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 李晓安
- 3300字
- 2020-12-10 15:51:54
一 虚拟经济与信用构成要素变化之表现
虚拟经济与信用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中产生的虚拟资本衍生出来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形态。[2]
何谓虚拟经济?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资本价值独立运动的经济体制。[3]资本以脱离实物的价值形态独立运动,这是虚拟经济之“虚拟”属性的根本体现,虚拟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产权交易;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以票据持有者权益和交易权益所形成的相关经济活动的新概念,在现代经济中,它主要指整个金融业。[4]成思危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5]
笔者认为,虚拟经济反映的是架构于现代信息系统之上的一种新颖的经济社会互动关系。虚拟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是实体经济的虚拟化。例如资本,本来是有实物形态的、原则上不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差的财产,但利用股票作为产权载体,资本被分割成若干等份并进入市场流通,资本从实物形态被股票虚拟化。又如货币,其实体形态本来是金银或纸币,但由于银行存款和与之配套的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出,货币也被虚拟化。值得说明的是,虚拟化增强了经济成分之间互动的范围和效能,但其所代表实体成分之间的基本生产关系并未改变。[6]
但是,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虚拟化的高度发展导致了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单独运行,从而造就了经济社会中庞大的投机市场,如以“四大发明”——远期、期货、期权和调期为基本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以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系票据和信用利差期权为主要类型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交易规模远远大于实体市场,虚拟化的高度发展使虚拟经济摆脱了与实体经济的简单对应关系,形成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倒金字塔”结构,资本泡沫的破灭必然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关于信用的定义与内涵,在学术界难以达成统一、规范和权威性的共识。大多数学者[7]认为信用是借贷活动的总称,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所谓借贷活动,指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把商品或货币暂时让渡出去,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期由商品或货币的借入者如数归还并可附带一定数额的利息。从“理性人”在经济活动中逐利的内在动力来看,贷出者由于持有闲置或富裕的资源(商品或货币)必须付出相应的机会成本,因此情愿为获得利息收入或尽快销售产品而将资源转换为债权;而对于借入方来说,资源对其的即期效用一定要大于远期效用,从而使其愿意承担债务乃至为此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由于信用使闲置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对交易双方而言各得其利,对整个经济社会来说无疑提高了效率、增加了福利,于是,信用市场、信用工具、信用中介的诞生亦变得势不可挡,并进一步使经济社会中信用活动的范围、领域和规模得到空前的放大。
基于实体经济条件下对信用活动的考察,信用活动由四个要素构成。
(1)主体。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有行为的主客体,信用主体即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供应商品、货币的一方为授信人,而接受的一方为受信人或被授信人。简单的信用活动只涉及甲乙双方两个当事人,而复杂的信用活动如银团贷款、国家或企业债券发行等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
(2)客体。信用的客体即被交易的对象,这种交易对象就是授信方的资产,可以是能以货币进行衡量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货币本身。
(3)内容。在信用活动中,授信人通过授信取得了一定的权利,即在一定时间内向被授信人收回一定数量货币或资产的权利,而被授信人则负有偿还的义务。在具体的信用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具体的,并以合同、协议或承诺来详细规范。
(4)期限。期限是指信用活动是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以划分为数个时间段完成,信用到期后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个要件一旦成立或被具体约定,就标志着一项信用活动已经发生。
但是,在虚拟经济条件下,信用的构成要素发生了变化。
第一,信用的主体被虚拟化。
在实体经济条件下,信用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虚拟经济条件下,信用活动的主体不再像传统经济那样直截了当。实际上,当企业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便具备虚拟经济的某些特征,虽然相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债务人只有一个,但相对于发行企业来说,债权人则属于不特定的群体,而且这个群体在市场交投过程中可能迅速迁移。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期权作为“四大发明”之一成为一种基本的交易品种,但相对期权买入者来说,虽然从概念上讲证交所是其交易对手,但实际上其权利的义务人属于不确定的交易群体。
美国的抵押贷款市场,在1992年拥有4万亿美元的市值,超出美国财政部证券总额的1/3左右。[8]这个市场在2006年底已经达到6.1万亿美元。[9]2000年,债务抵押债券市场的发行量几乎为零,到2006年,市场总规模将近2万亿美元。信用违约调期近十年的发展速度几近疯狂,到2007年底名义市值已达到62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当年全球GDP的水平,或美国的GDP的4倍还多。投行们将非流动性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资产,创造了价值,但是证券化程度过高,偏离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意。在这样庞大的证券市场中,以次级贷款为例,次贷链条的参与者是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投资银行、开发商和对家庭贷款进行证券化的金融公司以及申请贷款的人。居民的抵押贷款被抵押贷款银行或储蓄与贷款协会、各种投行进行组合,形成资产池,而后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形成更大的、标准面额的一揽子抵押贷款证券在一级市场上进行交易,而后又通过各种投资银行、中介机构打包“抵押贷款过手或参与证券”(mortgage pass-through or participation securities)形成标准面额、标准合同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向更广的投资群体发行,由抵押贷款人的定期还款所形成的现金流为证券提供收益保障。经过两次甚至多次市场化后,抵押贷款行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失去了直接联系,交易主体被完全地证券化、金融化了。[10]
第二,信用客体被虚拟化。
虚拟经济不仅指金融业,也不仅指资本价值的独立运动,虚拟经济是在信息化空间内演绎的实体经济,其范围涵盖了基于信息的商品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方方面面。[11]
在虚拟经济时代,信用的客体不再像传统经济那样表现为授信方的具体资产、服务或者货币。例如在当前软件业的产品销售中,普遍采用了所谓的许可证(licence)交易的方式,软件企业向潜在用户提供网上下载、安装试用甚至免费培训,但当用户决定将软件用于商业用途时,需要获得厂商的许可证,其中详细记载了软件的用户数、节点数、并发数等为用户量身定做的使用范围,这样,同样一个软件可以表现出多种功能组合。许可证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更多地表现为用户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厂商应有的权利。在外汇衍生金融市场上,掉期是一种基本交易品种,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四种类型,交易的标的或结算方式虽然表现为货币的支付,但实际上,交易的客体却可以是远期利率、汇率等非资产或货币性质的经济要素。
第三,信用的内容虚拟化。
在虚拟经济时代,信用活动的内容不仅表现为借贷偿付的具体约定,而且更加丰富。实际上,当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后,所承担的便是一种或有债务,在合同期限内,是否理赔、赔偿的范围、赔偿的金额、赔偿的方式等均由某些随机事件所决定。当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债券持有人便可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将证券转换为股票,从债权人成为股权人。当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剥离后,资产公司运作中所采用的一种常用手段即所谓的“债转股”,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进行大范围的资产置换和组合,而后再出售其股权并实现资金回笼。信用活动的内容除了债务的偿付外,更表现了授信方权利的行使过程和方式。
第四,信用的期限虚拟化。
在虚拟经济时代,信用活动的期限表现出了更加灵活的方式。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储蓄卡存款业务中,期限已经失去了作为信用活动基本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当政府发行无限期国债时,信用的期限变为无期。当居民购买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障保险后,在其失去劳动能力后开始行使债权,信用活动的期限变成了不定期。总而言之,在虚拟经济时代,信用的期限不再表现出实体经济信用构成期限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