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子女能因与父母关系不好,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案件重现

赵小某24岁那年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被捕入狱。当时出事以后,是他的父母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将其送去自首的。这么多年来,赵小某始终不能理解父母的做法,对此耿耿于怀。出狱后,赵小某还对外宣称与父母断绝关系,永世不再往来。赵小某的父母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多次给赵小某以经济上的帮助。赵小某学习了修车技术,自己开了一家修车厂,生意红火,并成家立业。赵小某的父母因年事已高,身体欠佳,需要人照顾日常生活,要求赵小某履行赡养义务,却遭到了赵小某的拒绝。赵小某称自己与父母关系不好,并于多年前已经断绝关系。赵小某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法官断案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本案中,赵小某声明断绝与父母的关系,不过是因为不理解父母送他去自首这件事一时冲动作出的决定。虽然赵小某出狱后对外宣称与父母断绝关系,但其父母依然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给予赵小某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实际是以另一种方式对他尽了责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

赵小某的父母年老后,赵小某作为儿子具有赡养扶助的能力,应该履行对其父母应尽的义务。他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其赡养或给付赡养费。如果赵小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他的父母也可以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小某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