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逻辑及社会治理
- 谢海军
- 10857字
- 2020-11-29 17:11:21
五 “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定位
矛盾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复杂的集合体,对矛盾认识视角的层次也是多元化。总的来说,西方学者认识矛盾大多是从矛盾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如矛盾烈度、矛盾强度、矛盾类型等不同视角。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识矛盾视角较为独特,认识矛盾的层次首先是以矛盾性质作为根本,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到对矛盾特征方面的认识。“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30]“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31]关于矛盾性质的论述集中体现在毛泽东创立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中。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关于矛盾性质的论述集中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社会中两种不同矛盾性质的分类上,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出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方法,根据矛盾性质对矛盾分类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基础和主线。在如何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问题上,常常存在着简单运用“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倾向,即把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等同于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把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简单化的倾向,容易误判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
(一)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区分矛盾性质标准的有机整体性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从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和矛盾存在的条件三个层次上,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有机整体。
1.利益主体的政治关系是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
这个前提是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来甄别人民和敌人的两个基本范畴,“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32]。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主要是分析不同矛盾参与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除了对矛盾参与主体范畴进行区分外,还要考察矛盾参与主体范畴的动态性,其划分标准的根据主要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和敌人范畴的外延是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复杂集合体。
2.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依据和主要标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注重把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和分析社会矛盾性质的方法论。毛泽东在《矛盾论》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都把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方法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33]依据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矛盾,并把矛盾的不同性质作为区分矛盾类型的主要依据,“社会总是充满着矛盾。即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不过矛盾的性质和阶级社会有所不同罢了”[34]。
毛泽东在把矛盾性质作为区分不同社会矛盾类型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是区分社会主义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来说,是非对抗性的。”[35]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是分析和衡量不同矛盾性质的判断依据。
3.动态看待不同矛盾性质存在的条件
不同矛盾性质是依矛盾存在的条件而发挥作用,当矛盾存在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矛盾性质就可能会发生转变。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从性质上归属于敌我矛盾,但是在中国特殊的条件下,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和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赎买政策等特殊条件,使矛盾的属性发生改变,变为非对抗矛盾,导致其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同样,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与中国国情不同,民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并不会转变为非对抗性矛盾。因此,我们在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时,要注重分析矛盾属性存在条件的变化,矛盾存在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导致矛盾性质的变化。“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方面,因为一定的条件而各向着和自己相反的方面转化了去,向着它的对立方面所处的地位转化了去。”[36]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从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主要标准以及矛盾存在的条件,共同构成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有机整体。我们既要注重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又要把握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和矛盾存在的条件,辩证地运用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整体性,避免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简单化,这样才能克服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混淆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区分矛盾性质标准的复杂性
1.矛盾性质判断标准的抽象性加剧了区分矛盾性质的模糊性
毛泽东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中提出了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是区分两类不同矛盾性质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对非对抗性矛盾内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37]。因此,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区分内涵表现为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对立性或者一致性。这种区分矛盾性质标准主要是从哲学视角进行宏观判断的。
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判断标准的哲学范畴,导致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内涵和外延有较大的伸缩余地,矛盾判断标准的抽象性导致对某个特定矛盾性质的判断会出现不同结果,某个矛盾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变化,诸如矛盾的表达方式变化、矛盾强度增加等,就可能被认定为矛盾性质的变化。1957年后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被误判为敌我矛盾,就与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中矛盾判断标准的抽象性有一定的关系。
2.区分矛盾性质标准“三位一体”整体性增强了矛盾性质判断的系统性
区分矛盾性质标准“三位一体”整体性,需要我们从矛盾主体范畴、矛盾性质判断主要标准和矛盾存在条件进行综合性判断,由于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是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和主线,通常情况下,人们会把矛盾判断标准“三位一体”整体性简化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单一标准,忽视矛盾性质判断标准的其他两个条件对矛盾性质判断的制约。这两个条件对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不能简单等同于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把一些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敌我矛盾处理,这就是非对抗性矛盾没有受到矛盾主体和矛盾存在条件制约,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3.矛盾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增加区分矛盾性质的难度
矛盾的性质是从矛盾的属性进行分类的,矛盾的形式是指矛盾存在的具体条件决定矛盾的外在冲突方式。同矛盾的内在属性相比较,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会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现实中不同性质矛盾或者同一性质矛盾都会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最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在内容上有着最大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有着无限多样性”[38]。
毛泽东曾经对矛盾性质和矛盾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出精彩的论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互相矛盾着的两阶级,长期地并存于一个社会中,他们相互斗争着,但要待两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的时候,双方才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39]。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剧烈对抗性冲突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冲突形式。同样,人民内部矛盾从性质上讲是非对抗性矛盾,但它的外在表现并不都是单一的非对抗形式,也会呈现纷繁复杂的矛盾表现形式。而现阶段这种矛盾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少数黑恶势力同大多数普通群众混合在一起,暴力冲突的对抗形式和非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少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多数的观望行为并存。在面对复杂社会矛盾时,人们有时会把矛盾外在表现的对抗性形式作为矛盾的性质,混淆了矛盾性质与矛盾外在表现形式的区别,把矛盾的外在对抗形式作为矛盾性质来认识。
矛盾的复杂性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多样性。矛盾性质标准的抽象性导致对矛盾性质判断的伸缩性,将矛盾标准整体性与矛盾判断标准简单化,忽视矛盾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矛盾内在属性的隐蔽性,均容易导致对不同矛盾性质判断的失误,在“文化大革命”及之前出现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把人民内部矛盾混淆为敌我矛盾,与社会矛盾性质判断标准的复杂性有一定的关系。
(三)探索矛盾性质的标准:根本利益的整体性分析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中,对区分“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性质”标准的内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40]。因此,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性质的区分标准主要表现为利益主体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或者对立性。1957年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左”倾现象逐步扩大,毛泽东终止了对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深化探索,对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的内涵解释,停留在哲学的宏观认识阶段。要丰富和完善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就需要进一步对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从哲学的方法论转向政治学的系统性分析。
毛泽东把“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判断标准的内涵与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有机联系起来,与利益概念本身一样,根本利益也是一个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要深化对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判断标准的探索,就必须界定“根本利益”的内涵。
1.根本利益在一定利益主体范围内表现为“共同利益”
一定利益主体既存在相同利益需求又存在不同利益需求,只有满足不同单个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需求才可能是根本利益,局部利益不可能是根本利益。“对于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处于该利益关系中的利益主体而言,特殊利益常常表现为非根本利益,相形之下,共同利益对于该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来说具有更加重要、更加根本的意义。”[41]
2.根本利益是对一定利益主体起着支配性和决定性作用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
因为不同层次的共同利益内容对一个利益群体需求所具有的功能重要性并不相同,根本利益就是对一个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共同利益。生存利益是一个群体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42],发展利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生存利益解决之后决定其走向的又一个利益维度。“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43]一定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是受到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决定其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某一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
3.根本利益在内容上表现为一定利益主体是否存在共同物质(经济)利益、共同政治利益和共同价值取向
生存利益是一个利益群体存在的依据,没有生存利益就不存在其他利益,而获得生存需求是物质利益的满足,所以共同物质利益满足是一个利益群体首要的根本利益。“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4]当共同体物质利益满足之后,还有共同政治利益和共同价值取向。
一定利益主体范畴根本利益的一致或者对立,通过两个维度表现出来,即根本利益对立的内容与利益对立的方式,包含着五个要素,即是否有共同经济利益、是否有共同政治利益、是否有共同价值取向、利益是否可调和和利益对抗强度。社会经济关系在利益关系中起着决定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根本利益中起着决定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共同政治利益是某个政治共同体能否和平存在的重要条件;共同价值取向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对立;根本利益可调和性是指“组成矛盾的利益双方均不以根本否定对方或者完全排斥对方作为印证和实现自己利益的必要条件”[45];利益对抗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益矛盾表达方式是制度内的和平方式还是制度外的暴力方式。
(1)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中经济利益对立表现为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不同利益主体矛盾的对抗性和非对抗性首先体现为共同经济利益的一致或者对立,经济利益的根源来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为一定阶级的利益。”[46]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剖析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抗不可调和性的原因,就是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对立作为其对抗性的根源与根本内容,“影响横向利益矛盾存在状态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资料不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47]。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核心表现为不同利益主体是否拥有共同生产资料。
(2)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中政治利益对立表现为争夺政治权力的斗争。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利益矛盾在现实中最终通过政治利益矛盾表现出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关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行,在其本质、内容、形态和方式等方面,根本上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政治关系以围绕特定权力活动的集中方式,体现和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根本要求,并且对经济关系起着反作用。”[48]现实中经济利益对抗性矛盾最终通过政治利益矛盾来解决,而政治利益矛盾以国家政权问题为核心,对抗性矛盾表现为围绕政治权力展开的政治利益对抗。相反,非对抗性矛盾不会上升到围绕政治权力展开斗争,而是围绕着经济分配的利益关系展开。
(3)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价值观对立体现为政治合法性危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价值观不同主要表现在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对立,它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对立在文化思想领域的表现。现实中价值观对立更多表现为一个政治体系统治是否能赢得民心的支持,同时也反映一个政治体系是否存在合法性危机。
(4)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解决方式,体现了矛盾是否具有协调性。对抗性矛盾具有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只有通过推翻现存制度才能解决。非对抗性矛盾是在制度内可以协商解决的利益矛盾。“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区分的标准,在于构成矛盾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否具有可协调性,显然,不具有可协调性的矛盾是对抗性矛盾,反之亦然。”[49]
(5)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强度不同,表现为是否具有暴力冲突形式。非对抗性矛盾是体制内的非暴力冲突,往往通过法律诉讼等体制内的方式进行解决。对抗性矛盾是体制外的暴力冲突,主要表现为通过体制外的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并伴随着推翻国家机器的暴力行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50]
(6)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判断标准的整体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存在系统和要素两个方面,“系统是诸多要素(不少于两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的整体”。整体性原则是系统方法的核心,“系统在要素与要素的相关性中产生出高于要素的整体性或系统性,因而整体的功能和性质不能还原为要素的功能和性质”[51]。整体性原则要求对事物属性从“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进行整体性认识,而不是从某个因素进行认知。整体性分析矛盾性质要求从矛盾五个要素外部特征进行系统性判断,不能只对一个或者几个凸显因素进行甄别,而要从其五个要素进行整体性分析,要注意经济利益矛盾基础性因素,可通过矛盾外部因素的系统性综合分析确定矛盾内部的性质。
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内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根本利益对立是其内涵,集中体现在矛盾主体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对立、政治权力的争夺、意识形态的矛盾、矛盾的对抗强度和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五个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抗性矛盾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观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已经树立。在现阶段判断中国社会的矛盾是否具备对抗性主要看矛盾的内容是否具有政治性、矛盾的强度(是否具有暴力行为)和矛盾是否具有可协调性三个特征,只有具备政治性、暴力性和不可协调性三个特征的矛盾才会发展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对抗性矛盾。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定位:具有矛盾对抗形式的非对抗性矛盾
改革开放后,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变化和新特点。其中,群体性事件是我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与对抗化的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利益群体性事件占据主导地位,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参与主体边界清晰和单一化,冲突的主要物质利益诉求明确,冲突方式具有非暴力化等特征。进入21世纪后,我国相继发生了2004年重庆万州“10·18”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2006年四川大竹“1·17”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2008年甘肃陇南“11·17”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6·20”事件、2011年广东增城“6·11”事件等。2005年《瞭望》新闻周刊,首次把这种新型群体性事件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此后“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被社会各界迅速接纳,成为描述此类社会现象的规范性术语。
作为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其特征是在与其他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利益群体性事件相比较中体现出来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展现出一系列新特点:参与主体多元化,无利益相关者参与;冲突对象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冲突方式伴随着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特别是冲突群体化、冲突手段暴力化、冲突目标明确化,对抗性因素明显增强,导致人们容易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现在学界一般把“无直接利益冲突”判断为人民内部矛盾,但判断的依据大多语焉不详。为什么在矛盾对抗性因素凸显的情况下,学者仍然做出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判断,其令人信服的依据何在?这种对抗因素凸显的非对抗性质矛盾与其他类型的非对抗性质矛盾有何区别?笔者主要从政治学视角对“无直接利益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判断的依据做出甄别。
要对“无直接利益冲突”性质做出判断,必须运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从区分不同矛盾性质标准的整体性进行综合分析。
1.从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前提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具有“人民性”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在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之前,首先提出了如何区分人民和敌人两大范畴,把区分人民和敌人两大范畴作为区分两类性质矛盾的前提,并提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和敌人的范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52]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的范畴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新出现的社会群体也属于人民的范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根本利益的利益主体范畴表现为绝大多数人民,具体范围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又包括新增加的“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53]等社会主义建设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利益是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共同利益。
发生在以贵州瓮安和湖北石首等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尽管参与事件主体多元化,除了极少数黑恶势力外,其参与主体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因此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前提看,其参与主体属于人民的范畴。1957年刘少奇到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和广东5省专题调研人民内部矛盾,针对当时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群众中闹事的现象,就如何区分此类事件的矛盾性质时说,群众闹事时,第一要分清敌我,绝不能把人民内部的问题当成敌我问题来处理。即使在群众中混进了个别坏人,我们也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的原则,先把群众的问题处理了,使群众安定下来,然后再处理反革命分子的问题[54]。
2.从区分不同矛盾性质的主要标准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非政治性、可调和性和对抗形式的复合型因素
笔者在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中的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分析中,提出从哲学方法论分析向政治学领域分析转变,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主要从矛盾的内容、强度和解决方式三个维度进行整体性分析。如果单从冲突的形式维度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伴随着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具有对抗性的因素。暴力手段仅仅是区分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一个维度,从矛盾的内容上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没有政治目的和行动纲领,不是有组织的而是临时偶合的群体,对党政机关的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不具有推翻和占领国家机器的意图,而是“不特定多数人(集群)、重在释放不满,可表述为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55],在矛盾内容上不具有政治性特点。这类矛盾是可调和性的矛盾,只是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在矛盾解决方式上出现失误造成的,通过制度化解决方式可以化解。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既具有矛盾对抗形式,又具有矛盾非政治性、可协调性的因素,只具备矛盾对抗因素而不具备对抗性矛盾性质的完整形态。
3.从矛盾性质的整体性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归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即矛盾参与主体具有人民性,矛盾冲突内容具有政治性,矛盾表现形式具有暴力性,矛盾解决方式具有可协调性。这四个要素对矛盾性质影响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其中矛盾参与主体具有人民性,是决定矛盾性质的前提条件;矛盾冲突内容具有政治性是影响矛盾性质的重要变量;矛盾可协调性是影响矛盾性质的另一个变量,它主要从矛盾最终解决形态影响矛盾性质;矛盾表现形式具有暴力性是影响矛盾性质的一个次要变量,因为矛盾暴力性既可以是对抗性矛盾表现形式,也可以是非对抗性矛盾表现形式。
从四个要素的整体性功能来看,矛盾表现形式对矛盾性质影响是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它不是决定矛盾性质重要的变量,也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在其他三个重要变量的影响下,从系统的整体性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对抗因素,但并不具备完整对抗性矛盾性质的构成要素,仍属于非对抗性矛盾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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