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英国实行殖民改革
“文明改革 ”的背后 19世纪20—30年代在欧洲,英国工业革命高歌猛进。英国工业资产阶级需要扩大海外的商品市场和取得更多的原料产地。几十年来南非殖民地作为英国市场和原料产地所起的作用很小,以致有的英国工厂主发牢骚:我们都不记得还有这样一块殖民地。1830—1834年英国从海外进口羊毛为3520万磅,其中从开普殖民地进口的羊毛仅49万磅,只占1.3%。少得无法与人口很少的澳大利亚比拟。英国对南非的重视排序从占领之初起就是先战略后经济。首先是作为拱卫两洋航线的海军基地,从经济需求来看,开普殖民政府本来并不急于在开普进行旨在开拓市场和原料产地的自由主义式改革。但1807年国会禁止奴隶贸易后,这股风也刮到南非。英国传教会先走了一步。而且,既然为适应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需求,英国已经在帝国范围内撬动了奴隶贸易和奴隶制这两块巨石,那么,英国任何一党就不能止住斜坡上滚动的巨石会带动或推动别的石头顺坡滚动的惯性。两党制的议会选举都把“废奴”作为捞取选票的手段,任何一党都身不由己争抢这面“旗帜”。政客们敏锐地感觉到在大选中南非大有文章可做。1819年伦敦会(LMS)派遣约翰·菲利普到南非向异教徒地区和“未开化民族”传教。但在布尔人遏制下,科伊人和有色人种所处的奴隶、农奴或半牧奴的地位,阻碍了伦敦会的传教工作的进展。菲利普困难重重。1828年菲利普发表《南非调查》一书,揭露开普殖民地现行法律和社会制度十分有害于有色人种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他尖锐指出,科伊人和有色人的不平等地位,不仅影响了伦敦会的传教工作,而且影响了英国移民自由雇佣科伊人和有色人劳动力。此书发表后,菲利普作为人道主义者的声名大噪;而英国下议院也乘机大哗,接连通过几个有关南非的法令。1828年的《关于改善霍屯督人以及开普其他自由的有色人种处境的法令》(俗称《第50号法令》)给予科伊人、有色人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使他们占有土地合法化。
英国为什么先从“改善霍屯督人(科伊人)”处境,从而迈开改革第一步?19世纪20年代,劳动力状况及其引起的劳动力极端缺乏已成为殖民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荷兰殖民者154年来对非洲人实行的各种强制劳动力的体制弊端百出,阻碍南非社会进步。科伊人仆役制度形同奴隶制:科伊人及混血人毫无人身自由,遭受百般虐待,申告无门。他们的怨恨情绪没有正当渠道得以宣泄,便通过怠工、偷窃、破坏工具和财产、逃亡等方式尽情发泄;恶劣的人身状况还促使许多科伊人走上酗酒、斗殴、偷窃的道路;劳动素质越来越差,以致到了有些白人殖民者一谈起科伊人就“色变”的地步。生活在边区地带的科伊人听说自己同胞处在白人控制下的苦情,宁愿在干旱贫瘠高原上继续过着极端贫困甚至面临死亡威胁的生活,也不愿意离开故土去为白人工作。
1820年,5000名英国人及随后的多批欧洲人移民南非并没有改善殖民地的劳动力紧缺状况,而且加剧了劳动力人手紧张的程度。威克菲尔德的“提高地价、密集移民,立法制造雇佣工人”[1]的系统殖民理论,在南非脱离实际,完全不能付诸实践。伦敦葡萄酒商迪亚森带来的67名工人,一到南非就不辞而别自谋生计。此类事例不胫而走,起了连锁反应。开普殖民地地价低,1812—1840年出让(grant)给移民的土地共3100万英亩,缴纳地价仅4.6万英镑,平均3000英亩地只收5镑。落地的白人无不想当雇主,自营农场或作坊。他们反而成为从原雇主手上争夺劳动力的竞争者。留在开普东区(如沃尔巴尼等地区)创业的英国移民当了农场主后,没有见到一艘贩卖黑人奴隶的船舶驶抵南非,伦敦方面禁止移民使用奴隶。现有的黑人奴隶、马来奴隶都掌握在布尔奴隶主手中,不具有奴隶法律身份的科伊仆役也都在布尔农场主掌握之中。从现实情况看,新移民获取廉价劳动力的最可行的途径就是将招工之手伸进布尔人的农场和家庭,打破其对“劳动力资源的垄断”。其实,这种“垄断”在法律上的形成,也是世纪之交刚落脚南非、立足未稳的英国殖民当局通过1809年的《霍屯督法令》一手造成的。法令规定:科伊人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未经地方当局的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外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2],这些规定禁锢了所有科伊仆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布尔主人。十几年后到20年代,英国人开始尝到作茧自缚的苦果了。
《第 50号法令 》对劳动力性质的影响 19世纪20—30年代,蓬勃发展的英国本土的人道主义运动,从开普殖民地英国移民的商业资产阶级和农场主中找到了盟友,撑起了反对强迫劳动力制度的旗帜,为科伊人发出呐喊。
英国人面临的开普殖民地的劳动力问题之所以变得更为复杂,是因为直到19世纪30年代,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白人移民的殖民地中,只有南非布尔人一直没有分化出雇佣劳动者。南非劳动力队伍几乎全由非白人组成。这种劳动力构成情况对当时南非社会造成两方面影响:
第一,南非白人移民如果离开非洲人的劳动力,几乎无法维持其经济运转。这种劳动力大部分是非自由劳动力,殖民地除拥有4万多名1807年以前进口的黑人奴隶、马来奴隶,以及若干“自由黑人”(获释奴隶,仍在原主人家干活)以外,还有数目庞大的科伊人和混血种人劳动力。由于存在大量非洲人组成的非自由劳动力,拥有白人特权的贫穷布尔农场主即使买不起奴隶,也能役使几个“霍屯督仆役”(科伊人)。因此,布尔人可以不从事劳动,久而久之养成蔑视体力劳动的恶习,把田野劳动和一切艰苦的体力劳动都看成是“下等种族干的贱活”。经过几代以后,布尔人失去了从事艰苦劳动的习惯和能力,只在嬉戏狩猎活动中显示他们娴熟的射击本领和骑术。所以,黑人奴隶、马来奴隶和科伊仆役构成了布尔人农场不可缺乏的劳动力。
第二,布尔人为了在南非国土永远保持其“白人老爷”地位,统治非洲人,必须让非洲人对白人世代处于人身依附的从属地位,并通过立法将这种从属关系固定化和深化,达到可以容许白人对非洲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剥削的程度。在布尔殖民者本身生产力处于很低水平的情况下,17—18世纪对科伊人的征服便导致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农奴制。19世纪又增加了“学徒制”。这令人信服地证明:人类史上的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凡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和放牧牲畜的地方,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南非科伊人的遭遇就是一种典型。布尔农场主采取超经济强制[3]迫使科伊人为其劳动,把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主仆关系”枷锁套在他们身上,连其子孙后代也都将沦为“世代奴仆”。他们的地位除了不能被随意买卖(个别的也被买卖),相当于奴隶。布尔人的农场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的基石上。
由于这种关系不是建立于如同奴隶制的买卖关系上,它就需要一种“更严酷的形式”[4]——绝对的不平等的地位。1809年英国人颁布的《霍屯督法令》对布尔人垄断科伊人劳动力的使用极为有利:它剥夺了科伊人的迁徙自由,没有当局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固定的住所,凡外出“替主人办事或从事法定营生”的人均需随身携带通行证;凡替白人干活的霍屯督人只有获地方当局批准方能投靠别的主人,实际上使成年人成为白人终身奴隶。该法规引起布尔人最大不满的是,宣布霍屯督人与布尔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虽说这一规定有名无实:受虐待的科伊人敢于去控告布尔主人仅存在个别孤例,但布尔人认为它打破了土著人的“绝对不平等地位”,是不能接受的。
1820年后,正是由于拥有大量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劳动力,在英国移民的资本主义农场的竞争下,布尔人才得以长时期维持他们这种极端落后的农场制度,其奥秘就在于通过对“人的占有”的垄断。尽管英国收购商将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压得很低,布尔人农场由于不必支付任何工资,其产品成本极低,竟然也未被压垮。显然,在布尔人生产力依旧保持十分低下的条件下,如果废除这种劳动力的人身依附制度,那么,不愿改弦易辙的布尔人整个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就将随之坍塌。
如前所述,1828年英国政府制定并颁布《关于改善霍屯督人及开普其他自由的有色人种处境的法令》(《第50号法令》):废除了对科伊人的一些歧视性限制,如取消通行证制;废除限制科伊人“流浪”的规定,改革“学徒学制”;规定科伊人占有土地合法化;并重申在法律上取得与白人“平等的地位”。[5]《第50号法令》触动了布尔农场主的经济和政治的根本利益。100多年来科伊仆役是布尔人农场的重要劳动力,他们充当羊工、牛工、车把式和家庭仆役。人身依附制下的科伊人是既廉价又稳定的劳动力,既无须布尔人花钱从市场上购买,又如同奴隶一样永远从属于主人。《第50号法令》将这一切都推翻了:既然废除了科伊仆役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解除了科伊人所受的“主仆关系”的束缚。富裕农场主担心他们农场的大批科伊仆役将远走高飞,受英国农业资本家较高工资的吸引,“自由流动”到英国人农场中去;更担心科伊人取得与白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后,将不允许布尔农场主继续对其采取农奴制形式的剥削。贫穷农场主从西开普城镇地区个别发生的布尔人阶级分化情景中,不安地意识到随着科伊仆役(哪怕只有一两个)的失去,他们自己也将失去“主人”的地位,随之而来的进一步的贫困化终将把他们排挤出农场主的行列,沦为一无所有的“贫穷白人”。因此,布尔农场主不论贫富一致反对《第50号法令》,并采取可能的措施来阻挠该法令的实施,但收效甚微。布尔人得出了结论:继续在自己的农场保持人身依附制的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带着科伊仆役脱离开普殖民地,在“边界”以外的广大地区“不受英国的干预”,重新确立“主人和奴仆之间的适当关系”。[6]由于英国当局含糊地表示在某些地区将推迟施行《第50号法令》,布尔农场主又在犹豫中度过了几年忐忑不安的日子。
英国改变殖民土地政策的几项措施 荷兰在南非推行100多年的殖民土地政策积习很深,弊病丛生。这些过时的政策培植了为数不少的大地主和大土地占有者(大农场主),阻碍了农牧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已到非改革不可的时候。好几代布尔农场主都从1707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制定的《租借土地法》得到过多的利益。这项法令实际上对所有殖民者的土地扩张不加任何限制。每一个殖民者都可以圈占一片6000英亩以上的土地,例行的占有手续不过是向殖民当局登记备案,缴纳象征性“租金”。一时缴不出的可以拖欠,有些农场主积欠了60—70年租金未缴。《租借土地法》使布尔人实际上可以无限制地占有土地。英国占领最初30多年对布尔人的占地制度是实行保护的,对其土地扩张也不加限制,英国几次出动正规军打败科萨人,兼并布须曼河和凯河之间数万平方公里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也是让给布尔人无偿占有的。
到了19世纪30年代,与英国国内改革相呼应,英国殖民政府逐步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政策。根据威克菲尔德(E.G.Wakefield)的系统殖民理论,为了提高地价,增加地税收入,减轻行政负担,同时为了能在白人移民中产生较多雇佣工人,英国当局在南非土地政策方面做出几项规定:一、将传统的租地农场土地使用权改为土地世袭所有权。按此项规定,凡取得土地者均需付款纳税。1832年,英国宣布开普殖民地内皇家土地今后不再随便分发,停止给予“自由土地”,改为公开拍卖。二、不许布尔人越出开普殖民地边界随意占领土地。1824年殖民当局就已规定北部地区以奥兰治河为界,禁止布尔农场主越界定居。三、在东部边区新占领的凯河地带实行“土地自由让与”,规定只有英国人和为英国当局服军役的科伊人才有权取得土地(作为军屯)。1836年10月,为了缓和当时科萨人的拼死抵抗,节省军事占领和行政管理的巨大开支,英国政府下令所有农场主都必须从1835年兼并的阿德累德地区撤出。这些新规定遭到布尔农场主的强烈反对。在布尔人看来,新土地政策意味着剥夺了“他们及其子孙后代获得土地的天赋权利”[7];并使他们今后在英国统治区取得任何土地将受到严格限制。
英国颁布新土地政策的时间与布尔人开始大迁徙的时间(1836)大致是衔接的,有的历史学家认为这一新政策直接导致了布尔人大迁徙。关于新土地政策究竟在哪个关键点上和在多大程度上促使布尔人进行大迁徙,国内外史学界看法不一颇有争论。一般认为,由于取得边界以内土地(所谓皇家土地)需要付款纳税,而边界以外则可以随意取得无须付款纳税的大片“空地”,是布尔人离开殖民地进行大迁徙的重要原因。基维特直截了当认为“大迁徙是受官方边界以外有大片好地的消息所推动”。[8]艾加·汉密尔顿在《大迁徙者对土著的政策》一书中甚至认为,边界以外有着大片肥沃土地“这个现象说明了全部迁徙史”。[9]这些看法都接触到原因的边缘,但似乎都不够深入,本书拟在第八章继续深入探讨此问题。
[1] 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5章,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2]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Africa ,Vol.5,p.359.
[3] 超经济强制又称“经济外强制”或“非经济强制”,它是相对于“经济强制”而言,指地主阶级施于农民的一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经济之外的强制形式。经济强制则是指利用纯粹的经济手段实行其对劳动者统治和剥削的强制形式。
[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5]Trop,F.,South Africa ,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London,1972,p.98.
[6]《雷蒂夫声明》,载Robinson,D.,and D.Smith,eds.,Sources of the African Past ,London,1979,p.31。
[7]Walker,E.A.,A History of Southern Africa ,London,1957,p.180.
[8] de Kiewiet,C.W.,op.cit.,p.54.
[9] Neumark,S.,op.cit.,p.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