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治理挑战与策略

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联合国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高级顾问

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事务等各方面,由此在催生所谓的“新经济”样态的同时,也为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出现提供了现实基础。

进入新时期以来,日新月异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使得网络犯罪进一步呈现新型化的面貌。犯罪的实施能够借助于新的、更为复杂的技术手段,而飞速革新的信息化运作模式使其更具空前的隐蔽性和跨国性,进而使社会共同体蒙受了更为深刻的侵害风险,以至于有人认为新型网络犯罪同化学、生物以及核武器一起构成了21世纪人类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

总体而言,网络犯罪的演进变异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如影随形,以技术智能化、行为复杂化以及人员组织化为主要发展趋向。在此基础上,网络犯罪的治理也呈现技术先行、风控为重以及多方合作的机制特色。

诚然,在今日,中国谈及新型网络犯罪防治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和更为深刻的政策底蕴。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国家不仅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而且在民众福祉等层面考量网络犯罪防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仅重视事后的严厉打击,而且重视事前与事中的防范;不仅注重国内制度架构的完善,而且注重国际规范体系的建设。

一、新型网络犯罪带来的四大挑战

毋庸置疑,新型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空前的,人民群众对它的惩处愿望是强烈的,国家对它的治理态度是坚决的。如何开拓防治新型网络犯罪的道路,建构更为有效的网络犯罪防治策略是国家亟待破解的重大命题。作为逻辑前提,我们首先需要理性审视目前这一新型毒瘤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挑战。

第一,它深刻冲击着有关犯罪治理原有的认识范式和评判思维。凭借最新的信息网络技术,犯罪样态更多地呈现非接触性的特点,犯罪行为实施的时空跨度增大,因果链条变长,行为人隐蔽性更强;同时,相对传统犯罪,新型网络犯罪呈现日趋明显的集团化、产业化生存状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是突出的示例。这导致凭借认识评判犯罪的经典理论和逻辑进路去处理往往难以获得理想的结果。

第二,它深刻冲击着目前仍然相对薄弱的网络治理规范供给体系。目前我国原型网络犯罪主要有云盘犯罪、伪基站犯罪以及分布式服务拒绝攻击(DDoS)等。

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网络治理规范仍然存在位阶低、分散等不足,导致相关人员在应对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的新型网络犯罪适用法律时常常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

第三,它深刻冲击着传统的部门条块化犯罪的应对惩治机制。时至今日,我们面对的是一幅极为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图景,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而且新型网络犯罪一改先前相对隔绝、孤立的行为实施样态,更多地表现出跨部门、跨行业特点。

第四,它深刻冲击着目前以公权力主体主导的本地化干预模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人们生产生活的深度融合,除了黑客攻击、盗取账号、钓鱼网站等明显的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以外,以流量劫持、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等为典型代表的网络灰色产业也开始疯狂扩张。

二、构建防治网络犯罪的4个策略

防治新型网络犯罪是新时期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也是彰显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更是建设网络强国、树立大国形象的重中之重。在此环境下努力构建新型网络犯罪的防治策略。这些策略要求我们尤其重视以下紧密联系、互为凭借的4个方面。

第一,相关人员需要积极突破陈旧的犯罪治理认识思维与实务模式的窠臼。相关人员在理念层面应主动适应信息社会的新形势,深刻认识树立新型综合治理观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刑事手段的设计置于实现犯罪源头治理的全局统筹之下,克服刑罚万能主义的思维惯性,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基本立场。

在实操层面,相关人员要牢固树立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统筹协调,打破信息壁垒,强化联通共享和分析研判,力求敏锐感知各类犯罪风险隐患,优先实现主动预测、预警和预防。

第二,我国需要努力加速网络立法的改革完善进程。为及时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对立法供给和规范设计形成的严峻挑战,在刑事规范方面,我国需要锐意完善网络犯罪领域现有的实体、程序规定,尤其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规则的建立;检视、改进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新式立法技巧;锐意改革职业禁止、单位刑事责任等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制度设计。

在非刑事规范建设方面,我国需要克服部门立法和因事立法的弊端,加速完成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法》等为核心的网络治理顶层设计,为依法治网提供科学、理性的规范支持。

第三,我国需要有效克服条块分割执法的机制弊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综合协调、联动融合。首先,我国应坚持情报信息主导,大力推行情报信息与指挥、勤务、行动融合一体的信息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好情报信息在引领实战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同时,我国应深入推进基础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犯罪防控的智能化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和加强自身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

另外,我国应致力打造国家级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响应中心,以此为平台对更新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态势及其伴随的刑事不法风险做出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预判,如已经初露端倪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区块链技术,乃至更为前沿的量子技术,为切实提升全社会反网络犯罪的能力建设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

第四,我国需要务实改进多利益相关方共同体的培育策略。就国内而言,我国要高度重视政府、市场和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承认政府“单打独斗”已不适应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社会问题复杂化的新形势,积极借助开放性架构、市场机制吸纳社会力量,破解网络犯罪治理难题,形成多样化治理模式,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的良性循环。

就国际而言,在重视域外规范与实务动向的同时,我国需要因势而为注重自身规则与经验的向外输出,包括在联合国框架下积极推动新的网络犯罪公约的制订,以此为抓手提升我国在新型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范制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