵触中。九国关于中国之条约明订:

(一)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二)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

(三)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四)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词意至为明显而坚决。若日本所持满蒙特殊权益之根据,一则自认其继承由旧俄移转而来,条约期满效力消失如何,均非所问;一则为根据中日新约及换文,实际“二十一条”之未经国民承认,彼亦未尝置念。日俄战后日本由特殊权益而使朝鲜一变而为保护地,复由保护地名义,未几而成兼并之局。今朝鲜既归属地管领之下,乃更进一步欲引特殊权益,夷我满蒙于变相的保护地之列。其如此蹂躏中国主权,破坏国际公约,实堪令人发指!(未完)

(《大公报》,1932年3月11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