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常委会一直把制定地方性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一年来,在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审议通过了5个地方性法规,修订了1个地方性法规,通过了1个关于法规实施的决定。

抓紧制订和逐步完善经济特区的单行法规,以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是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经常注意的重要问题。由于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重视,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中央主管部门的具体帮助,我省制订经济特区单行法规的步伐加快。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先后审议、批准了《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交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同时决定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可参照执行。这些法规,连同以往公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保障了经济特区更多地引进外资、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兴办合资、合作以及外资独资企业,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加快了特区的开发和建设。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这对于加强征地工作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土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时制止一些地方非法占用耕地和买卖、变相买卖土地,以及在征地工作中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等行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河道堤防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健全,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薄弱,严重妨碍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危及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由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议,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县、市机构改革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变动情况,常委会对1980年制定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相应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修改后的《细则》重新公布施行,为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推动县、乡的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在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注意研究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对那些与当前情况明显不相适应的法规条款,根据各地反映,正在调查研究考虑修订。去年11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执行中的问题,作出了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收费标准的决定,更好地适应新情况。

实践证明,行使宪法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是一项极其严肃而艰巨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好地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地方法规的内容应完全符合宪法,尤其在制定经济特区和涉外经济的法规时,经济政策和管理方法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该放宽的放宽,该灵活的灵活,但一定要坚持主权原则。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分析总结实践经验,包括借鉴历史的和外地的经验,善于倾听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防止主观片面性。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积极而又慎重,成熟一个,制订一个,以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项法规要做到言简意赅,表述准确,通俗易懂,并及时做好法规的颁布、宣传、教育工作。总之,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新时期的新课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地把它抓紧抓好。

过去的一年,我们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部署,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专利法》、《统计法》、《兵役法》等13个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今后,我们要继续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