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立法會

立法會原稱「立法局」,成立初期,局內的議員主要由非華裔的政府官員出任。後來立法局逐步擴充名額,擴大了非官守議員的數目,華人亦有機會成為立法會議員。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立法會」。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控制公共開支、監察政府工作、審核及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接受香港市民申訴、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立法會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如政制事務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經濟事務委員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等,定期與政府官員會面,聽取匯報,以監察政府的施政。

立法會設70個議席,其中35席來自地區直選,另外35席來自功能界別選舉,每屆任期為四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於2012年9月9日舉行,選出70位立法會議員,任期由2012年10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