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与《九国公约》

金问泗

当时国际空气,于我较为有利,然我国内情状,颇不安定。我之参加华会,则仍希望对于百年来不平等条约的束缚,至少稍为放松,亦不致变本加厉。而鉴于当年情形,仍须借重开放门户政策,以冀保持我国的独立与领土完整;换言之,欲于维持现状之中,求情形之不更恶化。因此提出基本原则十条于一九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太平洋远东委员会(以后简称委员会)第一次开会时,由施代表经手提出。其最主要四点: (1)尊重我国领土完整; (2)我国全国实行开放门户; (3)对于我国政治上,司法上,行政上行动自由之限制,或即时解除之,或俟情势许可时解除之;(4)以后太平洋远东区域内,倘有国际间问题发生,随时召集会议,和平处理云云。

委员会于讨论十原则提案时,法国首席代表白里昂(时任法总理)谓关于中国领土完整一层,须先明定中国与他国的国界,乃举中国与法属安南长一千五百千米之国界为例。美代表罗脱一面自告奋勇,愿依据中国提案所包括之各项原则,另制提案,俟下次开会时提出;一面利用法代表的所说,认为此即是“什么是中国?”的问题。因言他(罗脱)的看法,中国应分为中国本部与中国享有宗主权的地区,而正由彼拟制之提案,在初期当以中国本部为实施范围。盖罗脱看法,东三省虽为我国主权所在,乃与宗主权无殊。此则可能一种误解,但彼视东三省为非我国本部,虽未明言,其意在此。当经顾代表告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领土,包括本部与一切周围领域在内,此点乃不复提。然伦敦《泰晤士报》(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社论)竟言:华会必须先解决“什么是中国”的问题,然后能解决远东问题;同时并谓因此法代表对中国代表之是否代表全中国有所致疑,实则白里昂并无此说法也。

罗脱所拟原则四条,在委员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次开会时提出。该草案临时分送,即我国关系最深,亦仅于开会前见稿。迨既提出,短短两小时,即已通过,并无多大讨论。该四条大致(1)尊重中国独立以及领土与行政的完整; (2)予中国以最充分及最无碍的机会,俾得发展并维持有利稳固的政府; (3)在全中国境内,切实推行各国工商业机会均等原则; (4)勿利用中国现状,营谋特别权利,以致减少友邦人民的权利,亦勿将许有害友邦安全的措施。当讨论时,顾代表发言,大旨谓该四项原则,似以现状为出发点,但对于有妨害中国主权之处,是否无永久维持之意?请主席予以解释。许士答谓顾氏所指,乃是特种问题。既而白尔福以第四项用有“安全”字样,很天真的询问,何以牵涉他国的安全?亦经许士予以不得要领的答复,同时,英代表团中有人向白氏附耳,窃窃私语,遂不追问,而得通过。该四项原则之列入九国公约,有“中国以外之签约各国应允”字样,我国代表当时未加深究,其原因或在于此。

缘在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零年间,成立美英法日四国银行团,经办对华贷款事务。日本以满蒙某处地方,有关日本的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主张予以除外,不再该银行团活动范围之列。此层经过日本与他三国长时间的争持后,该三国向日本保证,该银团不采取亦不奖许有碍日本国防与日本经济的措施。罗脱第四原则“安全”字样之出典在此。其首句不减少友邦人民权利云云,乃兰辛石井换文时日本所密许美国者。是以该款来源,全出日本,而为罗脱所赞许,本不出自委员会的主张。罗脱尝语顾氏,谓日本在满洲之地位,如此巩固,除用武力外,无法将其驱除。故该第四条一方面维持日本在东三省之权益,他方面以不妨碍他国的既得权益为交换,其为重视现实,意至明显。

《九国公约》,有人称为“开放门户条约”,盖开放门户政策,原为各国双方条约上之担任,至华会订约而始有多边条约性质。总之,《九国公约》虽然打消以前势力范围的观念,但实质上,是迁就而维持现状的,并非除旧布新的。其我国十原则之匆匆提出,与罗脱四原则之列入公约,以及山东问题我代表对于付现赎路之主张,并不坚持到底,皆致各方之不满。自该公约签订,不到十年,日本违约,并违背国联宪章与《巴黎反战公约》,实行对我节节侵略,国联既无法阻止,即根据《九国公约》召集之比京会议,虽在美政府领导之下,亦复一筹莫展,至此而该公约乃与国联宪章同成废纸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