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声为用、以义为用与词学研究路径之辨析

由于唐宋词已经完成诗乐离合的历程,加上宋之后,词的唱法几乎失传,致使出现不同的治词路数。清末词家杜文澜《论词三十则》第十四则说:

初,戈顺卿论词吴中,众皆翕服。独长洲孙月坡茂才麟趾与龃龉。长洲宋铭之茂才云:“窃谓守戈氏之界,可以峻词体。游孙氏之宇,可以畅词趣。二者皆是,不可执一,愿与同侪通两家之驿可乎?”同人韪之。余则谓词仍当以韵律为主,未可越戈氏之范围,不敢附和月坡也。(30)

此处,经宋翔凤之笔,总结了治词的三种路数:峻词体,即戈载、杜文澜主张的以韵律为主;畅词趣,即孙麟趾坚持的以词的意趣为主;不可执一,即宋翔凤对前二者的调和之论,希望沟通两家之驿。可见,这三种治词路数纯粹是从词体体制出发的,由诗乐离合问题引发的。不过,由此三种治词路数观察宋之后词学研究,有几点需要辨析。

一是峻词体路数存在探求词体韵律之源与之实的现象。宋之后词乐虽然失传,但部分词家因为音律之于词体诞生的特殊意义,仍多着眼于词体的原生态,强化音律对于词体体性及其声调的决定性意义。可是“既无宫商足据,又无工尺可循”(31),“作者按谱填词,名为倚声,实则可歌与否,不自知也”(32),毕竟是事实。于是即便那些主张尊重宫调、音律学,自谓“于音律有神悟”的词家,填词时往往也只能是寻求可操作的词体格律。如此词体声调美便落实在四声平仄的口吻节奏之中,而如万树、戈载、杜文澜等人词论中所说的韵律,主要也是词的格律。

二是上述三种路数并不等同于唐宋词风格学上的三分法。在豪放、婉约二分法基础上,较早提出三分的是清初顾仲清(原名康孙,字咸三),即“苏、辛之雄放豪宕”“秦、柳之妩媚风流”和“姜白石、张叔夏辈,以冲澹秀洁,得词之中正”(33);后来如蔡宗茂、江顺诒、谢章铤等人都有类似说法。受到婉约词合律、李清照批评苏轼词“句读不葺之诗”及主张雅正的张炎说的“音律所当参究,词章先宜精思”等观念的影响,让人感觉到上述三种路数似乎对应着婉约、豪放及雅正三种词作风格。从唐宋词史上看,这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一从体制上而言,一从风格上而言,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作为乐歌传统中的中国诗歌,历来就有“以义为用”与“以声为用”的分别和统一的问题。这个争议了千余年的话题,仍然在影响着我们对诗歌的认识。统一者,如《周礼·春官·大师》说的“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以义为用者,如清代诗论家程廷祚所批评的那样,虽然能承认“诗之切于学者二,义理也、声歌也”,但往往又多主张“乐不与”,由此导致“徒以诗为乐之用,则诗与乐皆失其本体”(34)的局面。以声为用,对乐歌来说更具有本源性,此派主张诗为乐章,古之诗曰歌行,如同今之词曲,均以乐为本。他们反对那种但能诵其文,说其义理的路数,认为一旦“义理之说既胜,则声歌之乐日微”,致使“今乐府之行于世者,章句虽存,声乐无用”(35)。同时,部分论者受到早期诗乐舞三位一体的原始艺术思维的影响,以诗歌的历史发生学为诗歌创美的原则:与“书可以云读”比较,“诗何以必弦诵?”“不能弦诵者,即非诗”,那么诗“何以能弦诵?”因为“我以情发之,而又不尽发之,第长言永叹,手舞足蹈,若有不能已于言,又有言之而不能尽者,非弦而诵之,不足以通其志而达其情也”(36)。可见,弦诵可歌是诗歌创美最终也是最适宜的方式。既然“凡律其辞则谓之诗,声其诗则谓之歌,作诗未有不歌者”,诗美的本质便“在于声,不在于义”。如此,“诗为声也,不为文也。浩歌长啸,古人之深趣。今人既不尚啸,而又失其歌诗之旨,所以无乐事也”,在通情达志的内在需求中,指出了诗歌批评以“弦诵者谓之诗”的审美标准(37)

可以说,词体的诞生与衰败也是“弦诵者谓之诗”的逻辑产物。“诗亡于宋而遁于词”,“晚唐以后,始尽其辞,而情不足。于是诗文相乱,而诗之本失矣。然而人之性情,其不能已者,终不可抑遏而不宣,乃分而为词,谓之‘诗余’。”同样的道理,“词亡于元而遁于曲”(38)。从理论上分析,以声为用对维护歌词的独特性,有深远的意义。作为诗乐结合的歌词绝非诗与音乐的折中物,而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艺术样式。“歌词配上了音乐以后,再不是散文或诗歌了,而是音乐的组成要素”,歌词的作用就是帮助创造、发展音乐的基本幻象。所以,它们有可能弱化文学的地位,而担负起纯粹的音乐功能。缺乏文学味道的诗歌,或许是好的歌词。此时“作为诗歌,它们已消失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诗歌的意义要求它们,而“它们的不足已在音乐作品中得到弥补”。当然,这种观点与“音乐必须保持音乐的特色”的音乐纯粹性认识是有关系的(39)

坚持歌词的纯粹性理当是词学研究的一个观察点,甚至可以此判断唐宋词的盛衰变化。正如王国维说“以境界为最上”的词,主要就是五代北宋时期的可歌的歌词。为此,他在《人间词话》从诗词的题目有无分析了诗词的亡与不亡:

诗之《三百篇》《十九首》,词之五代、北宋,皆无题也。非无题也,诗词中之意,不能以题尽之也。自《花庵》《草堂》每调立题,并古人无题之词亦为之作题。如观一幅佳山水,而即曰此某山某河,可乎?诗有题而诗亡,词有题而词亡。然中材之士,鲜能知此而自振拔者矣。(40)

诗词之题目本为自然人生。自古人误以为美刺、投赠、咏史、怀古之用,题目既误,诗亦自不能佳。后人才不及古人,见古名大家亦有此等作,遂遗其独到之处,而专学此种,不复知诗之本意。于是豪杰之士出,不得不变其体格。如楚辞、汉之五言诗、唐五代北宋之词,皆是也。故此等文学皆无题。(41)

王国维认为无题合乎文学的本意,因为文学的题目就是自然人生,若以题目限定,就离开了文学的本意。由此,他既分析了词的兴盛原因,也指出了南宋后词衰亡的原因。一则,他认为无功利的自由创作、自由欣赏,才是文学的审美本质,何况词又是特重内美的艺术样式。二则,王国维表明了他的歌词立场,早期词人填词多吻合曲调,曲调的音乐主题即是歌词的标题,音乐赋予了歌词无穷的生命力。随着歌词的语言地位上升,歌词由超功利的娱情逐渐向言志过渡,故而词人填词又另立标题,由企图契合音乐主题到渐趋背离,于是歌词因失去了音乐的滋养,丢弃歌词的纯粹性而走向衰亡。

不过,在坚持歌词纯粹性的同时,也要有一个宽容的、多元化的研究态度,不能凭借以乐为本的歌词纯粹性否定其余。钱锺书曾专门讨论过“诗乐离合,文体递变”的话题,由此表明了他的艺术观点。一是“文字弦歌,各擅其绝”,诗乐既因有共同基础,故“理宜配合”,也因“性有差异”,当尊重各擅其绝的审美效果论。钱氏不是完全反对诗乐结合,而是因为“艺之材职,既有偏至;心之思力,亦难广施”,若强欲并合,既不能各尽其性,又难以兼美,或且两伤,甚至每致互掩所长;同时,“即使折衷共济,乃是别具新格,并非包综前美”,这“匹似调黑白色则得灰色,以画寒炉死灰,惟此最宜;然谓灰兼黑白,粉墨可废,谁其信之”。二是“诗情诗体,本非一事”,诗情为心,诗体为迹,二者可以相互表现但不能互相替代。“若论其心,则文亦往往绰有诗情,岂惟词曲。若论其迹,则词曲与诗,皆为抒情之体,并行不倍”;同时“盖吟体百变,而吟情一贯。人之才力,各有攸宜,不能诗者,或试其技于词曲;宋元以来,诗体未亡,苟能作诗,而故靳其情,为词曲之用,宁有是理”,各类体裁拓展吟情外延,实属自然。三是“诗乐分合,其理亦然”,且“文体递变,非必如物体之有新陈代谢,后继则须前仆”。譬如骈文于六朝大行,至唐大手笔多舍骈取散,然并未中绝,虽极衰于明,而骈散并峙,各放光明,互盛于清,阳湖、扬州文家“至有倡奇偶错综者”,“几见彼作则此亡耶?”(42)

由上,钱锺书着重批评了论诗以乐为用者的有关言论。如他说宋樵、焦循等人“议论殊悠谬”,因为“先事武断”“愚比杞忧”“何其固也”,近代那些尚力主弦乐之说的选词者,真可谓“前邪后许,未之思尔”。至于主张以义为用的程廷祚论诗,虽旨在申述孔子诗教之说,“而其言殊可节取”,弦歌、诗体各有其独立性。说诗歌“曰义理,则意义是也;曰声歌,则诗自有其音节”,由此便可探求诗歌之体,而“不尽合拍入破”,“何必丝与竹”“拗破女儿嗓”,以乐为本?当然,钱锺书不是反对诗乐结合的关系,而是认识到“诗、词、曲三者,始皆与乐一体。而由浑之划,初合终离”也是“凡事率然,安容独外”的规律(43)

诗乐离合自有其常数,何必非固守可歌之词标准,指责离乐之词为“句读不葺之诗”?可是历代每见有人因诗与乐分离,而“叹诗道之穷,伤己生之晚,以自解不能作诗之嘲”。在钱锺书看来,这些人如同败军之将、亡国之君等,当面临困境时,常把原因推向客观方面,而不从主观方面寻找。这些人即便生在盛唐时期,也“恐只是少陵所谓‘尔曹’,昌黎所谓‘群儿’”的平庸之辈,因为“当其致慨‘诗亡’之时,并世或且有秉才雄骜者,勃尔复起”。可见像焦循等人以“非弦歌不得谓之诗”为诗歌体裁演化的唯一标准,恰恰是忽视了“诗词蜕化,何独不然”的规律性,也是才力平庸的托词。于是,他对那种以乐为用观念下的诗余说,自然也提出了批评。如认为焦循说的“诗余”是“望文生义”,况周颐说的“诗余之余,作赢余之余解。词之情文节奏,并皆有余于诗”的“诗余”,是“倚声家自张门面,善于强词夺理”。在他看来,“诗余”之名可作两说:“所余唯此,外别无诗,一说也;自有诗在,羡余为此,又一说也。”(44)可见,钱锺书说的“诗余”正是基于上述他的“诗”体观,印证他的文体递变的一些思想。他既不是从以乐为诗歌之本,也不是从诗人抒情之不得已的角度来说的,而是从“文字弦歌,各擅其绝”“吟体百变,而吟情一贯”以及诗歌固有义理、声歌等语言技艺层面出发,以所余、羡余解释了“诗余”之“余”的内涵。由此,他既肯定了可歌时代的词的地位,也为不可歌的词寻觅到了存在的合理性,足见其艺术史观的通融性、整体性。至于钱锺书关于“诗余”的解释是否准确,已不是特别重要的话题,因为他提出的文字、弦歌各有其独特的美学价值的观点,对全面检视唐宋词提供了一种历史眼光。如此,才能全面观照唐宋词的艺术特征及其在中国美学史上的地位。


(1)吴梅:《中国戏曲概论·明总论》,《吴梅戏曲论文集》,中国戏剧出版社,1983年,第142页。

(2)罗倬汉:《论雅歌》,《学原》第1卷第6期(1947年)。

(3)梁启超:《晚清两大家诗钞题解》,《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十三,中华书局,1989年,第71页。

(4)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69页。

(5)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12页。

(6)苗菁对此做过分析,本节部分观点受其启发,并予以吸收。参见氏著《唐宋词体通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15页。

(7)参见邓乔彬:《唐宋词美学》,齐鲁书社,1993年,第7页。

(8)以下关于建筑到音乐艺术的基本观点,主要参考德国黑格尔《美学》第三卷上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

(9)参见欧阳友权:《艺术美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5页。

(10)转引自廖乃雄:《论音乐美的鉴赏》,《学术月刊》1980年第6期。

(11)王国维:《人间词话删稿》,《王国维文集》第1卷,第160页。

(12)凌廷堪:《燕乐考原》,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古籍整理研究室编:《燕乐三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页。

(13)此段燕乐介绍参见吴熊和:《唐宋词通论》,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7—10页。

(14)杜佑:《通典·乐二》卷一四二,中华书局,2003年,第3614—3615页。

(15)元稹著,冀勤点校:《元稹集》,中华书局,1982年,第254页。

(16)刘将孙:《养吾斋集》卷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4页。

(17)宋翔凤:《乐府余论》,《词话丛编》,第2498页。

(18)姚华:《与邵伯论词用四声书》,《词学季刊》第二卷第一号。

(19)宋翔凤:《乐府余论》,《词话丛编》,第2498页。

(20)沈括:《梦溪笔谈》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1页。

(21)吴衡照:《莲子居词话》卷一,《词话丛编》,第2412页。

(22)张炎:《词源》卷下,《词话丛编》,第265页。

(23)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1013页。

(24)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三九,廖德明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321页。

(25)陈廷焯:《词则·别调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551页。

(26)〔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刘大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72页。

(27)刘将孙:《养吾斋集》卷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9册,第84页。

(28)沈义父:《乐府指迷》,《词话丛编》,第281页。

(29)〔法〕米·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韩树站译,陈荣生校,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年,第562页。

(30)杜文澜:《憩园词话》卷一,《词话丛编》,第2857页。

(31)杜文澜:《憩园词话》卷一,《词话丛编》,第2852页。

(32)蒋彬若:《替竹庵词·自识》,冯乾编校:《清词序跋汇编》第4册,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1908页。

(33)转引自高佑:《陈其年湖海楼词序》(又名《迦陵词全集序》),冯乾编校:《清词序跋汇编》第1册,第88页。

(34)程廷祚:《青溪集》卷二《诗论》第十五,宋效永校点,黄山书社,2004年,第42—43页。

(35)郑樵:《乐府总序》,《通志二十略》(上),王树民点校,中华书局,1995年,第883—884页。

(36)焦循:《与欧阳制美论诗书》,《焦循诗文集》(上),刘建臻点校,广陵书社,2009年,第268页。

(37)郑樵:《正声序论》,《通志二十略》(上),第887页。

(38)焦循:《与欧阳制美论诗书》,《焦循诗文集》(上),第268—269页。

(39)〔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第172、175、190页。

(40)《王国维文集》第1卷,第154页。

(41)周锡山编校:《<人间词话>汇编汇校汇评》,第224页。按:查《王国维文集》,未见此则。

(42)钱锺书:《谈艺录》,中华书局,1993年,第27、60、30、28、29页。

(43)钱锺书:《谈艺录》,第27页。

(44)钱锺书:《谈艺录》,第29、3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