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规则要点】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需要履行结婚程序才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关系。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部分。

【理解与适用】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的法定手续。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需要履行法定手续,方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关系。中国的结婚程序为登记制。婚姻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度,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中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结婚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共同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的,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当事人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复婚登记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由于夫妻离婚后,双方夫妻法律关系解除,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要再次进行登记,方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复婚登记适用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复婚登记需要依照前述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四)补领结婚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者损毁的,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风险提示】

未经婚姻登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具有婚姻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案例】

因委托他人领取结婚证,婚姻被撤销案

1998年,胡某和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办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必须双方亲自领取)。2002年9月,张某和胡某的女儿出生。2002年10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亿元遗产。2003年3月,胡某之母将为胡某、张某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登记。2003年5月,法院下达判决,张、胡二人结婚证被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节录)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