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马克思主义对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问题的研究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实践中,批判地继承了人类哲学遗产中的合理成分,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问题的科学解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正确的研究方法;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修正主义进行了不调和的斗争,他在实践成功的标准、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等重大理论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探索;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在领导艰苦卓绝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实践活动的评价与检验理论。例如,对于共产党员的修养准则、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无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实践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及实践活动的正确性、成功性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他们都有精辟的论述。特别是邓小平同志,他在设计和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非凡的智慧与勇气提出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作为评价一切改革正误的标准。可以说,“三个有利于”标准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应用,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些宝贵思想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实践的评价与检验问题,不仅革命导师们有过理论创造,而且,广大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也进行过积极的探索。我国哲学界对此问题有过两次讨论高潮。

第一个高潮是1980年至1981年。1980年5月12日,《光明日报》刊登了王若水同志在首都理论界座谈会上题为《实践的目的是衡量实践成败的标准》的发言摘要,由此引发了一场对检验实践问题的讨论。讨论的观点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目的”标准论,主张实践目的是衡量实践成败的标准,这种目的不是具体的目的,而是一切革命实践的总目的——“广大人民的利益”,于是又引申出“利益”标准;另一种是“结果”标准论,主张只有客观的实践结果才是衡量实践成败的标准,反对把“目的”、“利益”作为标准。

总体来看,这场争论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地提出了“检验实践活动”这样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这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二是由于这场讨论是由“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直接引申出来的,受其影响,人们总是在认识论领域探讨检验实践的标准问题。围绕“目的”、“结果”这些认识论范畴进行讨论,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正确地解决标准问题。三是在这场讨论中,实践的正确性、成功性及其与真理的界限都是混淆的,实践评价的标准和评价的根据问题也是模糊不清的,这就造成人们往往以成功性标准反对正确性标准、以评价根据(实践结果)反对评价标准等混乱状况。这些都反映出人们对实践的评价问题的认识还停留在起步阶段。

第二个高潮是1988年至今。改革的深入使社会现实和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人们对改革的反思和“生产力标准”大讨论的进行,“检验实践”的问题被重新提出。这场讨论以《争鸣》杂志和《东岳论丛》杂志为主要论坛。《争鸣》杂志1988年第2期发表了梁勋同志的文章《检验实践的标准》,从此展开讨论;《东岳论丛》杂志也从1989年第1期发表了赵景华同志的文章《实践的正确性要靠真理来检验》之后,连续几年组织讨论。这次讨论无论在参加者的数量和讨论问题的深度上都大大超过了上次。这场讨论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丰富了评价内容。在这场讨论中,实践的评价内容不再局限于成功性一方面,而是把成功性与正确性区分开来,还涉及效率性内容。例如,万长青同志认为,检验实践应分解为两个角度:一是从定性上来检验实践的好坏程度,其标准是看对社会进步是否有利;二是从定量上来检验实践的实现程度,其标准是“看实践结果(后果)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目的(动机)的要求和设计”。[11]李政同志也提出,关于实践有两种判定:一是“对实践的事实判定——实践是否正确”;二是“对实践的价值判定——实践是否有用”。[12]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应区分实践的正确性和成功性。梁勋同志认为,检验实践的标准有三个:①结果和目的的一致性程度的标准;②道德和法的标准;③效率的标准。其中第三个标准实际上指出了实践活动的效率性评价。[13]

(2)把评价标准拓展到社会历史领域。这场讨论的最大特点就是人们不再局限在认识论领域而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寻找实践的评价标准。例如,齐有忠同志提出“社会进步”是检验实践“正确”的标准[14],曾名忠同志提出“生产力”是检验实践的根本标准[15],梁勋同志提出的“道德和法”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在上层建筑领域寻找评价标准,陶富源同志则提出“人的发展”是检验实践正确性的标准[16]。当然也有不少人仍在认识论领域中寻找,如“真理标准”、“客观规律标准”就是如此。

更为可贵的是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是一个价值标准体系。例如,杨纯富同志把检验实践的标准按其功能和作用范围分为具体标准(对具体实践的检验标准)、一般标准(如结果标准、目的标准、生产力标准等)和基本标准(客观规律标准)。[17]

(3)提出了“实践是检验实践的标准”这一重要观点。例如,唐征友同志认为:“实践在矛盾运动中检验自身。”[18]蔡祁明同志认为:“检验实践的标准只能是实践。”[19]李勇同志认为:“实践作为本体,它应该是自在自为的。它自己是自己的原因。人们不可能再用别的什么东西来限制它、规定它,也不能找出什么别的东西来对它进行检验。实践自己检验自己。这就好比自然界自己产生自己一样。”[20]这些说法尽管不一定准确,但确实提出了一种崭新的见解。

(4)认识到了实践检验实践与实践检验认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蔡祁明同志认为:“实践对自身的这种正确与错误的检验是在实践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过程中同时完成的。”[21]

但是,纵观两次讨论,笔者认为目前学术界对于实践评价与检验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大不足,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学术界对实践的评价与检验、评价标准与评价根据、检验标准与检验标志、正确性与成功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还认识不清。人们互相争论、指责的往往不是同一问题,由此造成众说纷纭、观点林立的局面,没有取得广泛共识。

(2)实践合理性评价的内容还很狭窄,没有涉及效率性、效应性、创造性等重要方面;对评价原则、评价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实践检验实践的机制、实践检验实践与检验认识之间的关系等关键问题都缺乏认识。

(3)讨论始终在小部分学者范围内进行,没能像“真理标准”问题、“生产力标准”问题、“主体性”问题、“实践唯物主义”问题等争论那样吸引众多的学者参加,没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4)人们的观点非常零散,有的甚至是片面和矛盾的,对争论没有作深入探索和系统总结,缺乏有力度的研究成果。

总之,笔者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完整、系统、科学的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理论还远未形成。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的发展水平以及人类实践、社会主义实践的客观要求都极不相称。因此,立足现实,发掘、整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后继者思想中关于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问题的丰富思想,合理地吸收古今中外有关该问题的积极成分,建立具有较完备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活动评价与检验论,这是我们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