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统计制度变迁
- 郭建军 马丹 黎春 董春 张红历编著
- 4788字
- 2021-02-08 17:58:55
第二节 农业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农业统计制度的建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统计,是以农业生产部门的社会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专门统计,包括对农、林、牧、副、渔各业等生产资料的统计,是对农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具体反映,是国家针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指导依据。新中国的农业统计是伴随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农村经济制度的改造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农业、农村这一重大民生,在废除了旧中国学习英美所建立的统计制度和方法的基础上,着重借鉴和参考苏联关于农业统计的经验,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农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农业统计制度。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粮食问题等民生问题始终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对粮食产量的准确及时统计,对新中国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951年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统计总处颁发《1950年农业生产情况年度总结报表》,要求由各行政区财委填报,这标志着中国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由此开始。
1952年8月,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统计局下单设农业统计处,专门负责农业统计制度的建立和收集农业部门资料。各级省、地、县也相继成立农业统计部门,至此,农业统计工作从此有了更专业的部门机构和统计人员,我国的农业统计逐渐走向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建设发展轨道。各级统计部门在行政上由同级政府统一管理,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统计部门直接领导,并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形成了专业的分级领导体系。这种体系在实行高度计划和集中的经济体制时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各级政府宏观决策对于农业统计的需要,为我国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农业统计内容的发展
农业统计的内容的发展和指标体系的形成,是与特定时期的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相适应的,与中共中央对农村工作的要求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农业统计内容几经变革,由20世纪50年代初期统计内容单一的农业生产统计逐渐发展到农业合作化以后的农业经济统计。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打破了几千年来的由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改革时期,我国的农业统计是以粮食产量和耕地面积等为主。1951年1月,中财委颁发《1950年农业生产情况年度总结报表》。同年10月,中财委颁发《1951年度全国统一的农业生产年度总结基本报表》,由省、市和农业部门填报。报表共8张,内容有人口、互助组织、耕地面积、粮食作物生产、经济作物生产、秋播冬耕面积及牲畜数量增减等。1952年,中财委布置了主要农作物简速年报,对个体农户、农场的主要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全面总结填报,并采用快邮、航邮或电报的方法报送,并布置组织了农业总产值的调查。
土地改革完成后,从1953年开始,各地开始加紧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此背景下,农业统计从农业互助合作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逐步发展。在1955年,为全面了解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成果及收益分配的现实状况,国家统计局颁发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简易调查方案》。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在1956年基本实现,农村经济由分散的个体经营变成了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这种规模经济适应了当时的生产需要。为顺应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转变,国家统计局扩充了农业生产统计的内容,扩展了部分农业经济统计指标,农业经济统计体系由此开始形成。
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生产统计相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农业统计主要有以下变化:
(1)颁布和编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统计方案,调查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生产成果及收益分配情况。首先是将原来的收账分为统账和零散收账两个指标,统账对象分为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个体居民三种经济类型,零散收账为统账以外的一切收入。
(2)建立健全了农民家计调查。国家统计局1954年颁发农民家计调查方案,方案确定采用分阶段按比例机械抽样方法抽选农户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民的财产状况,农民的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的一切来源和数量,农民所需的农产品,消费品的构成,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等。1956年国家统计局颁发新的农民家计调查方案,仍以机械抽样原则,建立农民家计经常性调查工作,并按月整理汇总调查的家计资料。农民家计调查项目的丰富大大地推动了农业统计发展。
(3)开展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经济情况的典型调查工作。为了了解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展情况以及农业生产基本情况,并以此来作为国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决定宏观政策和编订计划的依据,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1955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定期统计报表”,主要内容有生产水平、发展速度以及集体福利事业情况等。
(4)改进了农作物收获量调查方案。农作物收获率采用典型实割实测方法、推算定产方法,以及对农作物的收获季节、次数[分预计一次和实际(入库)收获量统计一次]和时间(主要农作物季节夏收、秋收时间分别进行)等进行统计。
(5)增设了年报制度。从1955年开始执行了年报制度,为适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出现的新情况,增加了2个表:一是“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基本情况报告表”,为及时了解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统计参与分配的户数、各类型人数、劳动人数以及耕地面积等指标;二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作物收获量报告表”,填报农业生产合作社(包括高级社和初级社)经营的各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和收获量。
(6)设立了农业生产三套报表制度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快报。农业生产三套报表是“农业生产综合统计报告表”“农村基本统计报告表”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计报告表”。农村生产合作社快报对参与分配的户数、各类型人数、劳动人数以及耕地面积等内容进行统计,以及时了解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
由于农村统计报表过多过繁,以及统计产品产量上报不及时,同时汲取1958年浮夸虚报统计数字特别是粮食产量数字的教训,国家统计局1959年提出,农业统计工作应当以农业生产统计为中心,农业生产统计应该以农作物产量调查为主线。为了及时纠正“大跃进”的浮夸风,1960年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委党组、农业部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农业总产值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问题的报告》。该报告规定了农作物的计算范围和方法;规定了林业和渔业生产的工农业划分界限,副业计算的范围、林业中的人造林木生长量产值的计算方法等;同时,除了统计计算农业总产值外,还规定要具体计算人民公社的总收入,不单要包括人民公社所经营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公社所运营的运输业、商业、工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活动的收入。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体制。新的体制需要新的制度,为了适应农业统计的发展,国家统计局进一步更新了农业经济统计的内容:
(1)恢复农民家计调查。调查社员户收入的来源、水平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实物消费量的增长变化情况,摸清社员的具体经济情况。
(2)增加“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统计表”。由于1960年的自然灾害,为了调查农作物实际产量,增加按水灾、旱灾、风雹灾、霜冻灾、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分别统计其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
(3)布置农产品成本调查。1961年统计局和粮食部共同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调查表分为甲乙两种表式:甲种表调查农作物的生产用工和生产费用、人工工价和畜工工价,乙种表调查农村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
(4)摸清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情况,着力解决农业生产的恢复速度问题以及粮食和棉花等主要经济作物之间的比例关系,调整和充实农业机械拥有量、机械化程度,统计农用化肥等主要物资分配使用情况和效果。
(5)修订农业总产值计算方案。规定农业总产值的计算范围包括农、林、收、副、渔五业。副业中包括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和队办工业产值。当时队办工业主要是以自给性的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为主,自动化程度低,生产规模较小,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集群效应不足。
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开始,统计工作遭受到空前的破坏,原有的统计体系遭到前所未有的重创,我国的农业统计工作也基本停滞不前,1968年农调分队也交由各地方革委会安排工作。1969年国家统计局干部大批干部被下放,农业统计工作几乎中断,统计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1970年,农业统计工作才逐渐得到恢复。1975年,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已基本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报表种类和指标体系。一直到1978年,农业统计制度才得以完全恢复。
三、农业统计调查方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统计机构不完善,没有专业的统计队伍,农村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是划类选点。到了个体经济阶段,随着统计机构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逐步开展,主要是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为主的农业统计方法。但是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后,以统计报表制度为主,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为辅的统计方法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应用,我国农业统计的调查方法逐步多样化。
划类选点调查方法就是在调查中划分好类别再选好地点然后在选点中抽样调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统计事业处于初步建立时期,划类选点的方法在基层运用较多。当时,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是分散的个体农业,一个家庭一个户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这种情况,规定以区、乡为单位,采取划类选点调查、全面推算的方法取得资料,并由省、市和农业部门填报。
1955年以前的个体经济阶段,农业统计大都采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的方法。而抽样调查的运用则始于1955年的农民家计调查。农民家计调查方法采用分阶段按比例机械抽样方法抽选农户进行调查,也就是在全国1000多个乡(村)中,每乡(村)抽取20户作为代表进行农民家计调查。此后,统计局根据当时的发展要求更新了重新抽样的办法。自此抽样调查的统计调查方法开始应用于农业统计的实践中。
对于农作物收获量的调查,1956年农作物收获量调查方案包括4张表:农作物收获率典型实割实测调查登记表、棉花收获率典型实测棉桃调查登记表、农作物收获率计算表、农作物收获量计算表。农作物调查方法采用划分类型方法、抽选典型方法、进行典型地块实割实测方法、推算定产方法相结合。在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1959年,国家统计局提出,农作物的调查方法应该因势利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调查方法,因作物制宜。因此,需要大力开展典型调查。
由于“大跃进”的浮夸风,由各级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上报的统计报表杂乱无章,统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此外,由于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三年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活动的开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重大损失。中央领导针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瞒报和浮夸现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可靠性、严谨性,以及保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更好地服务中央决策作了若干批示,特别是对农业统计工作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多做一些典型调查,少进行一些全面统计,落实典型调查与全面统计相结合的方针,可以做典型调查的一律不要普查,不应该要的一律作废”的工作思路。
由于1959年、1960年农民家计调查时断时续,1962年3月7日,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农民家计调查,选户样本采用用划类选点和排队选点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为了得到更为准确的农产量数据,运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成立全国农产量调查队,开展农产量实割实测抽样调查。1963年的收益分配调查加强了对农村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大力推广抽样调查方法,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建设,迅速建立农产量调查队,抓好400多个农村经济调查点。至此,抽样调查方法在我国农业统计实践中被更加广泛地应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停滞。直到1977年,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产量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直接掌握农产量资料,恢复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方法,才标志着农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重新恢复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