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
关于承认奥地利红十字会和保护红十字标志的联邦法律(2008年)
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律公报第33号
2008年第一部分,2008年1月11日,第4页。
通过日期:2007年12月6日
关于承认奥地利红十字会和保护红十字标志的联邦法律(红十字法律,RKG)
国民议会已决定:
目录
第1条 奥地利红十字会
第2条 任务
第3条 传播红十字思想;青少年红十字
第4条 保密
第5条 标志
第6条 武装冲突的特别规定
第7条 管辖
第8条 对标志的不当使用
第9条 行政处罚
第10条 费用的免除
第11条 生效
第12条 执法
第1条 奥地利红十字会
(1)奥地利红十字会是奥地利共和国境内公认的国内红十字会。不允许在奥地利设立其他国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机构。奥地利红十字会可授权其相关分支协会及分会使用红十字会的名称。
(2)作为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运动的一部分,奥地利红十字会践行其原则;这也适用于其根据第(1)款授权的机构。
第2条 任务
(1)奥地利红十字会执行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BGBL.(联邦法律公报)No. 155/1953]、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BGBL.No. 527/1982)(后来变更为《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的相关决议,以及其相关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2)作为一家自愿援助组织,奥地利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支持奥地利当局。关于这种支持的相关条件以及向奥地利红十字会分派任务的事宜(包括费用支付的监管)将在奥地利当局与奥地利红十字会的相关协议中做出规定。
(3)奥地利当局在其组织和财务能力范围内,支持奥地利红十字会执行以上第(1)款所述任务。
(4)为了在遵循《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础上,完成寻找失踪人员、传播红十字家庭新闻和促进家庭团聚的任务,奥地利红十字会有权获取必要的信息,并有权为此目的处理和传播相关数据。
第3条 传播红十字思想;青少年红十字
奥地利红十字会还具有以下任务:传播红十字思想以及《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神和内容。在学校教育及校外教育机构方面,此任务由奥地利青少年红十字会在奥地利红十字会的范围内实现,且在此过程中,与教师、家长、儿童和青少年开展合作,特别是努力引导青少年形成更为人道的思考方式和行为。
第4条 保密
奥地利红十字会的全职员工和志愿员工以及其根据第1条授权的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保密:其完全因完成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任务而知悉的且擅自披露将会直接或间接妨碍或限制实现这些任务的所有事项,或其在特定的保密关系中被告知或知道的所有事项。在行政机关法院提出要求后,奥地利红十字会可解除上述员工的保密义务,但前提是这样做符合司法利益或公共利益。
第5条 标志
(1)奥地利红十字会的标志是白底红十字。奥地利红十字会有权在其所有任务中使用该标志,并有权授权其他人和机构在这些任务中使用。
(2)奥地利红十字会有权配备一枚盾徽和一枚印章,其中,奥地利联邦鹰及“奥地利红十字会”字样出现在符合以上第(1)款的奥地利红十字会标志的旁边。
第6条 武装冲突的特别规定
(1)在奥地利共和国参与武装冲突时期,奥地利红十字会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在其能力范围内支持奥地利军队的医疗队伍。仅在军事主管批准后,才能使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定义的特殊标志;奥地利红十字会有权以获得特殊标志的使用许可为前提,支持奥地利军队的医疗队伍。
(2)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军事主管是联邦国防部长及其下属机构。
第7条 管辖
(1)地区行政主管是负责执行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18条第2款至第4款、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第18条和第23条第1款的主管。
(2)在执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18条第4款时,将由地区行政主管与军事主管达成协议。
第8条 对标志的不当使用
(1)禁止以违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方式或在未得到奥地利红十字会根据第5条第(1)款做出授权的情况下:
(a)以任何语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或词语“红十字”或“红十字会”;
(b)以任何语言使用白底红新月标志、白底红太阳的红狮标志、词语“红新月”或“红太阳和红狮”;
(c)以任何语言使用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的标志,即“白底红水晶”或词语“红水晶”;
(d)与以上第(a)项至第(c)项所列标志和名称相仿的且可能导致误认或错误或导致不恰当地暗示与奥地利红十字会有关联的标志和名称;
(e)使用给予与第一号议定书第38条相当的保护的其他国际公认的符号、徽章或标识,只要尚无其他特殊法律规定对其赋予保护。
(2)此外,还禁止将瑞士联邦的盾徽——一个红底的白色十字——以及与该盾徽相仿的标志:
(a)用作一种品牌或品牌的组成部分;
(b)用于违反公共政策的目的;
(c)用于违反瑞士民族意识的情形。
(3)以上第(1)款第(a)项至第(d)项所列词语和标志仅可在奥地利红十字会批准后被登记为一种品牌。这也适用于完全以这些词语和标志为组成部分的标志。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后,违反本条登记的品牌将根据有适当理由的申请被撤销。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被登记为品牌的第(1)款第(a)项、第(b)项和第(d)项[只要其涉及模仿第(a)项和第(b)项所述标志]所列词语和标志,如果其是违反第(1)款的规定而登记的,则将根据有适当理由的申请被撤销;但是,对于以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使用的词语,仅在其尚未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以合法方式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有适当理由的申请被撤销。
进行撤销的,将追溯至保护期开始之时。
(4)第(1)款第(c)项所述标志或与其相仿的标志,可在武装冲突时期使用,只要该使用行为不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保障其受到《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且已在2005年12月8日之前获得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第9条 行政处罚
(1)任何人违反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如尚未构成刑事责任,则构成行政责任,将被处以360欧元至3600欧元的罚款。
(2)如任何人有以上第(1)款行为,且其使用不当命名的相关标的的行为被广大公众所知,则将被处以800欧元至15000欧元的罚款。
(3)如违反第8条第(1)款并构成行政责任,则地区行政主管将命令其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删除不合法的名称的费用。被指定为不合法的标的可宣告无效。
(4)如按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告行政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则经奥地利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相关部分的公告进行裁决,被罚者将承担相关费用。联邦法律(BGBI. I No. 151/2005)中的《奥地利媒体法》(BGBI. No. 314/1981)(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关于决定公告的规定应予适用。
(5)奥地利红十字会有权参加符合现行《一般行政程序法》(AVG)(BGBI. No. 51/1991)第8条的整个行政程序。
(6)但是,如违反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人应受到奥地利军队纪律法的处罚,则不适用以上第(1)款,但是,不管其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都将根据联邦法律(BGBI. I No. 116/2006)中的2002年《联邦武装部队纪律法》(HDG)(BGBI. I No. 167)的规定,开展针对该人的纪律程序。
第10条 费用的免除
通过奥地利红十字会的跟踪服务获得登记信息,以及根据现行《奥地利登记法》(MeldeG,1991,BGBI. No. 9/1992)第16a条第5款,披露和使用居民登记中心的查询授权以及传播家庭新闻的活动,被免除一切费用和联邦行政收费。
第11条 生效
(1)本联邦法律于×××生效。
(2)本联邦法律生效后,1962年6月27日关于保护红十字会标志和名称的联邦法律(《红十字会保护法》)(BGBI. No. 196/1962)将失效。
第12条 执法
(1)对于不涉及奥地利州级执法的事项,则以下机构和官员被授权执行本联邦法律:
(a)第3条——奥地利联邦教育、艺术和文化部长;
(b)第4条——奥地利联邦司法部长;
(c)第6条、第7条和第9条第(6)款——奥地利联邦国防部长;
(d)第8条第(3)款——奥地利联邦交通、创新和技术部长;
(e)第10条关于费用和联邦行政收费的规定——奥地利联邦财政部部长;关于使用居民登记中心的行政收费的规定——奥地利联邦内政部部长;
(f)其他方面——联邦政府。
(2)对于奥地利州级执法事项,将通过本联邦法律管辖,其执法活动将始终由相关地方州级政府负责。
Fischer
Gusenbau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