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立法工作,审议通过了几个地方性法规

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多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从1978年起,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大幅度回升。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除了积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还要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制止盲目生育的严重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制订一个全省统一的条例,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多年来的经验,参考了各地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草拟了条例草案。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之后,又根据代表们的意见作了认真的修改,于去年2月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革委会)为贯彻执行《条例》,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少青年自愿实行晚婚晚育,我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是仍然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考虑到我省粮食耕地少,人口众多,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必须继续抓紧《条例》的贯彻执行,把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由于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影响,加之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法令还没有公布,因而各方面的看法还不很一致,在执行《条例》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有些人提出: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条例》提倡的晚婚年龄不一致,不好办。在这里,有必要再次说明,执行新婚姻法和实行计划生育是一致的。新婚姻法总则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第五条在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同时,又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要反复进行宣传教育,讲清规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法定年龄,就不应结婚,并不意味着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男女青年自愿推迟结婚年龄,适当晚婚,是国家所鼓励和提倡的。对自愿晚婚晚育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同时批准在我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置经济特区。为了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通过了这个条例,上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公布施行,使我省经济特区的建设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条例公布以来,受到了全省人民的欢迎,在国内外,特别是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普遍反映良好,前来洽谈投资和了解情况的客商越来越多;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有所增加,经济特区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许多外商希望对贯彻执行这个条例中有关土地管理、工商登记、海关、税收、劳动工资、资金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尽早制订出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这些问题应当予以研究解决,以便有章可循,进一步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也利于促进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为支援我省四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三)为适应全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全面铺开的需要,在总结各地选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和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这个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使《选举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县、市进行直接选举的各项工作有所遵循。

同时,我们还为起草全国性法律文件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通知,我们先后在一定范围内,对《婚姻法草案》、《国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二稿》、《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意见;同时组织力量,参加了制订民法、民事诉讼法、国营工厂法、经济合同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全国宪法修改委员会的通知,我们还就修改宪法问题,组织了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邀请了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法学界学者、专家等举行多次座谈,比较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别综合上报。

为了做好地方性立法工作,去年7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但由于缺少经验,力量有限,而在经济调整时期,情况不断变化,若干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还有一个经过实践检验和积累经验的过程,有的则需要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因而我省地方性立法工作开展缓慢。今后我们要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特别是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已越来越迫切需要。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积极慎重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成熟一个,制订一个。当前迫切需要就实施《森林法(试行)》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制订我省实施《森林法》的细则或条例,以保护和发展我省森林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平衡。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准备就制订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积极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关于地方性经济立法工作,应该围绕经济调整的中心任务来进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可以先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先行制订一些暂行规定或试行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施行。待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取得经验后,逐步加以修改和补充,然后再制订出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