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研究(第15卷)
- 张守文
- 2字
- 2021-04-01 15:15:26
特稿
关于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
杨紫烜[1]
自从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逐步加强,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不够。目前,在经济法学界,还有相当一些学者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经济法总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大有提高认识的必要。与此同时,还必须明确,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以及如何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一、为什么必须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这是加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需要
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研究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自觉性和高度责任感,而且有助于人们明确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成绩、经验、问题、原因和对策,明确经济法的制定应该制定什么和怎么制定,经济法的实施应该实施什么和怎么实施,以提高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提高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成本,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强化经济法的实施,切实解决在经济法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以利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这是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需要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三种在不同程度上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所谓“理论”。“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综合的;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综合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行政法调整的经济领域中的管理关系包括在行政法调整的执行—指挥关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其代表人物还说什么:我根本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为了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对于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错误观点,中国的许多经济法学者进行了说理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
从1979年至1992年,在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的阶段,“纵横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纵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管理—协作经济法论”认为: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营管理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1993年以来,在中国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阶段,提出“国家协调论”的学者指出: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经济法”这一语词是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发挥着其他法的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法的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发挥着其他法学学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法学体系中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有的学者说什么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从根本上否定经济法的客观存在,这才是不科学的;有些学者无视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国家调制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需要国家干预论”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纵横统一论”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国民经济运行论”认为,经济法是以真正独立的地位存在的。“社会公共性论”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还需要着重指出,在中国,一些人除了在言论上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以外,还在行动上制造了下列事件,使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遇到了多种阻力。为了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对于一些人制造的反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这些事件,中国的不少经济法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一,关于把“战火烧到了经济法学派的后院”问题。
有的民法学者说:“回想起来,当年的论战确乎关系重大,民法和民法学,生死存亡系于一役。民法学派这一边迅速调整了战略策略,不能等着人家杀过来,我们也应主动杀过去。”于是在1983年12月召开的一次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讨论会上,“除了经济法学者的主张之外,民法学者也提出了好几种有力的经济法主张,如综合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学科经济法,等等。一下子战局改观,战火烧到了经济法学派的后院。本来是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转变为主要是各派经济法观点之间的较量。”
对此事件,应该指出:有的民法学者把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学术争论当做“生死存亡”的斗争,并且对经济法学者采取“主动杀过去”的“战略策略”,将战火烧到“经济法学派的后院”,这种对待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争论的态度是不正确的;这种态度不利于法学界的团结,严重干扰了经济法学的发展。
其二,关于《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问题。
由一些民法学者和有关民法专家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1985年8月15日)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和一切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刑法、行政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在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对此事件,应该指出:在草拟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少数学者、专家看来,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除了由刑法、行政法调整的部分以外,全部归民法调整,经济法等其他法概不调整;这反映了一些人企图趁他们参与立法的机会,将本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置于死地,这是十分错误的。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者向有关机关提交的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中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北京商学院的学者指出:《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问题,实质在于用民法取代经济法,不要经济法;这样规定不符合民法的本来含义,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计委条法办的同志指出,《征求意见稿》第2条这样的规定,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在实践上行不通。由于草拟《征求意见稿》中的少数人偏见十分严重,因而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当然不可能被国家立法机关所接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纠正了上述《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错误。不过,少数人的那种错误的观点和态度改也难,他们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其三,关于在高等学校本科取消经济法专业的问题。
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片面地听取了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某些人的意见之后,以合并专业为名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高等学校本科的经济法专业。此后,高等学校设置的经济法的必修课大为减少,经济法课程在本科生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显著降低,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冲击。
对此事件,应该指出,取消高等学校本科的经济法专业,是违反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3条关于“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规定的,是不符合社会对培养经济法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的。因而,不仅受到了许多高校师生,特别是经济法学者的批评,而且少数高等学校法学院陆续恢复了本科阶段的经济法专业,有些政法大学还恢复了经济法学院。
其四,关于取消“经济法”这门核心课程的问题。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12年9月编辑、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12年10月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将1998年确立的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经济法”这门课程删除。不少高校在获悉上述《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后,即通知本校法学院、系照此执行。这一取消“经济法”这门核心课程的错误,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经济法学者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于是,高教司于2012年12月18日发出的《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表示,因编辑疏漏,上述《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第67页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没有列全,应为16门,其中包括“经济法”这门课程。对此,应该指出,恢复“经济法”这门核心课程是对的。但是,为了吸取教训,防止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取消“经济法”这门核心课程的以下错误:这实际上是对经济法这个法的部门的否定,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也是违反法学常识的;这不利于我国《宪法》的实施;这不利于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这会严重妨碍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法学重要作用的发挥;这会严重妨碍法学教学的发展和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其五,关于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的问题。
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原有的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审判庭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设立了四个民事审判庭”,从而撤销了经济审判庭。随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也相继被撤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等人还提出了多种谬论为撤销经济审判庭辩护,并乘机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对此事件,应该指出:经济审判庭是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至今,该法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因此,撤销经济庭的决定和贯彻这一决定的行为,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上述基本法律的;这一错误必须纠正,应该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重建各级人民法院新的经济审判庭。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撤销经济审判庭的违法行为至今尚未得到纠正。
总之,新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遇到了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思潮,而且遇到了多种阻力。但是,事物的发展有自己的规律,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曲折地向前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经济法的发展,具体体现为组成经济法的经济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其中不少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修改、修订或废止,使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数量得到增加,质量得到提高,从而推动了新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
作为新生事物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以任何原有法学学科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实践表明,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领域革命性变革的一个突出成就,不仅是在中国创立了一门独立而重要的经济法学科,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目前,从总体上来说,与国外经济法学的发展相比,无论在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
总的来说,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思潮,还会长期存在;在一些人制造的反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事件中,有的事件的错误尚未纠正,恶劣影响还没有肃清;今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还会遇到阻力,而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三)这是提高经济法学界的理论水平,增强战斗力的需要
201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同采访十八大的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2]中国经济法学界必须在充分肯定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深刻地认识并认真解决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自己的战斗力。
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意见分歧。例如:能否认为经济法既是一个法的部门,又是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何时产生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存在交叉关系;对经济法这一概念应该下一个什么样的定义;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怎样认识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怎样认识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怎样认识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容;什么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如何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形式。与此同时,在经济法分论方面,也还存在不少不同的理论观点。
为了纠正一些不正确的理论观点,对于存在意见分歧的理论问题逐步取得共识,进一步提高经济法的理论水平,提高经济法学界的战斗力,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经济法总论的研究。
(四)这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条的规定,国家要“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5、6条的规定,包括经济法专业在内的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中分别包括:“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加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这门核心课程的教学质量,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好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对于提高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来说,更有必要加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以利于培养高层次的经济法专业人才。
二、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
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共同问题和经济法发展一般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体系、主体、理念、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总论是从对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概括起来的,是多层次的各类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它对于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具有指导作用。
掌握了经济法总论,才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各项法律制度,才能深刻领会经济法分论的精神实质。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学科建设的发展,经济法的学习和人才培养,经济法的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
经济法分论,是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包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对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又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以市场监管的行业为标准,又可以划分为广告监管法、信息监管法、房地产监管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对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又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以宏观调控的内容为标准,又可以划分为产业调控法、区域经济调控法、资源与能源调控法、国有资产调控法、对外经济调控法等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根据实践的需要,上述划分还可以继续进行。
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对于完善和实施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如上所述,经济法总论是从对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概括起来的。也可以说,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有助于了解经济法总论对经济法分论的概括和总结是否正确,从而加深对经济法总论的理解,推动经济法总论的发展。
总之,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既要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又要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其重点是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就经济法总论的研究而言,其重点是加强经济法学范畴的研究。范畴即基本概念,“哲学上指反映客观事物本质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概括的反映。”[3]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一系列范畴。经济法总论的范畴包括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实施等。只有明确了经济法学的一系列范畴,才能搞清楚与之有关的理论问题。
三、应该怎样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应该主要采取以下四个方面对策:
(一)必须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经济法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经济法也是遵循着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这要求我们,研究经济法应该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透过复杂的社会现象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找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用以指导经济法的实践。
(二)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方法要体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的方法的创新不能离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需要采取下列多种方法:
第一,社会调查方法。
进行社会调查,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必然要求。因为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了解“实事”,要从实际出发必须了解实际情况,而在社会领域中“要了解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社会作调查”[4]。
第二,历史考察方法。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各种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要科学地看待经济法问题,就应该对它的产生、发展情况作一个历史的考察。
第三,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指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现象要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其所具有的阶级属性的方法。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离开分析阶级关系的正确立场。”[5]进行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者分析国家与法等社会现象时必须运用的方法,也是研究经济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第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
运用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进行经济法研究,有助于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尽可能低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取得尽可能高的经济与社会收益,实现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
第五,博弈分析方法。
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有助于经济法的立法者、实施者和研究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中,分别选择最优策略,取得最佳支付。经济法立法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立法收益最大化,为经济法主体提供优质行为规范;经济法实施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实施收益最大化,以利于经济法宗旨的实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理论研究收益最大化,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第六,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新质和相应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分析方法,是指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来加以考察的方法。[6]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就是要具体运用整体分析、结构分析、层次分析、动态分析等方法,着重对经济法现象的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考察。
第七,比较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无论对于国内还是国外的经济法现象、历史上的还是现实的经济法现象,都应该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成果和经验,应该根据是否符合本国、本地区的情况和需要,决定要不要学习和借鉴;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教训,要引以为戒。总之,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是要在明确各自的长处、短处及其原因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扬长补短。
第八,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语词含义的分析,以明确概念所赋予语词的思想内容的方法。经济法的语词必须明确,对于明确的经济法的语词必须结合特定的语言环境,准确地把握它所表达的概念,以利于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的开展。
(三)要正确开展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争论
在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其相互讨论、争论,经济法学也不例外。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的中国经济法学,不仅同其他一些法学学科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其相互讨论、争论,而且在经济法学科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其相互讨论、争论。这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
应该认为,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争论,是推动学科发展的动力。对待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应该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采取“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和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开展学术讨论、学术争论,以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四)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勇于创新,并善于创新。
什么是创新?创新当然要新。但是,不能把创立了过去没有的东西都认为是“创新”,更不能把改头换面的复旧称为“创新”,也不能把玩弄文字游戏当做“创新”。应该说,只有创立了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新经验、新理论、新制度才是创新。
为什么必须创新?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同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并善于创新分不开的。按照传统的法学观念,经济法学是不存在的。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日本,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的美浓部达吉认为,所谓经济法的概念,“从法律学角度出发,在理论上则是不能承认的”。又如,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学科经济法论”的代表人物说什么:我根本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他们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法学的存在。很显然,如果不解放思想,没有创新,不同否认经济法学的错误观点进行学术讨论、争论,就不会有经济法学的产生,也没有经济法学的发展。
应该怎么创新?要创新,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风。
[1] 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载《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6日。
[3]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4]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9页。
[5]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6] 参见冯国瑞:《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