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金融:模式变迁与风险管理
- 陈红梅
- 6645字
- 2021-03-26 21:22:29
第二节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一、发展情况
与商业银行相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更强调“小、快、灵”的特点,即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纯信用、线上+线下模式灵活展业,覆盖商业银行服务不足的客群。从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批准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到2013年修订该办法,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南京、武汉等16个城市;到2015年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再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一系列的政策,从参与主体、经营区域、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都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给予了充分的指导与支持。巨大的政策红利,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9月末,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 084.36亿元,服务客户2 414万人,贷款余额970.29亿元。(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另外还有多家正在筹备审核中。从股东构成来看,大部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方具有银行背景。表2.2是对国内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构成的梳理。
表2.2 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及其股东构成(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续表
以主发起机构的行业属性作为判断依据,可以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系和产业系两大阵营,中银、北银、锦城、中邮、杭银、华融、晋商、盛银、长银、中信这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均属于金融系,而海尔、苏宁、马上这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产业系集团作为主发起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略微特殊,招商银行旗下的香港永隆银行与中国联通各占50%的股权。尽管主发起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多,但绝不能简单忽略股权结构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从股东背景入手分析,就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出不同消费金融公司在建立初期拟定的发展路线图。
银行+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期成立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上都是由银行全面主导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可否认的是,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胜在对金融信贷业务理解较深,业务流程轻车熟路,银行系统内固有的业务能力、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水平,是这些消费金融公司本身所具备的显著优势。同时,在业务定位上,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展小额、分散的信用贷款类产品与银行进行错位竞争。
产业+型,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进一步推进,监管政策也给出更多的支持,拓展了主要出资人类型,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银行与产业系企业强强联合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出现。例如,兴业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陕西长银消费金融公司等,这些都是有产业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典型代表。此类消费金融公司的特征是,股东结构中不仅有商业银行,同时更多是其他产业系企业的加盟。如兴业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泉州市商业总公司、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TCL集团、陕西长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汇通信诚公司。非金融企业投资消费金融公司,除了财务投资方面的考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实现了金融方面的布局,并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运营,为自身体系内的业务开展与客户服务提供抓手。伴随着国内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无处不金融”的阶段,对于从事其他产品生产、销售及服务的企业来讲,也需要为其主营业务所服务的客户群体谋求金融服务的支撑,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顺利地跨界到金融领域。而对银行来讲,在发展个人信贷业务的过程中,获客成本和获客难度在明显提升,非场景营销引入的客户或主动上门办理的客户面临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客观问题,借款客户的实际资金用途也难以把握。产业系企业原有的客户资源、数据资源、业务场景都是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产业资源的导入,能够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批量化的、有金融信贷需求的客户群体入口,借款客户的资金需求较为明确、资金用途切实,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显著优势。于是,双方的联手就显得顺理成章。
那些以自身集团业务为重要依托的消费金融公司就更为典型。消费金融业务首先可服务于自身体系内的客户需求,与集团主营业务相互促进,进而开拓更为广阔的外部市场。以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为例,苏宁云商集团是该消费金融公司的主发起人。在业务开展上,苏宁消费金融首期推出的产品“任性付”就是嵌入苏宁的消费场景中的,可用于苏宁易购线上商城或苏宁线下门店的商品购买。以苏宁成熟的线下卖场及网上商城为入口,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苏宁消费金融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开业运营,根据苏宁消费金融发布的半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的“任性付”产品累计发放消费贷款数量超过1 000万笔,在苏宁平台交易中“任性付”订单数量同比增长10倍,支付成功率达到99.99%,实现营业收入4 327.90万元。
在金融、产业互相联合的基础之上,同时还有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吸纳了数据、技术、互联网等多方面的资源,进一步积累自身在技术能力、数据基础等方面的实力。例如,于2016年2月获批的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其股东之中除了主发起人晋商银行之外,还包含奇虎360旗下的奇飞翔艺(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背景企业,以及山西华宇商业发展公司、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两家山西本土的商贸龙头企业,形成“金融+商业+技术”的股东架构。晋商银行自身有着银行业的背景以及金融业务经验;奇虎360不仅具有互联网技术力量和数据资源,同时具备线上产品研发能力,天津宇信则是金融IT服务提供商,有能力在个人信贷系统建设方面提供解决方案;山西华宇和山西美特好连锁这两家商业企业,具备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所需的潜在客户、场景甚至服务网点。上述三方面的联合,会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多方面的业务资源与专业能力。
自2010年消费金融公司开启试点以来,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较早占据了消费金融市场阵地,但在发展的前几年里,各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似乎都是不温不火。分析原因,有如下几点因素不容忽视:一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期,同时也是监管政策的探索期。但是,随着2013年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扩大,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放开,风险管理自主权进一步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开始加速。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能力。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用途、额度上限等有明确规定,期望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创新形成对现有金融系统的有效补充。根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早期开业的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在2014年当年累计发放10万元以下的贷款72万笔,占其全部贷款的91%,其中5 000元以下的贷款45万笔,占其全部贷款的57%,产品额度差异小,同质性高,缺少对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拓展能力。三是资源整合利用的问题。虽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以银行作为大股东和主发起人,但是在资源调度上并非事事遂愿。一般而言,银行方在网点资源、人力资源、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优势,但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相互独立,消费金融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借到”银行资源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从人才引渡方面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启动早期通常需要提供更高的薪酬福利及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才能从银行吸引到更多专业人才。从银行网点资源利用、与银行销售人员合作等方面来看,很多银行已经在区域市场具有较为领先的网点优势,同时匹配了相应的客户经理资源,在推广银行自身业务时可通过对管理层的行政管理手段、业务层的绩效指标考核手段等,落实自身的业务目标。但在同样情况下,如消费金融公司希望借用银行已有网点拓宽业务覆盖的地域范围,或是借银行客户经理渠道为消费金融业务引入客户,则面临很大困难。双方独立的业务运营,使得消费金融公司方面无法通过传统的管理手段控制银行方的团队,银行方现成的资源有时难以共享,甚至产生左右手互搏的情形。所以,从业务实践角度而言,多数消费金融公司还是走了自建销售团队、引入助贷机构等“自力更生”的业务拓展之路,无法完全依靠银行资源,与股东银行的资源协同效应是非常有限的。
对于金融与产业联合的消费金融公司,产业集团发挥其客户引流、管理渠道、资金实力等资源优势,而金融机构贡献其更专业的金融业务能力、更低成本的资金,双方联手并进。但在业务实践过程中,也要解决内部资源的整合与协同的问题。以零售商业为重要股东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大型卖场、连锁商超、汽车经销商等,这些都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绝妙的业务场景。尽管商业集团层面对这个消费场景有着完整的把控能力,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却难免出现各种冲突。第一,作为集团内部原有的强势业务短期之内对消费金融的依赖度很低,消费金融在业务发展初期并不能对原有的零售业务起到提振作用,导致原有零售条线缺乏与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密切合作的意愿,无法有效发挥协同效应。第二,商业零售的人力很难为消费金融业务体系所调动或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容易出现管理困境。例如,如果商业零售端的业务人员缺乏激励措施,则不会积极配合消费金融业务的拓展;而如果激励太过,又容易引发内部人欺诈问题,而消费金融公司方面又很难对商业零售体系的销售人员进行风险指标方面的严格考核。第三,零售商业企业的客户积累和数据积累有些时候并没有看上去那么有效。例如,商业零售企业没有建立实名制客户体系,家电零售企业的复购率较低,客户行为数据稀疏等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
二、业务模式
相比于其他消费金融参与主体,尤其是未持牌的机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首先,在牌照背书与品牌上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市场准入制度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事前监管的核心内容,而获取金融牌照则是市场准入的关键。持有金融牌照,不仅在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明确了自身的业务边界和相应的业务依据,更是获得一种市场准入的资质。在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的严格管理之下,仅有符合一系列准入要求的机构才能够获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无疑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做出了极好的信誉背书。其次,获得资金的成本合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参与境内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特别是具有大中银行股东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成本优势更为明显。最后,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整。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银行股东背景,其核心管理人员也多来自银行体系,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也多借鉴银行做法。同时,银保监会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关键指标均有着严格的指标监管要求,对业务流程、外包管理、内外部审计制度已有明确规定,受到来自外部监管的压力,消费金融公司也具有非常强的审慎经营意识。另外,在业务层面,消费金融公司可对接人行征信系统,催收回款有约束力,有利于风险控制。
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属于全国性牌照,其展业范围不局限于注册地区,这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多种业务模式是有巨大优势的,同时,对区域性商业银行而言,更是希冀借助这一点,通过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依托消费金融业务进入全国个人信贷市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拓展,多采取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是寻找线下助贷机构进行合作。通过与不同线下助贷机构合作,将线下获客的触角延伸至各个区域和各个消费领域,实现快速组织销售力量和占据线下市场的目标。助贷机构的管理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讲却是一个现实的挑战,如信贷市场上“飞单”的情况非常普遍,共债问题突出;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等风险防范难度大。老牌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曾爆出的合作机构“欺诈门”事件,本质上就是对合作机构的管理不足造成的。从根源上讲,助贷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定位本身就存在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双方在风险容忍度上的差异,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容忍度要明显低于一些助贷机构,因此助贷机构营销来的部分客户无法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批,导致通过率偏低,双方的合作效果不佳,从而出现某些助贷公司承揽风险管理的职责并从中提供担保,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业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种是发展线上展业。很多消费金融公司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线上,在发挥地域优势、布局线下渠道时,同步开展线上业务渠道的部署,依托互联网实现跨地区的客户获取。例如,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其在业务开展之初就将展业重点定位在线上,以互联网渠道谋求业务规模增长。但不得不说的是,线上业务在开展过程中也面临很多实际的难题。例如,大流量平台流量成本一路走高,而独立门户网站或APP的客户流量有限;线上渠道身份核实和反欺诈难度较大,通过率难以保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互联网渠道的客户获取、审批准入、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挑战。
第三种是拓展与各种消费场景的合作。通过此类合作,能够为消费金融公司带来批量的、稳定的客流,同时获取到客户在消费场景中的各类行为信息,帮助消费金融机构聚焦到风险可控的客群身上。在线下,通过与3C(计算机类、通信类、消费类电子产品)卖场、家电卖场、培训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线下商户进行合作,获得消费场景入口。随着消费金融机构对于优质商户的争夺日益激烈,很多类型的商户合作竞争早已陷入一片“红海”,线下商户的话语权较大,留给消费金融机构的腾挪空间越来越有限。在线上,互联网消费持续繁荣,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也随之保持高速增长。艾瑞咨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款规模达4.384 7万亿元,而2018年整体市场规模估计已逼近10万亿元,并预计仍将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4)因此,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各大电商平台都已经是消费金融公司竞争合作的伙伴,如阿里、京东是把握着C(消费者个人用户)端客户入口的“大户”,早已跨界到金融领域,拓展了自己的线上消费金融业务。
三、挑战与机遇
消费金融公司普遍成立时间短,风险体系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普遍面临如下风险管理方面的挑战:首先,消费金融产品风控抓手偏单一,风险评估侧重对审批准入的把控,贷中管理缺乏有效的抓手。消费信贷产品普遍用于支付借款人的商品或服务购买,当款项借出后,除了还款动作之外,很难再观测到借款人的其他行为信息。而对银行体系而言,本身拥有个人客户的借记账户信息,同时还有信用卡等这类能够监测客户交易行为的贷款产品,能够为贷中风险评估提供更多依据。其次,消费金融市场的欺诈问题突出。无论是线上业务或是线下业务,消费金融公司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欺诈问题。线上渠道技术欺诈呈现爆发式增长,极大地影响了线上渠道的审批通过率和业务运营;线下渠道则根据渠道展业方式的不同,面临内部人欺诈、外部中介团体欺诈、合作助贷机构欺诈等情形。最后,数据积累尚未完成。对于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内部的数据积累不足,尚无法基于内部数据完成风险预测模型的训练,从而影响到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定价的准确性。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面临现实的困难与抉择,但在国内城乡居民消费升级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金融的市场仍旧广阔。如何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托自身优势,走出一条可行的业务发展之路呢?
第一,打破传统藩篱,着力实现股东优势的内化。需要充分调动消费金融公司各方股东的优势,发挥协同作用,从客户资源、业务场景、技术能力、数据支持等方面入手,对已有资源进行真正整合,将这些股东资源内化成为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实力。可采取决策层资源倾斜、管理层加强合作、业务层强化考核等多种手段,使得原有的优势业务条线真正能够在消费金融场景中使上力;也需要尽快提升消费金融业务的影响力,使金融服务能够快速形成对原有股东业务的支撑能力。
第二,真正夯实自身的业务管理能力,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评估能力以及风险定价能力。金融的核心在于资金融通,资金互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客户信用水平的识别与评估正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风险管理能力是所有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消费金融公司也不例外。特别是在面对客户量巨大、单笔授信金额较小的消费信贷业务时,更需要建立基于数据计量的风险评估能力,从数据引入、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出发,实现量化风险评估与风险定价。
第三,要在产品创新方面下大力气,开发更多符合市场需求、利于业务管理的创新产品。研究并开发循环类授信产品、客户管理型产品等,通过创新产品吸引更多客户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并通过产品设计,对客户的信贷行为形成持续性的密切监控,丰富风险管理抓手,同时不断提升客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