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 地方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政府层级限定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在传统政治学概念中,主要与中央政府相对。地方政府是指具有一定管辖区域和范围,并在自己管辖区域和范围内行使有限权力的行政主体[1]。不同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意识形态下,地方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四种不同层级形式,从最上位到最基层依次为:省级政府、(市)区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政府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去理解。广义的政府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元首等多个机构,与国家的含义相当。狭义的政府,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例如我国的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本书对于“地方政府”的理解,采用《现代汉语词典》和我国宪法对于地方政府的界定,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具体到本书所研究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领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举国体制”所带来的制度惯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仍然掌握着大量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是供给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因此,本书中地方政府的概念更多地指向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驱使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也出现新形态,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成为当前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改革的重要趋势。有鉴于此,本书的地方政府是一个以“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局)为主、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如地方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旅游局等)为配合的部门构成”的概念。

二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基本内涵和时代特征

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内涵理解直接决定着地方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广度和深度,正确把握国家“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被赋予的新型时代特征,才能合理确定绩效评估的步伐与节奏,进而使地方政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工作更合乎实际。

(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

第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术语的诞生和演变。“全民健身”概念早在1987年就已提出,但是直到2011年,时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中提出要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才首次作为正式、官方的概念被使用。现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经过了将近30年的演变而不断“成长”的。通过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和研究文献,发现它是由强调群众体育的“全民性”和“普遍性”的“全民健身”独立概念,逐渐过渡到注重群众体育的“服务性”和“保障性”的“全民健身+服务”结合概念,直到最终形成了关注群众体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复合概念,并最终得到了学界的认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术语的演变,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本身就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知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经济改革,政府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理论演化以及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将人民的公共体育利益和需求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才会最终带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概念和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第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概念讨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术语,目前学术界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这一术语的使用比较频繁,但对它的针对性界定还为数不多。虽然学者们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内涵的不同理解,但现有学者们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从公共体育利益和公共体育需求的角度去理解其内涵。房斌[3]认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一个能够有效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的保障系统,强调“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供给模式。董新光也认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旨在不断满足城乡居民体育健身基本公共需求,保障全体公民公平享有法定体育健身权利,不同的是他强调了在提供体育健身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均等化的重要性[4]。张瑞林[5]等也认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满足日益增长的健身服务需求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具有公平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最近的研究中,王莉等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全民健身工作,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以及实地调查法等方法,依托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构成及基本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文中她提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满足社会公众参与体育活动需要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6]综上所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中全民指称的就是全体公民,健身明确了公共服务的目的,公共服务揭示了公共性与公益性,即两者皆指向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特征[7]

第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框定。目前,学界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的讨论依然热烈,但基本达成共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应该是包含与所属的关系,认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基本公共服务”。此种理解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看,一般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基本保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依赖于国家整体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体系,如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公共健康与卫生服务、城市规划以及公共信息服务等。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居民休憩、游玩、观赏所提供的公共设施(如广场、公园、步道等)也经常为居民健身活动所使用。

其次,满足居民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需要,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征[8],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主要考虑的是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状况,体现的也是全体居民的公共体育利益和需求。

最后,从服务的边界范围来看,体育行政部门的依赖性和关联性特征决定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在实施过程中的局限性,因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必须依赖一般基本公共服务的支持,需要协调体育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医疗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共交通部门的关系。此外,由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一般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所以有关公共服务建设必须考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中体现体育的特殊性和全民健身的适应性。可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国家整体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的一般基本公共服务的关系既相互协调又互为补充。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一方面是既有的、正常的基本公共服务为适应群众体育领域所提出的特殊要求而开展的服务过程;另一方面是为应对体育领域特定的服务对象(如老年人、青少年、女性和残疾人)所特别提供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所以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在群众体育领域的特殊体现,而一般基本公共服务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保障和基础。

第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相关概念的厘清。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我国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现象的指称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公共服务”和之后出现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三个概念之间的辨析、认识和使用上。吕树庭、王菁[9]就专门针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以范冬云、刘亮等人为代表,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才是唯一正确和规范的概念;第二种则是以肖林鹏、郇昌店等人为代表,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无论在语义学还是习惯用法上都应该成为主流术语。文章还分析了两个概念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提出了自己对于两个概念的使用倾向和未来概念使用的判断。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纷争还没有定论之时,“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这个新的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加剧了这场理论探讨的复杂程度。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其他两个概念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点:(1)都指向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内容;(2)都强调满足居民的公共体育利益和需求;(3)服务的对象都是全体社会居民;(4)提供服务的主体都是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导,以社会体育组织和市场中的体育企业为主要力量;(5)官方文件中,三个概念都被认可和被使用过。然而,根据现有相关文件和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这一概念不论在出现时间、内容分类还是边界范围上,都和“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这两个概念有着确定的差异。可以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首先,在概念和术语的出现和使用时间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较其他两个概念是最晚使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2011年出现的,而“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分别是2007年和2002年出现的。其次,从内容和分类上看,无论是根据《北京市公共服务分类模型1.0》,还是陈振明《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二位动态分类框架》[10],都将现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划定为体育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或者是体育领域的保障性公共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国民体质监测、公共体育信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需要政府扶持的体育服务以及全民健身运动知识普及、体育锻炼标准制定和实施、体育指导员培训、公共体育社会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公众体育活动。王莉等人直接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定义为“由政府提供的满足社会公众参与体育活动需要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1]。可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更能体现我国群众体育基本需求,并且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为明显。最后,从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边界和范围来看,也可以比较清晰地区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和其他两个概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应该仅仅指向体育领域中“群众体育”的公共服务内容,而不应该包括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要素(如制度、政策等)。而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要素则是“公共体育服务”或“体育公共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体育服务”或“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比“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更加宽泛,指向领域更加广阔。

此外,本书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理解,不仅吸收了国内现有研究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概念所达成的共识,即对其核心、目的、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的理解,而且还着重强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环境基础,即考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更加关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过程管理。只有依赖于对公共服务过程内部规律性的深刻认识,才能进一步剖析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情况。

(二)“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时代特征

作为“十三五”时期治国理政的新战略,“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成为未来我国全面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国家发展规划。“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全民健身”作为非医疗干预健康的重要手段,是预防疾病、提高社会公众健康水平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建设“健康中国健康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对新时期我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理解和把握“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被赋予的新的时代特征。

第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是共建共享、以人为本。“健康中国健康中国”以“共建共享、全民健康”为战略主题,并要求卫生、计生、体育等行业要主动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

“共建共享”成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发展理念的新突破,即要充分尊重人民在全民健身、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的主体性,以人民共同的体育健身诉求为价值取向,持续推进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参与主体的协商,最终实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共同分享。“共建共享”作为新时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行动导向能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健身和健康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现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运行环境。随着健康中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两大国家战略以政策文件的形式相继出台,全民健身工作已经开始在国家层面谋划和探索体育领域和健康卫生领域统筹协调的融合工作机制,政策叠加效应必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显现。因此,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在新时期必须反映时代特征,以完善“共建共享”机制作为根本理念,坚决落实好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加强与卫生、医疗、养老等部门的协调合作,为引导居民形成“主动健康生活方式”和提高居民健康生活水平提供制度条件。

新时期我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而“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的实现,必须以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公平正义为根本保障。“健康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可见,保障公民个体的健康权利,实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地域之间的整体健康公平是我国未来健康战略的主要目标。因此,新时期体育行政部门也要从充分贯彻“保基本、全覆盖、公平均享、可持续”的原则,转向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并实行绩效评估。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过分强调人人平等,可能加剧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所以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公平必须以提高整体供给绩效为前提,并坚持差异化的公平原则。

第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改革逻辑是多元供给、合作治理。《“健康中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可见在未来,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都将以多元供给为改革的逻辑基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作为体育领域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同样要将“多元供给、合作治理”作为改革的逻辑主线,这主要是基于“十三五”时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所面临的两大趋势。

从供给侧看,新时期我国体育健身服务市场出现的产品和服务更加细化和多元。居民越来越多地回归绿色自然的健身活动,如登山、徒步、野营日益受到人们的喜爱,马拉松、公路自行车、高尔夫、网球等运动项目也逐渐成为居民休闲健身的时尚选择,这不仅丰富了全民健身服务价值所依赖的载体,更加拓展和模糊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市场范围的边界。一方面,要求全民健身工作从实际环境出发,要承认供给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的主体职责。即体育主管部门要将保障居民体育健身的公共利益作为第一基本要义,不能被社会中其他因素或者压力影响,要继续加大体育主管部门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管理力度,稳步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领域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改革。另一方面,还需要重新审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边界范围,合理界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的调节作用。即不断创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机制,激发体育企业和其他社会体育组织改善自身服务的内在动力,实现政府对于社会体育组织的完全“松绑”,充分发挥社会体育组织在供给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中的巨大潜力和供给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政府失灵”时的重要治理作用。

从需求侧来看,“十三五”时期我国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将加速从“基本福利型”向“消费休闲型”转变,因此要不断丰富和拓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和形式,在保障“基本福利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充足、公平的前提下,努力挖掘和宣传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多元功能,通过政府购买和项目补贴等措施,积极满足居民“消费休闲型”体育健身需求,这成为未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改革的必然趋势。社会大众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基本服务对象,社会大众对待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态度是衡量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主要标尺。

因此,新时期必须充分尊重公民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话语权”,赋予居民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因此,上述两种趋势启示我们在未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进程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建立公民全民健身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公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的绩效反馈制度,不断增强居民的民主意识,从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居民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媒体宣传工作,增强居民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进而影响政府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相关决策的制度,增强居民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参与有效性。

第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前沿路向是科技创新、提升绩效。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推动健康科技创新以及推进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是《“健康中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中,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推进健康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等内容已经为未来我国全民健身工作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前沿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未来我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新时期,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的便捷性、精准性、多样性、高效性要求日益凸显,传统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非信息化供给方式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居民的休闲健身需求,亟须通过“互联网 +健身”的网络技术手段和信息平台融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建设范畴,实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和精准供给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够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信息透明化,消除体育行政部门、体育企业、社会体育组织和居民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各类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对推进居民健身需求与体育资源的精准适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未来我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必须反映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变得更加容易。居民参与体育活动、健身休闲的信息分享逐渐发展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如何有效运用当前海量的居民健身活动信息,成为未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基础薄弱,以及绩效评估实践开始实施的时间跨度不长,全民健身信息资源在获取、管理、分析、发布、共享和综合利用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关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还处在试验和萌芽发展阶段。

但不可否认的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工作已经开始展现出为政府全民健身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的现实潜力。“十三五”时期,如何准确地调查和把握现阶段居民健身公共需求的实际情况,如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进行全面的监控,成为当前理论研究者和全民健身工作人员必须关注的问题。

三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一)绩效

“绩效”一词,最早是来自国外Performance一词的引介翻译,目前国内外对于绩效的定义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基本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绩效是结果,例如,所谓绩效是指一个组织的成员完成某项任务,以及完成该项任务的效率与效能。另一种观点认为绩效是行为,例如绩效是与一个人在其工作的组织或组织单元中与目标有关的一组行为。

从国外看,对绩效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伯纳丁[12]等人认为,绩效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在特定工作职能、活动或行为上生产出的结果记录。卡兹和卡恩[13]把绩效分为三个方面,加入组织并留在组织中达到或超过组织对员工所规定的绩效标准自发地进行组织对员工规定之外的活动,如与其他成员合作,保护组织免受伤害,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建议,自我发展等。坎贝尔和迈克罗依、奥普勒、塞格等[14]提出,绩效是员工自己控制的与组织目标相关的行为。绩效是多维的,没有单一方面的绩效测量行为。美国《国家绩效评估和结果法案》《国家绩效评估和结果法案》把政府绩效界定为政府官员对结果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过程负责,其目的在于把公务员从繁文缛节和过度规则中解脱出来,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内学者经常使用“绩效”一词,但对绩效的理解和定义国内外却“莫衷一是”,可谓众说纷纭。朱志刚[15]认为,绩效不仅仅是对结果的衡量,还包括对过程的衡量,甚至包括对提供方主观努力程度和接受方满足程度的衡量。卓越[16]指出,对绩效与效率关系的不同理解容易造成概念混淆。绩效是一个与效率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是一个包括效率但又比效率更为广泛的概念。丛树海[17]等人认为,“绩效是效益、效率和有效性的统称,它包括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两个方面”。陈昌盛等将绩效评估界定为:绩效是一种全面质量管理的工具,其核心在于结果管理,其基本目标在于回答组织或个人是如何行动的,是否实现了既定目标,接受服务的对象的满意度如何,整个行动是否处于有效地控制之中,以及在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等基本问题[18]。江易华[19]对绩效的理解为:绩效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他应该是效益、效率与有效性的统称,它涵盖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面,也包括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过程以及行为过程产生的结果。完整的绩效内涵本身就应该包含“过程”与“结果”双重内涵,两者相辅相成。在体育领域,王凯[20]等人认为绩效应该是行为与结果的综合,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结合,反映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实现某种结果的过程,包括做什么和如何做两个方面。

从上述定义看,学者们对绩效的核心思想认识是大体相同的,即绩效是行为或活动的有效性。理解的差异主要集中在绩效的范围上,对绩效的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绩效看作一种行为结果;第二种观点把绩效看作行为过程;第三种观点是把绩效看作结果和过程的集合。

(二)公共服务绩效

上述对“绩效”一词的理解,可以为我们把握公共服务绩效和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概念提供帮助。在界定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之前,首先要对公共服务绩效的上位概念——政府绩效进行一番全面了解。以绩效理论为基础,政府绩效是绩效理论在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领域的延伸。哈特睿(Hatry)很早就从政府工作和管理程序的过程角度,对政府绩效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政府绩效就是指政府以一定的投入实现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的产出和有效性。” [21]理查德(Richard C.Kearney)随后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将政府绩效理解为一种成绩,专指政府为实现预期结果而管理公共项目所取得的成绩,可以从效益、效率和公平三个阶段或者三个同等重要的维度进行引导和评估[22]

国内学者臧乃康将政府绩效分为四类:政治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文化绩效,认为政府绩效是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业绩、效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能,本质是政府行政意志在管理工作中体现出的能力[23]。可以看出,按照内容划分,公共服务绩效应是政府绩效中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政府绩效诸如公共组织绩效、公务员绩效、公共工程项目绩效等若干内容之一[24]。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提出,公共服务绩效越来越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推进以公共服务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可能受到不同地区公共服务目标、行政体制、价值理念、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公众幸福感和公众满意度等因素的影响。

基于此,本书将公共服务绩效界定为:政府通过资源、投入开展各项公共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以及这些成果较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

绩效的评估一直是本书的重点之一,对绩效进行评估既有基于客观指标的测量方法,也有基于主观指标的测量方法,具体的方法采纳应该视具体研究问题而定。绩效的评估是公共服务绩效研究的重要内容,国内外学者纷纷就公共服务绩效的测量开展研究。如前文所述,国外学者主要围绕政府绩效评估进行研究,很少专门性地聚焦在公共服务绩效的评估研究上。这是因为政府在区域、层级和职能方面各有差异,并且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立场会导致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客观发展水平与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绩效感知之间的差距,从而加大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难度。

然而,根据国外的研究,他们依然主要采用主观测量方法,比如Grizzle认为要综合考察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应当包括成本、效率、服务质量、服务的公正性、政府财政稳定性和政府政策一致性等指标。Andrews & Boyne在研究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绩效中,则使用了效率、成本和公平三个维度。而在国内,专门进行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研究成果较少,所以对于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概念也较少涉及。卓越认为应将4E(经济、效率、效果、公平)指标看作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因此,结合前文对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内涵和概念界定,本书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定义为:对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体育健身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与实现公众体育利益有效性的测量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