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二版)
- 龙敏 陈永智主编
- 9858字
- 2021-10-22 11:46:40
2.1 税收筹划模型
税收筹划模型是连接税收筹划目标与税收筹划技术的纽带。税收筹划者在对纳税方案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总是要运用简单或者复杂的数学模型。税收筹划模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模型、类别模型和个别模型。其中,税收筹划一般模型在税收筹划中普遍适用,税收筹划类别模型适用于某一类情况的税收筹划模型。本节根据税收筹划目标建立税收筹划一般模型,即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和纳税最小化模型;然后用税收筹划一般模型和税收原理推导三个税收筹划类别模型,即相机抉择模型、纳税禁区模型和统一调度模型。
2.1.1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
2.1.1.1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的概念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税后利益最大化。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是设计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计算出各个纳税方案的税前利益和税收总额,比较各个纳税方案的税后利益,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数学模型。
2.1.1.2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的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
这一步是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对于纳税方案的设计,人们往往认为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说只发现一套纳税方案。因此,我们应当熟悉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运用发散思维,寻找并设计多种纳税方案。
(2)计算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税收总额或税后利益。
这一步要运用税法基本知识计算与比较各纳税方案的税收总额,运用财务与会计专业知识计算与比较各个纳税方案的税前利益与税后利益。
(3)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这一步应当根据税收筹划目标,运用聚合思维,选择税后利益最大的纳税方案,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
2.1.1.3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的参数
设税前利益为B,税收总额为T,税后利益为A,则
税后利益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权责发生制,有税后利润、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也可以采用现值标准,有税后净现值、每股税后净现值或内含报酬率等标准。税收总额可以是所得税,也可以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所有税收。
2.1.1.4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的通用模型
假设有两个纳税方案,方案1为A1=B1-T1,方案2为A2=B2-T2。
当A1>A2时,选择方案1;当A1<A2时,选择方案2。
因此,为实现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我们应该选择税后利益最大的方案。该模型告诉我们,在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时候,不能就税收谈税收,只比较方案的税收,不考虑方案的税前利益和税后利益,会陷入税收筹划的误区。
2.1.1.5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的增量模型
假设有两个纳税方案,方案1为B2=B1+ΔB,方案2为T2=T1+ΔT,稍加变化可得
A2=B2-T2=(B1+ΔB)-(T1+ΔT)=A1+(ΔB -ΔT)
当ΔB<ΔT,则恒有A1>A2时,选择方案1;当ΔB>ΔT,则恒有A1<A2时,选择方案2。
因此,方案2与方案1相比,只有税前利益增加的幅度超过税收增加的幅度,我们才能实现税后利益的增加,方案才是可行的;同样道理,方案2与方案1相比,只有税前利益减少的幅度小于税收减少的幅度,我们才能实现税后利益的增加,方案才是可行的。
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在分析不同纳税方案时,只分析它们有区别的部分,可以不分析其相同部分,甚至可以忽略虽然不相同但并不重要的部分。该模型无须计算总量指标,忽略不重要指标,只对重要增量指标进行计算、比较,以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例2-1】 某乳品厂于20×7年8月开业,该乳品厂内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两个分部,牧场饲养奶牛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牧场草料来源为向农民收购和牧场自产,每月需向当地农民收购草料500吨,每吨单价2000元。该乳品厂每月购入水电、修理备用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生产的花色奶对外销售收入为150万元。当地的附加税费率为10%。
该乳品厂每月应纳增值税=150×13%-500×0.2×9%-3=15.6(万元)
每月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15.6×10%=1.56(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5.6÷150=10.4%
【工作要求】 该乳品厂增值税税负率高达10.4%,根据税务部门统计的数据,食品饮料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一般为4.5%。请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筹划方案。
【税法依据】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号)。
【筹划思路】 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向当地农民收购的草料,扣除收购额11%的进项税,以及水电和修理备用件的3万元进项税。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3%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加之外购草料价格是很低的,外购草料抵扣的进项税是很少的,所以造成该乳品厂增值税税负率偏高。因此,拆分业务或者分散业务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率。
【筹划过程】
我们将乳品厂拆分为两个经营主体(纳税人),成立集团企业,包含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业务重新构建为:牧场生产的初级奶卖给乳品加工厂,乳品厂生产的花色奶外销。
假设牧场收购草料500吨,每吨单价为2000元,生产的初级奶(为免税农产品)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价格为110万元,乳品厂按150万元价格外销。牧场不缴纳增值税。
乳品厂每月应纳增值税=150×13%-110×9%-3=6.6(万元)
乳品厂每月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6.6×10%=0.66(万元)
乳品厂增值税税负率=6.6÷150=4.4%
【筹划结论】 增值税税负率降低,即整个集团缴纳增值税减少,同时城建税及其附加费降低,集团利润总额增加。
【筹划点评】 当然,拆分业务建立新的业务流程需要反思一些费用,但是该集团是长期经营的,这些费用会慢慢被分摊。同时,牧场销售的初级奶的价格要符合非关联定价。因此,该筹划不仅考虑了增值税,也考虑了其他税种;不仅考虑了税收利益,也考虑了非税利益;不仅考虑了单个公司的利益,也考虑了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能有效地实现税收筹划目标。
2.1.2 纳税最小化模型
2.1.2.1 纳税最小化模型的概念
税收筹划的目标可以归纳为通过纳税最小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模型是指各个纳税方案的税前利益相等,通过计算和比较各个纳税方案的税收,我们选择纳税最小化的方案,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的数学模型。
2.1.2.2 纳税最小化模型的推导
设税前利益为B,税收总额为T,税后利益为A。假设有两个纳税方案,且B1=B2。
当T1<T2,则恒有A1>A2时,选择方案1;当T1>T2,则恒有A1<A2时,选择方案2。
因此,在税前利益相等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纳税最小的方案,就能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该模型可以使计算大大简化,在税收筹划中得到广泛使用。
要实现纳税最小化,我们必须计算税额。
设T0为应纳税额,b为税基,t为税率,c为税额抵扣(或简称抵扣),则有
设i为应税收入,d为税收扣除,一般有
设T为实缴税额,r为税额抵免(或简称减免),则有
式(2.5)与式(2.6)是税额计算通用公式。
每个税种的具体计算公式都是通用公式的具体运用,比如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税收扣除)×税率-速算扣除率×税收扣除(2.10)从税额计算通用公式可以得知,税额的计算与税基(应税收入、税收扣除)、税率税额抵扣、税额减免密切相关。税额与税基、税率呈正相关,与税收扣除、税额抵扣、税额减免呈负相关。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实现纳税最小化,应尽量降低税基、应税收入和税率,尽量增加税收扣除、税额抵免和税额减免。
【例2-2】 案例导入解析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筹划思路】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进而影响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高低。所以,在成本分配时,我们应尽量减少乙型号消费品的成本,增加甲型号消费品的成本。
【筹划过程】 我们将乙型号消费品的成本转移4万元到甲型号消费品,则甲型号消费品的成本为40万元,乙型号消费品的成本为10万元,则有
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360000×10%=36000(元)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100000×(1+10%)÷(1-10%)×10%=12222.22(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0%)÷(1-10%)×13%=119888.89(元)
节省增值税和消费税=17111.11+126244.44-12222.22-119888.89
=11244.44(元)
【筹划结论】 经过筹划,节省增值税和消费税约11244元。
【筹划点评】 因为产品成本是通过公司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制造费用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在各步骤的在产品、半成品及产成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可见,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合理地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这样就便于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进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降低,从而降低税基,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相应地减少。
2.1.3 相机抉择模型
2.1.3.1 相机抉择模型的概念
相机抉择模型,也可称为无差别点模型,是先计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税收及其税后利益的无差别点,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纳税方案进行相机抉择的数学模型。相机抉择模型包括纳税无差别点模型和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
2.1.3.2 纳税无差别点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有两个纳税方案且B1=B2, T1=b1× t1, T2=b2× t2。其中,t1、t2为常量,b1、b2为变量,t1<t2, b1>b2。
(2)模型推导。
令T1=T2,则b2/b1=t1/t2。
设X=b2/b1。
当X=b2/b1=t1/t2时,T1=T2。
当X=b2/b1<t1/t2时,T1>T2。
当X=b2/b1>t1/t2时,T1<T2。
纳税无差别点模型如图2.1所示。
图2.1 纳税无差别点模型
(3)总结。
纳税无差别点模型由纳税最小化模型推导而来。在两个方案税前利益相等的前提下:
① 当变量X处于无差别点时,两个方案可以任意选择;
② 当变量X大于无差别点时,我们应选择税额与变量X呈负相关的方案;
③ 当变量X小于无差别点时,我们应选择税额与变量X呈正相关的方案。
(4)纳税无差别点模型适用范围。
纳税无差别点模型适用于税前利益相等的情况。两个纳税方案的纳税计算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差异,从一个因素看,方案1优于方案2;从另一个因素看,方案2优于方案1。
在房产税中,房产自用与出租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税自用按照房产余值与1.2%的税率计算房产税,房产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与12%的税率计算房产税。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无差别点模型进行筹划,对房产出租或者自用进行相机抉择。
在增值税中,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不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并且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即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免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能准确划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无差别点模型进行筹划,选择是否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则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无差别点模型进行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身份。
在增值税中,对于混合销售,一般纳税人的主业适用13%或9%或6%的税率时,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无差别点模型进行筹划,调整业务内容与比重,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例2-3】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4间房屋,账面价值为10万元,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租金为24000元。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公司自用房产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附加税费扣除率为10%。则:
公司应纳房产税=24000×12%=2880(元)
【工作要求】 进行税收筹划,目标是降低公司房产税。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的1.2%计税,从租计征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现代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筹划思路】 由于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从租计征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税,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的1.2%计税。因此我们可以选择房产税的计税方法进而降低房产税;对于增值税,由于税率有13%、9%、6%,我们可以事前规划选择适用税率,降低增值税及其附加。
【筹划过程】 我们可以改变公司的经营模式,将4间房屋由出租改为仓储业务。由于改变了房屋用途,进而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计征方法会随之改变。
公司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元)
【筹划结论】 我们经过筹划,即改变房屋的用途,节省房产税2040元(2880-840=2040)。
【筹划点评】 我们改变了房屋的用途,进而改变了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2.1.3.3 税后无差别点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A1、A2分别为方案1和方案2的税后利益。
A1=B1(1 - t1), A2=B2(1 - t2); t1、t2为常量,B1、B2为变量;t1<t2, B1>B2。
(2)模型推导。
令A1=A2,则B2/B1=(1 -t1)/(1 -t2)。
设X=B2/B1。
当X=B2/B1=(1 -t1)/(1 -t2)时,则A1=A2。
当X=B2/B1<(1 -t1)/(1 -t2)时,则A1>A2。
当X=B2/B1>(1 -t1)/(1 -t2)时,则A1<A2。
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如图2.2所示:
图2.2 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
(3)总结。
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由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推导而来。
① 当变量X处于无差别点时,两个方案可以任意选择;
② 当变量X小于无差别点时,我们应选择税后利益与变量X呈负相关的方案;
③ 当变量X大于无差别点时,我们应选择税后利益与变量X呈正相关的方案。
(4)税后无差别点模型的适用范围。
税后无差别点模型适用于两个纳税方案的税后利益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从一个因素看,方案1优于方案2;从另一个因素看,方案2优于方案1。
就债券而言,债券有免税债券和应税债券之分,投资免税债券的税前利率和税率均小于投资应税债券,在不同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情况下,我们可以运用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分别计算应税债券与免税债券税前利率之比的无差别点,进行税收筹划。
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材料采购时,选择不同的供货方,其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不同,主要有13%、9%、6%等,其含税价格也不同,一般抵扣率越高,其含税购进价格就越高,纳税人可以运用税后利益无差别点模型进行税收筹划。
2.1.4 纳税禁区模型
2.1.4.1 纳税禁区模型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在起征点或者临界点附近,税前利益的少量增加会导致税额的跳跃上升,得不偿失,是纳税误区;全额累进税率的每一个临界点产生一个向上的税收调控缺口,并且对应一个纳税禁区。因此,纳税禁区模型(或称临界点模型)是先求出税前利益的纳税禁区,当税前利益处于纳税禁区之内,我们应降低税前利益,使税前利益摆脱纳税禁区的数学模型。
2.1.4.2 纳税禁区模型的推导
(1)模型假设。
A=B×(1 -t), B、t均为变量。
当B≤B0(变量)时,t=t1(常量)。
当B>B0(常量)时,t=t2(常量)。
0≤t1<t2。
(2)模型推导。
当B<B0时,T=B×t1, A=B×(1 -t1)。
当B=B0时,T=B0×t1, A=B0×(1 -t1)。
当B>B0时,T=B×t2, A=B×(1 -t2)。
当B→B0∗时,,A=B0×(1 -t2)。
又因为B0×t2>B0×t1, B0×(1 -t2)<B1×(1 -t1)。
所以,当B→B0∗时,税后利益反而要小于当B=B0时的税后利益。
这就是说,在临界点附近,税前利益(销售额、增值额或者利润额)的少量增加导致税额跳跃式增加,税后利益(销售额、增值额或者利润额)反而减少,得不偿失,是纳税禁区,我们还不如将税前利益控制在临界点以下。
设税前利益B1处于纳税禁区。
则B0<B1,且A0>A1,即B0×(1-t1)>B1×(1-t2),解得B0<B1<B0×(1-t1)/(B1-t2)。
因此,税前利益B的禁区为[B0, B0×(1 -t1)/(1 -t2)]。
在临界点之上,只有当税前利益(销售额、增值额或者利润额)增加的幅度大于或者等于税额增长的幅度才是合算的,即当B≥B0×(1 -t1)/(1 -t2)时,我们才能摆脱税前利益的纳税禁区(见表2.1)。
表2.1 税前利益的纳税禁区
根据表2.1,我们可以知道,在第二个区间,税前利益B大于B0,其税后利益A反而小于A0,因此第二个区间是税前利益B的禁区。其原因是税前利益的小量增加导致税额的跳跃式上升,得不偿失。临界点附近税收变化和临界点附近税后利益变化与纳税禁区见图2.3和图2.4(S为斜率)。
图2.3 临界点附近税收变化
图2.4 临界点附近税后利益变化与纳税禁区
(3)总结。
纳税禁区模型由税后利益最大化模型推导而来。纳税人在进行纳税决策的时候,应当避免进入纳税禁区。税前利益如果在纳税禁区之内,我们应当减少税前利益,如通过降低收入、增加扣除等非常规方式,使税前利益控制在临界点以下。而在纳税禁区之外,我们应当采取常规方式增加税前利益,税前利益越大越好。
2.1.4.3 纳税禁区模型的适用范围
纳税禁区模型适用于税法中有起征点、临界点或者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包括销售额、扣除额、增长率、所得额的起征点或临界点。
增值税有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禁区模型进行税收筹划。
2006年4月,消费税新增了高档手表税目,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率为20%,销售价格10000元成为了手表的起征点。
消费税中,每条卷烟标准调拨价格为70元(含)以上,比例税率为56%;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比例税率为36%。这在事实上构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
消费税中,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定额税率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定额税率为220元/吨。这在事实上构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
消费税中,乘用汽车根据汽缸容量(排气量)的大小分别适用1%、3%、5%、9%、12%、25%、40%的税率。这在事实上构成了七级全额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中,居民企业、非居民常设机构所得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在事实上构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操作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其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规定改变了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则,从而使年终奖也存在纳税禁区,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禁区模型进行税收筹划。
【例2-4】 某服务公司资产总额为800万元,从业人员为60人,预计2017年利润总额为310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适用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3100000×25%=775000(元)
税后利润=3100000-775000=2325000(元)
【工作要求】 进行税收筹划,目标是增加公司税后利润。
【税法依据】 根据财税〔2019〕 13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 我们把公司应纳税所得控制在300万元以内,适用小微企业20%的税率。
【筹划过程】 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仅超过小微企业临界点10万元,适用高一档税率很不合算。我们应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有四个:一是推迟应税收入的实现,二是减少应税收入,三是提前实现费用或损失,四是增加费用或损失,比如该公司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0万元。
捐赠后利润总额=3100000-100000=3000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3100000×12%=372000(元)
公益性捐赠未超过准予扣除的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2000000×50%×20%=250000(元)
税后利润=3100000-250000-100000=2750000(元)
【筹划结论】 筹划后税后利润增加额=2750000-775000=1975000(元)
推而广之,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0元时,并且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适用税率为20%。
应纳所得税额=3000000×20%=600000(元)
设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X元,X>3000000元,适用税率为25%。
应纳所得税额=X×25%
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金额小于应纳所得税额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为纳税禁区:X-3000000<X×25%-600000,解之得3000000<X<3200000。
因此,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3199999元为纳税禁区。
可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禁区如表2.2所示。
表2.2 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禁区
【筹划点评】 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事实上构成了两级全额累进税率,300万元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金额小于所得税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禁区。当小型微利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纳税禁区时,可以采用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扣除等办法,使年应纳税所得额脱离纳税禁区,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2.1.5 统一调度模型
2.1.5.1 统一调度模型概念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税率差异,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率差异,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税率差异,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存在税率差异。纳税人可以对整体税前利益(收益或者利润)进行统一安排(调度),以实现纳税最小化。
统一调度模型,是指在纳税人整体利益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将税前利益在纳税人的不同成员(或项目、时间)之间进行统一调度,按照先低税率后高税率的顺序进行安排,从而建立纳税最小化及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数学模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统一调度模型的税收筹划目标不是集团中单个成员公司、单个项目等的纳税最小化及税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公司集团整体纳税最小化及税后利益最大化。
2.1.5.2 比例税率下统一调度模型的推导
(1)模型假设。
纳税人两个成员公司(或者两个项目、两个时间段)适用不同的税率,且0≤t1<t2。
纳税人整体税前利益B为正的常量,B1+B2=B(正的常量);
T1=B1×t1(当B1≥0), T1=0(当B1<0);
T2=B2×t2(当B2≥0), T2=0(当B2<0);
纳税人的整体税收T=T1+T2。
纳税人整体税后利益A=B -T。
(2)模型推导。
当B1=B或者B2=0时,T取得最小值minT=B×t1, A取得最大值maxA=B×(1 -t1)。
比例税率下整体税收和整体税后利益如图2.5、图2.6所示。
图2.5 比例税率下整体税收
图2.6 比例税率下整体税后利益
(3)总结。
统一调度模型由纳税最小化模型推导而来。比例税率下,当纳税人的不同公司或不同项目或不同时间段的适用税率不相同时,纳税人应将税前利益尽量安排给适用税率低的公司(或项目或时间段),将适用税率高的公司(或项目或时间段)的税前利益转移到适用税率低的公司(或项目或时间段),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进而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
(4)比例税率下统一调度模型的适用范围。
统一调度模型可以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既可以在国内税收筹划中运用,也可以在国际税收筹划中运用;由于集团内部各个成员公司所处产业或地域不同,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能不同,成员公司可以安排交易,适度提高或压低售价或费用,将利润从高税率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公司,进而降低集团所得税。
统一调度模型可以适用于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一般选择在初始环节征收,以后不再征收。在税收筹划上,只要做到该环节不纳税或者少纳税,就可以减轻纳税人的消费税税负。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厂家,一般将其销售部门设为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而降低应税环节的销售额,最终减少消费税。另外,消费税法规定有些中间消费品不能抵扣,关联公司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减轻中间消费品的消费税负担。
统一调度模型可以适用于关税。由于关税是在进口环节纳税,进口以后就不再缴纳关税。因此,进口商可以在进口国设立关联公司,进行适度的转让定价,进而节约关税或者推迟消费税的缴纳。
统一调度模型可以适用于增值税。对于一个既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又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加工的公司,当农业初级产品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分设农场与农产品加工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进行合理转让定价,以增加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增值税。
2.1.5.3 累进税率下统一调度模型的推导
(1)模型假设。
纳税人包括两个成员公司,纳税人整体税前利益B为正的常量,B1+B2=B;
两个成员公司的适用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3所示:
表2.3 两个成员公司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t11<t21<t13<t23;纳税人整体税收T=T1+T2;纳税人整体税后利益A= B-T。
(2)模型推导。
① 当B≤B11时,
minT=B×t11,此时B1=B和或B2=0。
② 当B11<B≤B11+B21时,
minT=B11×t11+(B -B11)×t21,此时B1=B11或B2=B -B11。
③ 当B11+B21<B≤B11+B21+B12时,
minT=B11×t11+B21×t21+(B-B11-B21)×t12,此时,B1=B-B21或B2=B21。
④ 当B11+B21+B12<B≤B11+B21+B12+B23时,
minT=B11×t11+B21×t21+B13×t13+(B -B11-B21-B13)×t23。
此时B1=B11+B13或B2=B -B11-B13。
……
(3)总结。
在不同成员公司均实现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由于不同成员公司有多档税率,税收筹划是较为复杂的。总而言之,我们应将税前利益安排在适用税率最低的成员公司,然后再安排给适用税率较高的成员公司,直到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整体税收,实现纳税人整体税后利益最大化。
(4)累进税率下统一调度模型的适用范围。
累进税率一般是在所得税中采用,因此该模型主要适用于所得税。
该模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当关联公司分别位于均采用累进税率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可进行转让定价,合理转移利润,从而减轻集团所得税,实现集团税后利益最大化。
该模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年薪包括每月工资和年终奖两个项目,其税负存在差异,纳税人应将年薪在每月工资和年终奖两个项目上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节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