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实现损失分摊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解读保险公司之前,先明确一下保险公司的定义。什么是保险公司呢?就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平常人们最常接触的三种保险是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属于资金融通的渠道,所以也是金融的一种。它是以契约的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和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大家日常所接触的保险公司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具体说来,它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最大诚信原则

1996年,45岁的老龚患胃癌并住院治疗,为了不让老龚情绪波动太大,老龚的家属没告诉他真相。老龚手术出院后,继续正常工作。8月,老龚在某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投了一份人身保险,但填写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自己患有癌症的事实。1997年年5月,老龚旧病复发,医治无效身亡。老龚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审查事实后却拒绝给付,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保险这桩买卖最讲究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怎么算是最大诚信呢?最大诚信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如果一方隐瞒了重要事实,另一方有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之所以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因为如果投保人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来说将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人们买保险的时候都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增大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就无法经营下去。

最大诚信原则不光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来说也有好处。因为保险合同很复杂,专业性很强,而且所有的条款都是保险人制定的,老百姓对保险合同中的有些问题不容易理解和掌握。比如,保险费率是不是过高,承保条件是不是过于苛刻等,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您恐怕很容易上当受骗!

所以说,保险当事人都要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保险这桩买卖才能公平合理。

2.保险利益原则

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

这就涉及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为什么要讲究保险利益原则呢?试想,假如我们抛弃这个原则,任何人都可以随随便便给您上人身保险,同时指明受益人是他自己,那么您会不会觉得害怕?所以说,如果抛弃保险利益原则,就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我国法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张和小王虽然是恋爱关系,但并不是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而且小张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买保险,所以,不能认定小张对小王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假如小张在买保险之前征得了小王的同意,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3.近因原则

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15万元。店内货物保险全额5万元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火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店里的杂货搬了出来。孰料街上的人一哄而起。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故发生后,老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后确认,老李店铺完全烧毁,店内烧毁货物约1万元。抢救出来被哄抢的货物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店铺损失和店内被烧毁的货物损失,共计16万元。而对于被哄抢的货物则拒绝赔付。理由是货物不是被火烧毁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向老李赔偿全部损失18万元。

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通常很多,有主要的也有次要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近因就是引起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损失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意思是说造成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得赔偿;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李的店铺和在店铺内没有抢救出来的货物均被大火焚毁,火灾是近因,在保险责任之内,因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但对于从店铺里抢救出来放在大街上、又被过路人哄抢而光的货物,保险公司却说损失不是由火灾引起的,这显然是违背近因原则的。因为搬出来的货物虽然不是烧毁的,但却是因为店铺发生火灾而搬出来的,也就是说,是火灾导致了最终的哄抢。因此,火灾是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不论第二原因、第三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照价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

老刘刚买了一辆小轿车,他非常爱惜自己的汽车,就给自己的车上了“双保险”。他先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5万元的保险,后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同样的保险,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30万元。一天,老刘行驶中合法停靠路边,下车办事。不料刚走没多会儿,一辆飞驰而过的载重大卡车竟把老刘的爱车碾成“铁饼”,汽车彻底报废。老刘于是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两保险公司各赔付15万元。但两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各自只赔付了7.5万。老刘不服,告上法院,法院却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

这涉及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意思是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补偿损失的部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这里就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了,才补偿损失,没有损失就不补偿;二是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使被保险人获得比以前更多的经济利益。

保险的本意就是要通过集中保险资金补偿个别损失。坚持损失补偿的原则也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如果人们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就会有很多人故意制造损失,以获取更多的赔偿。

而老刘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双保险”,也就是为同一保险标的重复保险,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总赔付也是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两家保险公司总赔偿额为15万元,而不是30万元。两家保险公司则按照一定方式,比如根据各自收取的保费比例,分摊赔偿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