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投资概算

8.3.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471号令。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

(5)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行业规范和规定等。

8.3.2 编制原则

(1)凡国家或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地方政府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无规定或规定不适用的,依工程实际调查情况或参照类似标准执行。

(2)各类补偿标准一律按2011年3季度物价水平计算。

8.3.3 补偿标准确定

本工程不涉及永久占地,临时占地5.08亩。

耕地亩产值,按照该工程涉及县前三年统计资料,结合鲁政办发〔2004〕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分析确定耕地亩产值为1875元/亩。

临时占地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1年补偿。

零星树和土地复垦费等,按照黄河下游标准计算,零星树大树70元/棵,中树40元/棵,小树20元/棵,土地复垦费,挖地1000元/亩,压地600/元,临时占地复垦期减产补助按1年产值计算。

8.3.4 其他费用

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费、咨询服务费。

(1)勘测设计科研费:按3万元计列。

(2)实施管理费:按直接费的3万元计列。

(3)技术培训费:按农村移民补偿费的0.5%计列。

(4)监理、监测费:按直接费的1.5%。

8.3.5 基本预备费

按直接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8%计列。

8.3.6 概算投资

根据工程占压影响实物指标,按以上拟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林辛闸改建占压处理投资共计9.17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费2.44万元,其他费用6.05万元,基本预备费0.68万元。

林辛闸改建工程占压投资概算见表8.3-1。

表8.3-1 林辛闸改建工程占压投资概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