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规则要点】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

【理解与适用】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中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和法律

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其效力高于其他任何法律,其他部门法的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婚姻家庭法的制定也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原则。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要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则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收养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则是有关继承的主要法律渊源。其他规范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涉及婚姻家庭规范制度。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对于实施具体的登记手续提供依据。

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等。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审判实务中对于婚姻法等法律的适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国际条约

中国在婚姻家庭方面参加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条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

一般来讲,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与中国相关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风险提示】

当法律规定出现冲突时,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