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机构改革与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的知识产权机构改革一直在“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的沟通联络作用,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深圳市成立了知识产权局。2009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大部制”改革,成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管理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工作。2014年,市政府组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委员会内同时设立正局级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质量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直属的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深圳市市场稽查局。

2019年1月,重新组建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内设知识产权促进处和知识产权保护处两个处;直属的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设立知识产权稽查处,建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位于深圳大学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广东)基地。各区设立辖区局,各街道设置监管所,形成“市、区、所”三级联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2017年,深圳市政府提升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规格,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庆生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市长黄敏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从31家增加至38家。

2017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深圳辖区专业技术类案件的管辖权保留在深圳市。深圳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侦支队。深圳市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中心,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海知识产权检察研究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一直都在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敢于尝试和突破,为深圳各方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走在“全国前列”。

1996年1月1日,深圳市出台并实施全国首部涉及技术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填补了深圳此类法律的空白,为全国技术秘密保护提供了范例。该条例首创技术秘密保护行政处罚,为企业保护技术秘密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保护模式。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条例于2009年8月进行了修正。

2008年7月1日,深圳市出台并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这是深圳市首部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为深圳市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2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率先在全国实现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协同推进,打造要素齐全、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国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结合的示范城市。

2017年9月,在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又被称为深圳知识产权保护“36条”,内容覆盖法制建设、机制建设、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企业维权援助、重点产业区域保护等方面,构建起知识产权全产业、全类别、全链条保护的政策体系,推动建设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示范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效果,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难题,深圳积极对标港澳地区及欧美发达国家,着力构建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称《保护条例》),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条例内容详见本书附录2)。该《保护条例》在建立合规性承诺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发布行政临时禁令、构建信用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创新,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该《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实在在地促进了深圳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既使深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方面工作得到有效提升,又对创新主体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现象有一定程度的遏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面大力贯彻落实该《保护条例》,一面积极研究制定《关于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规定(试行)》、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等配套制度;另一面由探索尝试,先行发布临时禁令,及时阻止继续侵权,防止侵权损害扩大化;通过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技术判定意见,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显著提升办案效率。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自律管理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政企协调,信息获取机制进一步完善。80家各类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成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补充,有效对接企业需求,形成行政、司法、行业“三网立体保护”格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逐步构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忠介绍,深圳市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遗余力,2019年初中央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8月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双区驱动”的背景下,深圳市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过去,因受立法权限限制,《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未就损害赔偿额等问题做出规定,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里,明确“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深圳将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推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索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图2-1 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召开专业座谈会

2019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积极推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司法保护领域等修改建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特别增设“司法保护”专章,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重复侵权等情形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是我国地方性立法首次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强化境外维权服务等方面内容,加快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等部门积极推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纳入2020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将在全面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各方立法需求的基础上,对技术秘密形式、技术秘密认定、保密措施、刑事执法领域等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与此同时,深圳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首创由香港籍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在世界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起诉深圳市舜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庭邀请香港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