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短命的秦朝

秦朝维持统一帝国的时间虽然仅有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7年),是一个短命的王朝,但作为治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1]的历史先行者,秦朝于政治体制构建、经济建设、军队管理、吏治整饬等诸领域的探索在正反两方面都留下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正如朱熹所说的:“大凡事前未有样者,不易做。”[2]这些历史财富对于秦朝的后继者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在如何防止官僚队伍的腐败化趋势,较大限度地保障官僚机构高效、有序运转这一历代王朝皆需永恒面对的课题方面,秦朝也确实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成功之处。

一、秦朝的建立与灭亡

秦朝的出现是春秋、战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伴随着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以及宗法旧贵族的衰落和新兴王权与士人阶层的崛起,齐、楚、燕、韩、赵、魏、秦战国七雄“定于一”的趋势已日渐明显。甲兵强盛、经济繁荣的魏、齐等东方大国便先后都有统一天下的雄图。但激烈角逐的结局,却是僻处西陲、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秦国脱颖而出,成为最后的胜利者。个中原因除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厉行耕战立国的战时政策,“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劫之以势,隐之以阸,忸之以庆赏,鰌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3],拥有一支战斗力极强的铁军外,秦官吏队伍的廉洁、高效也是重要因素。荀子就曾称赞说:“及(秦)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楉,古之吏也。”[4]相比于苟且偷安、腐败日盛,“臣主皆不肖,谋不辑,民不用”[5]的东方六国,秦的优势无疑是显而易见的。关东六国如同被蛀虫蛀空、已经摇摇欲坠的大树,在秦军狂风暴雨般的攻势面前很快就轰然倒地。两相对照,历史的抉择是多么发人深省啊!

秦的统一历程是一曲酣畅淋漓的行进凯歌。在秦始皇、李斯、王翦等人的精心指挥下,除去灭楚之役略有波折外,秦军所到之处无不势如破竹。但是,胜利果实的轻易取得,却也埋下了秦君臣自满情绪极度膨胀的恶果,如秦始皇就自豪地宣称:“武威旁畅,振动四极,禽灭六王。”“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功盖五帝,泽及牛马。”[6]以这种心态来处理天下统一之初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所谓“分久必合”虽然是历史演进的合理趋势,但要把它变为现实却并非易事。在统一的过程中不仅要以武力清除许多在当地势力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集团,而且不可避免地要损害广大被征服地区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由此而来的是对秦政权的敌视情绪,正如鲁仲连所说:“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虏使其民。彼即肆然而为帝,过而为政于天下,则连有蹈东海而死耳,吾不忍为之民也。”[7]不过,民众对和平统一的期盼,对秦的统治还是有利的:“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8]如若秦政权处理得当,是有可能逐渐化解民众的敌对心理和离心倾向而开创一代盛世的,汉人严安就曾指出过这一点:“及至秦王,蚕食天下,并吞战国,称号皇帝,一海内之政,坏诸侯之城。销其兵,铸以为钟虡,示不复用。元元黎民得免于战国,逢明天子,人人自以为更生。向使秦缓刑罚,薄赋敛,省徭役,贵仁义,贱权利,上笃厚,下佞巧,变风易俗,化于海内,则世世必安矣。”[9]但秦朝统治集团却更多地沉醉于轻易取得的胜利中,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力量的强大,处处以征服者的姿态出现,过低地估计了关东地区潜在的反抗力量。

秦朝统治集团不仅不承认东方各实力集团的地位,以迁徙等做法任意剥夺他们的财产,而且也不给予他们政治上的出路,对许多只要予以适当安排就可以成为秦政权合作者的势力仍然加以通缉捉拿,如张耳、陈馀,“秦灭魏数岁,已闻此两人魏之名士也,购求有得张耳千金,陈馀五百金”[10],迫使他们只能走上与秦政权对抗的道路,从而在秦始皇生前已经陆续有张良狙击始皇于博浪沙、东郡出现“始皇帝死而地分”刻石、彭越聚众于巨野泽谋反等零星反秦事件发生,只是慑于始皇帝的巨大个人威望未成燎原之势而已。

秦二世、赵高等上台后,不仅进一步把秦始皇以来内兴土木、外肆征伐的错误政策推向极致,而且以恐怖屠杀手段处理秦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蒙恬、李斯等重要将相相继被诛,使得各种社会矛盾终于在公元前209年7月陈胜、吴广首举义旗后得以总爆发,貌似强大的秦王朝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就葬身于风起云涌的反秦大潮中。秦的勃兴猝亡,正好印证了儒学大师荀子关于统一前景的预测:“兼并易能也,唯坚凝之难焉”,尤其是像秦这种主要依赖武力征伐的“以力兼人”,“非贵我名声也,非美我德行也。彼畏我威,劫我势。故民虽有离心,不敢有畔虑。若是则戎甲俞众,奉养必费。是故得地而权弥轻,兼人而兵俞弱”[11],在统一完成后不进行改弦更张是很难长久的。

二、秦朝的监察机制及其运作

秦朝作为政治实体很快就灰飞烟灭了,但正如司马迁所说的:“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12]秦朝集战国政治改革之大成而创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却在历史上留下了不容后人忽视的深刻烙印,不仅是汉承秦制,而且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期间各个王朝的政治体制虽是迭有厘革,然就其基本框架而言,并没有跳出秦制的窠臼。具体到监察领域也是如此。秦朝不仅已经初步构建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郡守(兼)、县令长(兼)、县御史(主吏掾)等构成的自中央至地方较为完备的监察机构,而且也制定了目的在于确保各级官吏廉洁奉公、惩处贪污腐败的监察法规。

秦朝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首脑是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齐召南在《汉书考证》中更明确指出:“御史大夫官始于秦。”御史大夫的职权比较宽泛,如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差遣去完成许多重要使命,辅佐丞相处置军国大事等。但对百官的监察、纠劾之权却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见于文献记载的秦朝御史大夫有李昙(见《新唐书·宰相世系表》)、钱产(见《通志·氏族略》)、劫(见《史记·秦始皇本纪》)等人。御史大夫的设置,是秦朝监察机构得以发展的重要标志。秦朝御史大夫的属官有两丞,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丞,如《宋书·百官志》说:“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曰御史丞,其二曰御史中丞。殿中兰台秘书图籍在焉,而中丞居之。”由于御史大夫职尊权重,并往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丞相总理国政上,因此其公署居于宫廷之中。与皇帝关系密切的御史中丞便统领众御史,具体执行监察大权。秦制是如此,汉制也是如此。侍御史,史籍中简称“御史”,也是秦朝很重要的中央监察官。据《史记·张丞相列传》中“(张苍)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的说法,说明秦朝中央的奏章、文书、档案、图书以及地方上计簿籍等都是由御史掌管的。其实还不仅如此,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尉杂》谈到“岁雠辟律于御史”,《商君书·定分篇》则谈到郡、县等地方长官也需如此,这些都证明秦御史有监察朝廷律令实施状况的权力。侍御史在制度上虽然归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统辖,但在实际中却往往以皇帝特使的身份直接秉承皇帝意志处理重大事项,如秦始皇坑儒事件御史即为主要帮凶:“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13]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东郡民有于陨石上刻“始皇死而地分”者,“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14];秦二世诛蒙氏,就是“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15]实施的。这些事件都表明了秦御史作为监察官的重要地位。

秦朝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是通过严格实行监郡御史制度来实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裴骃《集解》云:“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秦朝于每郡皆置一监郡御史,其官秩虽仅六百石,但权力却比较大,是一郡中最重要的监察官,对郡守和郡府的其他官吏都可行使监察权,同时又具有监察以外的其他职权,如领兵作战、开凿渠道、举荐人才等。刘邦起事后,率义军据丰,“秦泗川(郡)监平将兵围丰”[16]。当秦始皇命屠睢进攻越族时,奉命修建灵渠以运军粮的就是监郡御史禄。秦泗水郡的监御史还曾举荐萧何到朝廷做官:“(萧何)为沛主吏掾……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辨之。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人言征何,何固请,得毋行。”[17]显然,监郡御史不时向朝廷汇报,使朝廷对该郡情况了如指掌,如《淮南子·泰族训》说:“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覆稽趋留。”从而起到强化统治的作用。监郡御史的设置是战国以来监察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秦始皇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它的主要作用在于监察和牵制郡守,以防止其权力过分膨胀及以权谋私。这一点,清代学者王鸣盛业已看到了:“监既在守之上,则似汉之部刺史,但每郡皆有一监,则又非部刺史比矣。盖秦惩周封建流弊,变为郡县,惟恐其权太重,故每郡但置一监、一守、一尉,而此上别无统治之者。”[18]

郡守作为秦朝最重要的地方官,不仅握有本郡行政全权,而且对下辖县、乡各级官员也同时兼行监察职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文物出版社1978年平装本)就记载了秦南郡守腾既有权下“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于县、道啬夫,“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两汉郡守以行县方式实施对辖区的监察权也应该是源于秦制。县令、长在县中的地位基本类似于郡守,是辅助令、长行使监察权的。秦朝还有县御史,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中记载喜(墓主)在秦始皇时期任安陆(今湖北安陆北)御史。主吏掾也是县中主要执行监察职能的僚佐,如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高祖为布衣时,何数以吏事护高祖。高祖为亭长,常左右之。高祖以吏徭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办之”[19]。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主吏掾的职掌。司马贞《索隐》曰:“主吏,功曹也。”功曹,职在选举,当然必须有臧否、监督众吏的权力。又,裴骃《集解》云:“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无害都吏,即汉郡督邮的前身,如《后汉书·百官志》“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萧何以“文无害”所为的主吏掾当与都吏性质较为相近。显然,这就是萧何与监郡御史颇多业务往来的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萧何方能在刘邦任亭长时“常左右之”,后又归附刘邦共创大业。

秦朝的监察机构主要就是由上述几种官职组成的,从中可以看出秦朝已经构建了由中央至地方的监察网,居于这张网中心的是独揽帝国全权的皇帝,御史、监郡御史等则是他的主要耳目。但郡、县两级的监察机构相对薄弱则是秦朝监察系统的问题所在。这一问题直到刺史察郡、督邮察县、廷掾察乡制得以确立的汉朝方得以基本解决。秦朝不仅设置了相当的监察机构并配备有较多数量的监察官员,而且规定有极为细致、严厉的监察法规,以残酷的律令来慑服各级官吏尽心竭力地服务于秦帝国,避免官僚队伍陷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横行的腐败泥潭中。

从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朝虽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出现,但其他各种律文中散见有较丰富的监察法内容。如《置吏律》和《除吏律》是有关任免官吏的专门法典,对担任官吏的条件,如年龄、经历、学识等也规定了不少限制。《法律答问》中则对不执行帝国政令的“犯令”“废令”行为做了专门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不管是犯令还是废令的官吏,都要处以流放以上的惩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也要一并追究。除上以外,还有大量针对官吏具体贪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1)不准私自挪用官府资金,见《法律答问》“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2)不准断案不公正,乘机收受贿赂。如“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20]。在官吏上下其手的断狱过程中,往往会活跃着行贿、受贿的阴影。因此,秦对断狱不直者要“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时就“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21]。又,《法律答问》“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何论?当赀一盾”。赎罪,是指秦朝赎耐、赎黥一类可缴纳钱财赎免的罪。官吏判这种罪不公正,可以贪污舞弊。在本案例中,史未与啬夫合谋,但也要受罚,可见秦律对此类行为处罚之严。(3)禁止侵吞官府财产。在秦朝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如《效律》规定要对各地官府仓库进行定期的例行检查,新旧官吏职务交接时,也要依据籍簿开仓核实。如有不符的,就要处以惩罚。如“计校相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22]。希望通过严格的检核措施防止官吏利用职务的方便侵吞国家财物。秦律还不允许官吏私自调用官府人力、物力牟取私利,如《秦律杂钞》“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律文意思是说:自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为个人进行贸易牟利的,要处以流放的严厉处罚。(4)不得隐瞒户口、丁壮以取利。如《秦律杂钞》“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这是指里典、伍老等乡官办理傅籍不如法,登记废疾不以实,以及其他作伪者,当受罚。又《法律答问》“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这两事主要指里典、伍老作弊匿人及当傅而不傅,以避徭役、户赋。傅籍不实,匿户匿田,往往牵涉徭役、户赋、田租等问题,如《韩非子·诡使》篇说:“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其中的相当部分,应是官吏与豪强相勾结徇私枉法的结果,故法律须严加禁止。(5)厉禁行贿、受贿。秦律对行、受贿的处罚极严,如《法律答问》“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此律文是说甲诬告乙行贿一钱,行贿一钱即应判处黥城旦。又:“知人通钱而为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藏者,藏者论不论?论。”即使替行贿者保管财物的也要受罚。行贿如此,对受贿者的处罚更重。如秦简《为吏之道》就明确说:“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临难见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意思是指作为国家官吏,不应该贪图不正当的富贵,否则就难免杀身之祸,这确实是对贪官们的极好警告。

秦朝监察机制的运转是以强有力的专制皇权为保障的,皇帝不仅授权各级监察官厉行监察,而且经常巡行帝国各地,检查地方吏治和民情,亲自督促监察系统的高效运行。如秦始皇在公元前220年至前211年的十二年间先后五次出巡,其目的正如秦始皇自己所说的:“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23]而不仅仅是为了政治示威和游玩享乐。秦二世的东巡郡国也是如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24]。这应该被视为秦朝监察机制的有机补充。也正是因为如此,秦朝监察机制运行正常与否就往往与专制君主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当雄才大略的秦始皇主政时能够通过高效、有力的监察系统牢固地控制全国,而当胡亥、赵高之流主政后,监察机制却几乎完全瘫痪,以至于很快陷于天下皆叛而恬然不知的灭顶之灾中。其实何止是秦,在专制主义政体之下,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监察体制的长期有效运行是不可能的。

三、秦朝的贪贿与急政

由于秦统治时间较短,官僚队伍的贪贿现象并没有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但并不是说不存在问题。其实,早在统一六国的战争胜利之初,秦朝统治集团就已经开始沉溺于奢侈享乐的安逸生活中了。如秦始皇本人就是穷奢极欲,不仅修筑大量豪华富丽的宫殿,“起咸阳而西至雍,离宫三百,钟鼓帷帐,不移而具。又为阿房之殿,殿高数十仞,东西五里,南北千步,从车罗骑,四马骛驰,旌旗不桡”[25],“帷帐钟鼓美人充之”[26],以借其纵情享乐,而且不惜民力大修骊山陵墓:“始皇初即位,穿治骊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27]丞相李斯也是如此:“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28]其随从的豪华程度可以想见。当其子三川守李由回京省亲时,李斯更是大摆宴席,“百官长皆前为寿,门廷车骑以千数”[29],确实是富贵已极。最高统治者对荒淫生活的无度追求,直接毒化了政治风气。而追逐生活的安乐、享受,又往往是官僚队伍走向腐败深渊的开端。

其中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各级官吏纷纷上行下效,频频借宴请、迎送的机会公开索贿收礼。如沛县众县吏为祝贺县令旧友吕公定居该县,“皆往贺”,而贺仪的标准竟然是“进不满千钱,坐之堂下”[30]。众吏们如此慷慨大方,当然不外是借机讨好和向县令行贿而已。就连小小的泗上亭长刘邦在至咸阳公干时,也乘机敛财:“高祖以吏繇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31]三、五按裴骃《史记集解》引李奇注说:“或三百,或五百也。”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至于强行勒索普通民众的财物更是司空见惯,如在秦统一后迁徙六国旧民的过程中,官吏们即乘机大收贿赂:“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32],不行贿的卓氏就被发配到极边的临邛。百姓到关中服徭役时,也往往要受当地官吏、豪强们的敲诈勒索:“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33],终至引发了项羽后来坑杀秦二十万降军的惨剧。刘邦做亭长时也常常假公济私,动辄到私人酒店里白吃白喝:“(刘邦)好酒及色。常从王媪、武负贳酒,时饮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怪。高祖每酤留饮,酒售数倍。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34],酒店老板也只能徒唤奈何。比这更严重的贪赃枉法现象也屡有发生,如项梁犯了人命官司逃亡至会稽后,反而成了郡守的座上客。项伯更是“常杀人,从(张)良匿”[35]。张良之所以能够如此,当主要依赖五世相韩而积敛起来的家财贿赂官府。难怪当时社会上一直流行着一句俗语:“千金不死,百金不刑。”[36]意思是说人们免受轻重刑罚是根据其拥有财富多寡而定。从中不难看出标榜“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7]的秦律的真实底蕴。

代表秦政权内部最黑暗势力的秦二世、赵高集团通过阴谋上台以后,秦朝官僚队伍的腐败趋势在任人唯亲、滥杀无辜的恐怖政治环境中更是一泻千里、无法遏抑。不但胡亥是志在声色犬马“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安宗庙而乐万姓,长有天下,终吾年寿”[38],赵高更等而下之:“夫高,故贱人也,无识于理,贪欲无厌,求利不止,列势次主,求欲无穷。”[39]即便是比较成熟的政治家李斯也因为贪图禄位而与胡亥、赵高同流合污。秦朝官场之上弥漫着依附权贵、明哲保身的恶劣气氛,“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40],坐视赵高独揽大权直至指鹿为马。昔日精干有力的官僚队伍已经腐败、蜕变为一群依附在秦政权肌体上的寄生虫,其灭亡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

贪贿、腐败的横行已经注定了秦政权必然灭亡的命运,其与民众渴望和平安定的生活背道而驰的急政更是加速了自身失败的进程。本来,作为在长期残酷战火过后诞生的秦帝国,于统一完成后应该将主要精力转移到休养生息、发展社会生产等方面,但秦始皇和他的主要臣下李斯、蒙恬等人都没有意识到转变政策的必要性,反而变本加厉地推行各种急政、暴政。其中扰民最深的有下述几项:(1)连续发动大规模的战争,主要有从公元前222年至前214年的征服百越和前215年进行的讨伐匈奴的战役。这些战争虽然有开疆拓土、抵抗异族入侵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民众带来无穷的苦难,如严安就说过:“当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及秦皇帝崩,天下大叛。”[41]伍被也认为:“遣蒙恬筑长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僵尸千里,流血顷亩,百姓力竭,欲为乱者十家而五。”[42]这些汉人的评论虽然可能有夸大的成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尤其是在人心思定、人心厌战的统一初年,旷日持久的战争政策显然是不可取的。司马迁对蒙恬的批评:“夫秦之初灭诸侯,天下之心未定,痍伤者未瘳,而恬为名将,不以此时强谏,振百姓之急,养老存孤,务修众庶之和,而阿意兴功,此其兄弟遇诛,不亦宜乎?”[43]正指明了这一点。(2)无休止的徭役征发。为满足自己的享乐要求,秦始皇大肆征发民力滥修宫殿、陵墓,仅骊山陵工程就动用了七十万民工。加以筑长城、开灵渠、修驰道直道之类接连不断的大工程,使得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在无休止的徭役征发之中。“秦始皇使蒙恬筑长城,死者相属。民歌曰:‘生男慎无举,生女哺用。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其冤痛如此矣!”[44](3)沉重的赋税。为支持长期战争和满足统治集团享乐的挥霍需要,势必强化对民众的赋税盘剥。《淮南子·兵略训》说秦“收太半之赋”,《汉书·食货志》认为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虽有夸张成分,但秦朝田租、口赋的沉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按户口征收钱币的口赋,在“头会箕赋,输于少府”[45]的过程中,民众不但要贱卖农产品来求得货币,而且要忍受收税官吏们上下其手、克剥勒索的痛苦。(4)求神仙的闹剧。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一直异想天开地要寻求长生不老的办法。方士们也投其所好,以各种办法骗他。如公元前219年,齐人徐福上书说海中有蓬莱、瀛洲、方丈三座长有不死之药的神山。秦始皇闻讯大喜,派数千童男、童女随他入海求仙人,但徐福却一去不回。公元前215年,秦始皇又派燕人卢生去寻仙人羡门、高誓;继而又让韩终、侯公、石公等去求仙人的不死灵药。这些愚蠢的举动,不仅徒劳地耗费了数目巨大的钱财,而且给民众带来骨肉离散的痛苦。“又使徐福入海求仙药,多赍珍宝,童男女三千人,五种百工而行。徐福得平原大泽,止王不来。于是百姓悲痛愁思,欲为乱者十室而六。”[46]反秦的情绪更加蔓延。

显然,早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由于官吏贪贿和滥行急政的综合作用,本来就已严重存在的反秦离心倾向更加严重,秦政权已经开始陷入风雨飘摇之中,只是“秦皇帝居灭绝之中而不自知”[47]而已。秦二世继位后即使改弦更张,能否维持住统治尚有很大疑问,何况他反而将其父除求神仙以外的种种错误做法更推向极致,如招来天怒人怨的阿房宫、骊山陵等工程仍继续施工,在埋葬秦始皇时还将了解地宫秘密的工匠全部杀死。他依然推行严刑峻法,把更沉重的赋役加在民众的头上,“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赋敛愈众,戍徭无已”[48],“刑者半道,死者日积”,“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49]他继续变本加厉地“纵耳目之欲,穷侈靡之变,不顾百姓之饥寒穷匮”[50]。如此倒行逆施,等待秦政权的只能是覆灭的必然下场。

公元前209年7月,随着陈胜、吴广的大泽乡首义,轰轰烈烈的“伐无道,诛暴秦”浪潮迅速席卷全国,自负甲兵强盛的秦军很快就陷于民众群起反秦的汪洋大海当中,虽再三挣扎,终不能挽救其失败的命运。公元前206年10月,刘邦统率的反秦义军攻抵秦都咸阳,秦王子婴出降,秦的历史走到了尽头。

四、法家政治文化中的反贪意识

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后,以商鞅为主要代表的法家政治文化就长期在秦国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所谓“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51]。秦能够统一六国和秦朝二世速亡都与法家政治文化密切相关。套用贾谊在《过秦论》中的名言“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可以简单认为:法家政治文化在积极进取的战争年代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的力量去争取胜利,但在和平发展年代,由于其缺乏弹性的理论缺陷,不适宜当作国家政策的唯一理论指导。只有文武两手交替并用,方有可能长治久安。经过秦汉历史正反两方面的对比,这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不过,法家政治文化的历史功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尤其在反贪领域,它具有儒、墨等诸家学说难以比拟的理论建树。

首先,法家政治文化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性。如《商君书·修权》就明确指出:“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谋取非法私利的“大臣”“秩官之吏”,形象地比喻为社会的蠹虫,认为这些蠹虫的存在必将危及整个国家的安全,需要及时地予以清除,并着重强调要清除这些贪官污吏必须借助于法律和刑罚的力量,如韩非就说过:“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52]而不是像儒学那样异想天开地寄希望于各级官吏都是理想的圣君贤相、道德完人。因为在法家政治文化看来,好利和私欲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君臣关系从本质上讲也只不过是利益交换关系,如韩非子谈得最直截了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53]奢望官吏们自觉做到廉洁奉公,不去追逐私利是很难的。《商君书·禁使》即指出:“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解决问题的答案只能是以严酷的刑律威慑官吏们不敢去贪污受贿:“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54]

正是为了使刑罚对官吏具有巨大的威慑力,而不是无关痛痒的表面文章,法家政治文化提出了轻罪重罚和加罪两项立法原则。轻罪重罚是先秦法家“以刑去刑”思想的具体化。商鞅、韩非都认为,只有重刑方可能杜绝犯罪的发生,“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55],“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56]。用重刑处罚罪犯,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罚犯罪者本身,更重要的是以此对社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秦律《法律答问》对行贿一钱即处黥城旦的规定正是这一原则在反贪领域的运用。在此案例中,重要的不是行贿数量多少,而是是否为行贿、受贿的性质。如此严苛的规定是能够对官吏受贿行为产生威慑力的。加罪是指对执法犯法者罪加一等,对官吏贪赃枉法、触犯刑律的都要加重处罚。如《法律答问》:“害盗(吏名)别徼而盗,加罪之。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这是非常宝贵的反贪意识,相比于后世官位可以抵消或减轻处罚的错误做法,其对官吏贪贿行为的威慑效力是明显的。

不止于此,法家政治文化还特别强调“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说:“所谓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韩非子·有度》也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里有两层含义值得注意:一是认为在惩治贪贿时不能因贵废法,法外施恩,而且尤其要注意防止君主亲近、女宠说情对反贪的干扰。如韩非子反复言及:“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57],“女妹有色,大臣左右无功者,择宅而受,择田而食”,“今士大夫不羞污泥丑辱而宦,女妹私义之门不待次而宦”,“近习女谒并行,百官主爵迁人,用事者过矣!”[58]如若听任权贵请托之风盛行,想控制住腐败趋势是不可能的。二是不因功废法,不以功抵罪。对依仗自己曾经于国有功而滥行贪贿的,也要依法严惩,不能因其以前的贡献而心慈手软。这二者都是为了避免官吏中可能出现超越法律约束以外的特权阶层。在法家政治文化那里,甚至君主也无法任意越法行事,如《商君书·君臣》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又《修权》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这种意识对于加强反贪的力度确实是极为宝贵的,但在专制主义政体中要把它付诸实施又无疑是困难重重的,因为专制主义政体的特点恰恰就在于有凌驾于社会全部制约力量以外的特权者存在。

[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 《朱子语类》卷一三四 。

[3] 《荀子·议兵篇 》。

[4] 《荀子·强国篇 》。

[5] 《汉书》卷四九《晁错传 》。

[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7] 《史记》卷八三《鲁仲连邹阳列传 》。

[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9] 《汉书》卷六四《严安传 》。

[10] 《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 》。

[11] 《荀子·议兵篇 》。

[12] 《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

[1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1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15] 《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 》。

[16]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

[17] 《汉书》卷三九《萧何传 》。

[18] 《十七史商榷》卷一四《汉制依秦而变 》。

[19]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

[20]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

[2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 》。

[2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5] 《汉书》卷五一《贾山传 》。

[2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7]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29]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

[30]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

[31]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

[32]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

[33]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 》。

[34] 《汉书》卷一《高帝纪 》。

[35] 《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 》。

[36] 《尉缭子·将理 》。

[37]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 》。

[38]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

[39]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

[4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

[41] 《汉书》卷六四《严安传 》。

[42] 《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

[43] 《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 》。

[44] 《水经注·河水》注引杨泉《物理论 》。

[45] 《淮南子·汜论训 》。

[46] 《汉书》卷四五《伍被传 》。

[47] 《汉书》卷五一《贾山传 》。

[48]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

[49] 《盐铁论·诏圣 》。

[50] 《淮南子·兵略训 》。

[51] 《韩非子·定法 》。

[52] 《韩非子·有度 》。

[53] 《韩非子·难一 》。

[54] 《商君书·开塞 》。

[55] 《商君书·说民 》。

[56] 《商君书·赏刑 》。

[57] 《韩非子·孤愤 》。

[58] 《韩非子·诡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