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审计复核

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主管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代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4.2.1 复核的事项

审计部主管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有关事项。

4.2.2 复核的程序

(1)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部主管提交下列材料。

(2)审计部主管复核。审计部主管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内部审计人员限期补正。

审计部主管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