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国联调查委员会中国代表处致外交部电(1932年3月22日)

宙字第61号快邮代电

部、次长钧鉴:巧电奉悉。遵查民十七年,外交、内务两部呈请检查外侨国籍,应先发给居留执照,并会订发给外侨居留执照暂行章程十二条。同年五月十日,奉大元帅令开:准如所拟办理,即由内务部通行遵照等因。并在政府公报公布上项情形。除已先行电达上海静安寺路沧州饭店中国代表办事处并抄寄原文外,合将原件抄录,随文送呈,伏乞查收为叩。

王承传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