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地方公事擬隨時妥辦暫緩具奏片

光緒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1900年11月2日)

再,奴才等前於八月初七日與蒙團辦齊摺同日拜發請暫緩開辦礦務,暨嚴參革員麟鎬,並請調補兵額共三摺,又請留糧餉章京榮臺差委,請將戍員榮和開釋,暨奴才瑞洵免繳糧單、照驗各件共三片,均未奉到軍機大臣知會諭旨,不知是否已邀御覽。奴才等原不敢再爲瀆請,惟所奏多係地方應辦事件,無論准、駁,必以欽奉諭旨,奴才等方有遵循。而跪請聖安之摺,亦未奉批回,區區戀主之誠,尤難少釋!

查奴才等忝膺邊寄,爲一方表率,蕃夷視聽所繋,且慮此風一播,必疑大臣已爲朝廷所棄,將無奏事之權,竊恐諸部解體,敵國1益以生心,而屬員、弁兵亦皆無能約束,似屬稍有關係。奴才等愚昧,敢求聖慈仍賜分别訓示,無任感盼!至此後地方公事即由奴才等隨時斟酌妥辦,擬請暫緩具奏,以免瑣瀆聖聰。俟軍務大定,再爲照舊辦理。是否有當,謹附片冒昧具陳,不勝待罪之至。伏祈聖鑒2。謹奏請旨。

硃批:另有旨。(第144—146頁)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3。

【案】此奏片缺原件,録副16現藏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兹據校勘。

1.【敵國】刊本奪“國”字,兹據補。

2.【伏祈聖鑒】此句刊本奪,兹據校補。

3.【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此奉硃批日期等,據録副補。

【案】此奏於是年十月十二日奉嚴旨申飭,“廷寄”曰:

軍機大臣字寄:科布多參贊大臣瑞、禄: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奉上諭:瑞洵等八月初七日所發摺、片、單共十二件,於閏八月初三日奏到,當將辦理蒙團一事寄諭該參贊等遵照。其摺件均經批諭,於初四日由太原發驛遞回。軍機處辦理事件,從無積壓之弊。該參贊甫於接奉寄諭之後,不加詳察,輒疑遞到摺件一概壓擱,實屬不知大體。以上各摺片究竟曾否收到,著即查明具奏。至所稱地方公事暫緩具奏等語,該參贊等身膺邊寄,於應奏事件自應照常辦理,豈能概不具奏!所請尤屬非是,著傳旨申飭!仍懔遵前旨,隨時穩慎辦理,毋再誤會爲要!將此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