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周公制禮作樂與樂學傳承

蔡元培説:“吾國言樂理者,以《樂記》爲最古。”[1]中國音樂理論的發展經過了一段漫長的過程。直到周公制禮作樂時期,中國音樂理論才算初步形成。

(一)巫樂與禮樂

中國樂學的源頭,可追溯到原始時期的巫術。《樂記》曰:“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王國維説:“歌舞之興,其始於古代之巫乎……巫之事神,必用歌舞……是古代之巫,實以歌舞爲職,以樂神人者也…… 周禮既廢,巫風大行。”[2]巫樂興起於禮樂之前,朝廷的禮樂以民間的巫樂爲基礎,禮樂與巫樂長期並存,相互影響。《樂記》曰:“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用於宗廟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則此所與民同也。”

《樂記》簡要地記載了樂舞發展的歷程:“《大章》,章之也。《咸池》,備矣。《韶》,繼也。《夏》,大也。殷、周之樂盡矣。”傳説伏羲作《扶來》或《立本》,神農作《扶持》或《下謀》,少皞作《大淵》,顓頊作《六莖》,帝嚳作《五英》[3]。自黄帝以下,六代聖王後代在宗廟祭祀中保存的樂舞,成爲周初制禮作樂的基本資源[4]。可惜,這些樂舞在孔子時期已經散佚,今天仍見諸史志的,衹有《樂記》中的《大武》。

樂起源於人們對天神敬畏、崇拜與感恩,也是人内在情性的自覺要求,能調節人們的情感,校正人們的認識,加强族群的認同感和凝聚力。禮起源於人們對地祇的敬畏、崇拜與感恩,是君子必須遵守的行爲規范,能區分各社會階層,確定社會等級和社會資源分配,避免産生争執,扼制人的欲望,節制强勢群體的利益,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社會的和諧治理。閻步克先生認爲,樂師與“儒”的文化起源有密切關係[5]。經過先秦儒家的改造,用來禮敬鬼神的祭樂變成統合人倫的禮樂。在漫長的禮樂實踐中,巫樂與禮樂長期並存。

(二)制禮作樂

禮樂肇源於上古,孕育於夏商,盛於西周早期。《樂記》詳細地記載了製作周樂時,曾廣泛吸收黄帝、堯、舜、夏、殷諸部族保存的前代禮樂成果:“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黄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封王子比干之墓,釋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周樂既有中央音樂,也有地方音樂,既有雅樂,也有俗樂,既有中原音樂,也有夷樂,是一個豐富的、包容的、開放的、集大成的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西周禮樂試圖將整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引向清晰、節制和中庸。禮樂成了周王朝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象徵。西周王朝賴此持續强盛了差不多三百年。

在漫長的史前文明發展過程中,中國先人總結的關於社會治理的寶貴經驗。在語言文字尚不發達、制度規範尚不健全、社會組織尚不龐大、資訊溝通尚不充分的時期,音樂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佔有决定性地位。移風易俗,莫善於樂,通過音樂建立和維護整個社會統一的、宜人的法定秩序。與禮制、行政和法律比較起來,音樂更能貼近人的情感,更能改造的人思想,更能改善人的品性,引導社會各階層産生正確的認識和行爲,從而實現天下的大治[6]。禮樂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深深滲透到中國各個階層、各個地域。制禮作樂是每個王朝穩固和興盛的基礎。

(三)禮崩樂壞

禮樂衰退於西周中期,没落於春秋戰國時期。隨着周王朝的衰敗,周王朝對諸侯國的政治控制力和文化影響力日益减弱,諸侯國漸次崛起,形成了各自的地方文化傳統。各地各級思想和制度陷入混亂,這就是所謂的禮崩,並伴隨着多方面的樂壞:一部分禮樂遺失,禮樂被瀆用,制樂工作停滯,音樂資源流散,禮樂被僭用,地方音樂日趨發達。隨着諸侯國勢力的擴張逐漸向中央王畿地區滲透,禮樂越來越世俗化,夷樂和俗樂融入禮樂中。以孔子爲代表的儒家對禮樂的振興、傳承做出了貢獻,但禮崩樂壞是東周時期不可逆轉的趨勢。禮崩樂壞也是每個朝代走向衰敗時都會出現的現象[7]

記載、論述音樂的史料散存於先秦文獻中,如:《尚書》《周禮》《左傳》《國語》《論語》《墨子》《孟子》《老子》《莊子》《管子》《荀子》《韓非子》《吕氏春秋》。《樂記》邏輯嚴密,内容豐富,是我們今天考察禮樂思想與禮樂制度最重要的密鑰。

(四)秦樂傳承

秦建國之初,努力繼承周的音樂傳統,禮樂逐漸發達。到秦繆公時,秦的禮樂足以與中原各國相比。除禮樂外,秦的女樂在對西戎的交往中保持相對音樂優勢。秦民間音樂豐富多彩,聲樂技術很高,音樂理論發達。秦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音樂制度,設立太樂令掌管禮樂,有專門傳授樂學的博士。秦還設立樂府,管理女樂,以供宫廷娱樂之用。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後,採取重耕戰輕音樂的政策,秦樂走向衰落。到秦始皇和秦二世時期,又發生了焚書事件和三次殺儒、拘儒、罷儒事件,禮樂受到嚴重影響。儘管如此,禮樂還掌握在少數齊魯儒生手中,不至於完全失傳。由於秦吸收了各國女樂,女樂却獲得更大發展[8]

[1] 蔡元培《音樂雜志發刊詞》,北京大學音樂研究會編《音樂雜志》創刊號,1920年4月。高平叔編《蔡元培全集》第三卷,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397頁。

[2] 王國維《宋元戲曲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3] [唐]杜佑:《通典》,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589頁。

[4] 項陽認爲,周代制度規范下的禮樂來源有兩種形式:拿來主義與專門創制。在國之大事——大祭祀中的用樂以拿來爲主,更多接衍當時部落氏族方國樂舞,亦有本氏族的創制,顯現周公的禮樂觀念與其博大胸懷。周代禮樂既有豐富性、多類型性,其禮樂制度體系自身更有不斷完善、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完備的過程。項陽《<詩經>與兩周禮樂之關係》, 《中國文化》第37期, 2013年春季號。

[5] 閻步克《樂師與“儒”之文化起源》, 《北京大學學報》1995年第5期。《樂師與史官——傳統政治文化與政治制度論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1—33頁。

[6] 楊賽《移風易俗,莫善於樂》, 《星海音樂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

[7] 楊賽《禮崩樂壞考論》, 《交響》2014年第3期。

[8] 楊賽《論秦樂》, 《音樂藝術——上海音樂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14年9月轉載,《舞臺藝術》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中心2014年第3期全文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