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解决非法行医问题的具体对策

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花样翻新的趋势,已经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对于可能夺取患者健康和生命的非法行医活动,应当赋予执法部门与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相一致的、更为有力的执法手段,以遏制日益涌现的违法冲动,就具体的执法监督体制和管理制度而言,要明确基层卫生监督所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职权划分,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增强执法部门之间的行动协调和信息共享。

(一)完善医疗行为规范和医疗行政管理立法,明确对非法行医的法律认定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已经确立包括刑事、行政、民事在内的法律责任追究、惩治体系。但《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条款对非法行医主客观要件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非法行医的立法界定并不一致。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局限于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个人,这一主体范围明显过于狭窄,没有顾及实践中大量发生而且危害更为严重的医疗单位的非法行医行为。一些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实施禁止或应依法核准的医疗项目,或者面向没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租医疗科室、机构,此类非法行医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和破坏,应当由刑法予以全面调整,以此构建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为执法部门准确、有力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针对执法打击手段不足的现状,立法应当丰富执法的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作为行政处罚所具有的程序性规范,使执法机构取缔、没收和罚款的行为体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程序的行政法价值要求,这样既能够提升行政执法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有利于杜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医疗机构及从业者应有的权利。

(二)有关的政府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改进医疗从业资格审批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要求政府不能将自身的角色定位于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而应当是法律法规的公正执行人和中立裁决者。所以,解决非法行医现象背后的医疗需求增长与医疗服务现状之间的缺口和矛盾,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弥补医疗网点空白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应当树立将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的观念。一方面,政府要清除医疗服务市场内的歧视性管制规则、市场阻隔、不当行政干预以及其他制度障碍,保持医疗服务市场的透明、开放和统一以及医疗竞争的自由、规范和有序,使各类组织和个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医疗服务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执业许可审批制度,严格各项审批环节,强化对医疗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监督造成的混乱状况。借助市场和竞争的力量,形成覆盖城乡、布点合理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各类人群对医疗服务类别、品质方面的不同要求,扭转垄断和服务短缺所造成的药价高、医疗服务贵的局面。通过医疗市场竞争者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的努力,保证民众获得方便、经济、安全的医疗服务,使看病就医不再是一件要排队挂号甚至长途跋涉的麻烦事。

(三)形成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有效支持的长效执法机制

非法行医活动的危害后果是多方面的,既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又破坏了医疗市场秩序,而导致非法行医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涉及执业资格授予、医药购销、出租房管理等各类事项。因而,对非法行医活动的整治,很多情形下,并非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一个单独部门的事务,而是包括着工商、公安、药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等部门的共同参与,这就要求对非法行医的治理要摒弃单兵作战、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执法模式。在职能划分清晰、科学配置的基础上,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通过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方法集中分散的执法力量,对非法行医活动重拳出击,从源头上改变非法行医产生的各种因素(吴珺、周游、苏维,2010)。行政执法部门要改进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行医活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重点布控和防范,城建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对非法行医的场所进行排查,堵塞管理漏洞,使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扩大和巩固执法的效果,减少违法行为的再现和复发(范磊、曾德才等,2011)。

(四)加强公共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时的法律责任约束

随处皆是的违法医疗广告已经成为最大的信息和视觉污染,成为广大群众十分憎恶和反感的一大社会公害。为了遏制医疗广告泛滥的势头,有必要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认证制度,赋予广大民众对违法医疗广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切实保障受违法广告诱骗并蒙受损失的患者索要经济赔偿、追究违法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共媒体也要强化自律,接受监督,完善广告内容的责任控制和管理,不给违法广告的推广以可乘之机,以此给广大群众提供一片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媒体天地。更为重要的是,要以公共媒体为平台,以宣传科学、清除盲从和迷信为目的,发布医学知识和科学诊疗信息,对广大民众普及医学知识教育,指出非法行医惯常使用的欺骗手段和伎俩,帮助广大患者提高辨识和区别真伪的能力,提高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促使人们自觉认清违法医疗广告的真实面目。

参考文献

刘宁,2009,《非法行医案件暴涨应当引起重视》,《管理观察》第28期。

徐立伟,2011,《构成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况》,《中国社区医师》第19期。

陈秀清、王卫东、徐金金,2008,《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原因分析》,《浙江预防医学》第3期。

朱宏伸、陆建军、俞士鹏,2010,《关于一起非法行医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卫生监督杂志》第4期。

吴珺、周游、苏维,2010,《浅谈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现代预防医学》第9期。

范磊、曾德才等,2011,《打击非法行医“行刑衔接”工作实践分析》,《中国卫生法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