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外交部致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电(1932年3月22日)

去文亚字第1535号

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勋鉴:准东北外交研究委员会函送该会徐委员淑希所拟,关于“二十一条”效力问题之英文说帖一件到部。兹特抄录一份,由航邮寄上,即希查收为荷。外交部。梗。印。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