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本章共13条,是关于地下水节约保护有关规定。解决地下水存在的问题,提高用水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关键。因此,本章重点从节水、压采和治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就推广农业综合节水技术、灌溉预报、“三同时”制度、用水定额完善、节水强制标准制定、调水配套工程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取水井关闭、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取排地下水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关规定。

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是由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通过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全社会节水目标,建立、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

(2)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河北省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措施。节约用水是指通过依法采取行政、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运用必要的、现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单方水的生产力。通过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从而达到减少用水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节约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和城市生活、服务业节水。①工业节水。根据水资源条件,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促进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通过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器具,对现有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工艺、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促进减少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通过广泛应用节水高效技术,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通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用水量增长,减少废污水排放,促进水环境改善;通过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机制,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按规定在税费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工业节约用水应重点加强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纺织、水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②农业节水。通过对大中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渠系配套与渠系防渗,管道化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通过土地整理、调整种植结构,引进优良耐旱品种和平衡施肥,水稻浅湿灌溉,耕作保墒等种植方式,减少水的使用量;通过采用先进的农耕农艺措施,优化耕作制度,减少水分蒸发;通过加强工程管理,杜绝漫灌、串灌,减少灌水过程中的水量损失。③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通过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型器具,减少城市生活用水量;通过加大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力度,在环卫、绿化、公厕、城市道路洒水等处广泛使用再生水,提高中水回用率;通过加强城市管网维护和管理,降低城市输配管网水漏失率,加强各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浪费和损失;通过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开展节水型城市、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建设,增强全民节水意识;通过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等,进一步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快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明确节水目标、任务和相应指标体系,将节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完善节约用水标准的编制,大力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尽快出台节约用水方面的法规规章,合理调整水价,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水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当前,应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加大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企业用水管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推广节水强制性标准、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农业综合节水技术。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农业综合节水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③《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华北平原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通过置换水源、节约用水、调整产业结构、压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实行禁采限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④《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4年度)》(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出:“在无地表水替代的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适当压减依靠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种植面积;探索深层水超采区调整耕地用途办法,退耕休耕。”

(2)合理控制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目前,河北省现有有效灌溉面积6800多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75%以上,远高于全国50%左右的平均水平。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偏大导致农田灌溉用水总量占比偏高。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省农田灌溉用水量由20世纪50年代的30亿立方米增加到目前的130亿立方米左右,占全省用水总量的70%以上。全省每年有效灌溉面积因旱受灾面积1000万~2000万亩,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效灌溉面积比例偏高,导致的水资源承载力与有效灌溉面积规模不匹配。因此,应在认真分析不同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粮食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区域有效灌溉面积的规模,既要保证粮食安全又要维系地下水安全。对水资源条件较好,通过推广节水技术可以实现采补平衡的太行山、燕山山前平原区,应稳定或适度增加现有有效灌溉面积;对水资源严重短缺,但能通过南水北调、引黄工程补充水资源的黑龙港地区,应通过高效利用地下水、充分挖潜当地地表水、用足用好外调水等方式,适度调减有效灌溉面积;对水资源严重匮乏,而且没有补给水源的坝上地区,应通过调整种植模式、实施非农作物替代农作物、推行农艺节水措施等,大幅度压缩有效灌溉面积。在有效灌溉区域内,加快建设以京广、京山铁路沿线为重点的优质粮食产业带,强力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通过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节水增效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确保粮食总量稳定;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推动蔬菜产业由数量扩张型向精品高效型转变;大力发展精细特色菜,配套高效节水措施。在其他区域内,大幅度减少直至取消高耗水的小麦、蔬菜的种植,大力发展雨热同季的夏玉米、棉花、杂粮、谷子、薯类、牧草等作物种植,最大限度地利用天然降水,提高雨水资源的利用率。

(3)配套推广农业节水综合技术。农业节水综合技术是指用较少的水资源,取得较多农作物产出的一种灌溉技术模式,目的是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节水灌溉技术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输配水系统的节水、田间灌溉过程的节水、用水管理的节水以及农艺生物节水增产技术措施等方面。主要包括工程、农艺和生物三种节水技术,它们既相互独立,又是综合技术中的关键环节。工程节水技术主要是通过推广管灌、喷灌、微灌及渠道防渗等工程措施来达到节水目的,虽然造价高,但由于技术规范,作用显著,处于主导技术地位。农艺节水技术主要是提高作物吸收土壤水能力,与农业生产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投资少,易于推广;生物节水就是开发利用生物自身的生理和基因潜力,在限水条件下最大限度获取农业产出。

工程节水既可保证及时按量灌溉农田,减少输配水损失,又能为其他节水措施正常发挥作用提供基础保障,是河北省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的重点。包括输配水系统的节水、田间灌溉过程的节水,其主要节水灌溉方式有管灌、微灌、喷灌、渠系防渗等。

农艺节水主要包括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适水种植,减少作物耗水,提高作物抗旱能力的栽培技术,蓄水保墒的耕作技术,秸秆、地膜覆盖保墒技术,化学药剂抗旱保墒技术等。河北省农艺节水技术目前应重点推广小麦节水三大模式、八大技术,即在太行山前平原区积极推广“前促、中控、后保”农艺节水配套技术,在黑龙港地区推广节水、省肥、高产、简化“四统一”栽培技术体系,在冀东平原区推广以提高光热资源利用率为核心的节水技术模式;八大技术即选用节水品种、免耕栽培、小畦灌溉、“两晚”种植(小麦晚播、玉米晚收)、窄行密植、秸秆还田、不浇返青水、推迟春一水。蔬菜节水推广以膜下暗灌、滴灌为核心的水肥一体化技术体系。

生物节水就是开发利用生物自身的生理和基因潜力,在限水条件下最大限度获取农业产出。生物节水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的系统工程,内涵丰富,措施很多。当前最现实、最直接的就是推广应用抗旱节水品种。同一作物不同品种之间的水分利用率和抗旱节水能力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目前一般品种每立方水只能生产1千克粮食,而节水型品种可达1.8~2千克。品种既是节水高产的内因,又是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投入少、见效快,农民容易接受。河北省已研制出衡观35、石麦15号、石麦8号等一批节水品种,并开始大面积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快工程、农艺和生物三种节水技术的组装配套,探索不同区域适宜的综合节水技术模式,充分发挥综合节水技术的效益。

(4)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艺节水。①调整种植模式。在无地表水替代的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适当压减依靠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种植面积,改冬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制,为种植玉米、棉花、花生、油葵、杂粮等农作物一年一熟制,实现“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充分挖掘秋粮作物雨热同期的增产潜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小麦面积减少对粮食产量的影响。结合畜牧养殖业发展,支持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作物。②非农作物替代农作物。在地下水严重污染和深层超采的小麦种植区,实施非农作物替代农作物,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主要采用低密度的造林模式,改种杨树、榆树、椿树、白蜡、国槐、柳树、枣树、核桃等耐干旱耐瘠薄且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态树种或生态经济树种。③推行农艺节水措施。在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选择蓄水保墒能力较好的麦田,大力推广节水抗旱品种,实行农机农艺结合,配套推广土壤深松、秸秆还田,播后镇压等综合节水保墒技术,突出抓好春季保浇一次拔节水。推广小麦保护性耕作节水技术,实行免耕、少耕地和农作物秸秆及根茬粉碎覆盖还田,减少土壤风蚀、水蚀,提高土壤肥力和作物抗旱能力,实现节水增效和节水增产。④休耕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种一年作物,第二年停一年,第三年再种。即农场主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方式,自愿对生产严重过剩的农产品所使用的耕地实行休耕。有时候休耕并不一定是停止一年,也有可能是许多年,在这些年中,去别的土地耕作,直到这块土地恢复肥力,也叫做轮作。休耕轮作是一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虽然我省目前实施休耕轮作制度仍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人多地少的现状、耕地保护的国策以及耕地破碎化现象都导致休耕轮作不易被接受和实施。然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的耕地几乎全年都在耕种,耕地的“连轴转”状态导致土壤肥力下降,为保证粮食产量不得不频繁过量的使用化肥,造成了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由于常年抽取地下水更加剧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用水紧张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生产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耕地季节性休耕的权利,允许部分土地在雨热不同期的春季不再种粮食,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贴。通过季节性休耕的方式对地下水的超采、土壤污染的降解、肥力的保持、减少水土流失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建设灌溉预报决策支持系统,实时预测预报发布农田土壤墒情、最佳灌溉时间和适宜灌溉水量,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灌溉预报的有关规定。

灌溉预报是指在非充分灌溉和基本保证粮食稳产高产前提下,采用先进技术,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作物生长状况、土壤墒情及需水量,预测、预报适宜灌水时间、灌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作物,避免盲目供水,提高降水和灌溉水有效利用率的手段。近年来,受传统意识影响,农民不合理、不科学灌溉现象仍较普遍,制约了节水灌溉技术效益的发挥。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充分发挥综合节水措施效用,已成为节水灌溉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4年度)》(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出:“加强灌溉试验与预报工作,实现试点区灌溉预报网络全覆盖,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各种媒介为全社会节水提供服务,宣传节约用水政策和常识。”

(2)灌溉预报决策支持系统。灌溉预报决策支持系统是灌溉预报技术应用推广的现代化支撑手段。其利用现代自动监测技术、无线远程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实时监测作物田间小气候、土壤墒情、灌溉水量、降雨量、地下水位埋深等信息,根据气象数据、土壤结构、下垫条件、作物品种、作物生育期,结合水资源供应情况、作物节水灌溉制度,采用计算机技术与动态规划原理,按照农田水分运移规律,对不同土壤类型、不同种植结构、不同生育期的农田水分状况和作物生长状况进行跟踪、分析,依据灌溉试验成果和历史气象资料,实时预测预报农田土壤墒情、最佳灌水时间和适宜灌溉水量,并通过灌溉预报网站、布设于人口密集区的LED大屏幕、电视、短信、报纸等媒介,像“天气预报”一样,实时发布田间气候、土壤墒情、降雨量、未来最佳灌水日期和适宜灌溉水量等灌溉预报信息,指导农民科学灌溉。

系统由三个层面构成,即信息采集层、信息传输层和决策支持管理层。信息采集层主要完成信息的采集,包括县域的各类信息监测站点,分为实时监测和基础数据的人工录入。信息传输层主要完成监测信息的远程传输和信息应用成果的远程发布传输。监测站点信息的远程传输采用GPRS/Internet,由监测站点并行传输到县级监测预报中心和省级监测预报中心;人工录入信息由县级监测预报中心通过Internet传输到省级监测预报中心;信息应用成果(灌溉预报信息)发布信息通过GPRS/Internet、人工报送等形式传输。决策支持管理层即信息应用层,主要完成信息的开发利用、远程实时监测与信息管理、业务应用与信息发布。远程实时监测与信息管理完成信息的远程在线遥测、基础数据录入和数据的存储、备份、统计汇总、过程线绘制、专题图制作,以及报表打印;业务应用是将监测信息开发利用,包括现状ET、ET预测、土壤墒情预测、节水灌溉预报、作物耗水量、水生产率、农业用水效率;信息发布是将信息开发利用成果通过网站、短信(GSM)、电视、广播、报纸、户外大屏幕等媒体发布。省级监测预报中心定时对成果应用效果进行校验、验证和修正。

构建灌溉预报系统需作好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区域气候、土壤类型、水资源现状、作物种植结构等基础信息,合理划分灌溉预报分区;二是根据县域气候、土壤分布、作物种植、灌溉水源、灌溉模式、水资源状况、下垫条件等因素,结合乡镇行政区划,根据县情科学划分区域,慎重考察、选择监测站、点位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田块,布设监测站、点;三是做好系统总体设计和典型设计,优化结构网络,搭建完整的、可靠的、优化的网络体系;四是构建信息采集与传输网络体系,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和信息发布体系;五是建立预报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壤墒情、ET、节水灌溉预报等信息,实现灌溉预报的决策支持;六是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及时评估农业用水效率,评价节水措施效果,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指标。

根据《全国灌溉试验站网建设规划》,河北省将在沧州市沧县、衡水市深州新建2个灌溉试验站,更新改造邢台临西灌溉试验站,布置30个观测点,采集灌溉水量、灌水次数、渠系水利用系数等数据,为发展农业高效节水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在已有冀州、景县、献县、南和县、肥乡县等11个灌溉预报站基础上,新建42个县级灌溉预报站,实现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灌溉预报网络全覆盖,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3)灌溉预报系统布局。根据河北省物候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及土地流转经营趋势,按照类型区域划分,以高耗水作物主要种植区、深层超采区和浅层超采区,兼顾粮食生产核心区为主要布置区域,结合井灌区和渠灌区分布,重点以“冬小麦、夏(春)玉米、棉花”三大种植作物为对象,通过省级预测平台建设和县域单元“节点”建设,完善全省灌溉预报决策支持网络系统,实现基本覆盖全省粮食主要种植区的节水灌溉预报。由于灌溉预报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土壤种类、墒情,作物品种需水特点,降雨、蒸发、风速等气象条件,通过网站、短信(GSM)、电视、广播、报纸、户外大屏幕等媒体发布预报成果等,农业、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密切配合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③《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④《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加强节水设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理。”

(2)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制定及评估、节水设施技术要求、节水设施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1)节水措施方案的制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是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前提,完善的节水措施方案,既能减少建设项目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又能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节水措施方案内容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内容。

2)节水措施方案评估。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初步设计中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年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年用水量在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3)节水设施的技术要求。节水设施应当符合节水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①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②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③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④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⑤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登记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用水管道设计时要留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位置。⑥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⑦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⑧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非常规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⑨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等。

4)节水设施的验收。节水设施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运行;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确保节水设施运行的效果和效率。不能主体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了,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5)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建成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相关规定的落实。

(3)违反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将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如加快节水设施建设或者改善节水设施等。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体现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中止违法行为,令违法当事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管理秩序,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是一种手段,是为了预防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完善用水定额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用水定额的有关规定。

用水定额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的用水量,反映了一个地区或用水户的用水水平、节水水平,也是考核节水成效的重要指标。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④《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2)加快完善用水定额体系。近年来,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河北省积极开展用水定额相关工作。2002年,河北省水利厅、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原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由工业用水定额、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不同分区主要作物用水定额以及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四大部分组成。①工业用水定额涵盖了93个行业219种工业产品。定额值以统计分析法为主,其他方法(如重复利用率提高法)核验的方式确定。在定额制定中,考虑到同类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因生产工艺、规模、原料等程度不同,产品用水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除尽量细化产品外,还引进了调整系数的概念。同时对部分产品提出了不同使用条件下的用水指标。②城镇生活用水方面共包括18个部门50种用水单位的定额,并在不同用水部门和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确定的基础上,编制了不同规模城市综合用水定额。③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包括12种农作物的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主要依据灌溉试验资料,按经济灌溉定额计算方法制定。编制划分为七个农业灌溉分区,按50%、75%两种保证率及不同灌溉方式考虑,同时制定了不同灌溉方式下10种蔬菜灌溉用水定额。④林牧渔业用水定额包括四部分:在50%和75%两种灌溉保证率,滴灌和沟管两种灌溉方式下的果树灌溉定额;在50%和75%两种保证率下的牧草丰产灌溉定额;不同分区的鱼塘补水定额;农村牲畜用水定额。用水定额的确定不仅科学地规范人们合理用水需求,同时对于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和供需矛盾,合理调整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循环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用水定额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用水定额体系不完整、定额标准与河北省水资源状况不相符、修订不及时;用水定额编用脱节、管理粗放,用水定额与总量控制结构不够紧密,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等环节,用水定额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监督管理缺位,检查考核不正常,对违反定额管理制度的行为查处不力等。为此,应根据工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等效率控制红线指标,及时制定和完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扩大用水定额覆盖范围,科学开展水平衡测试,合理核定行业用水定额,完善用水定额体系。加快制定火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建筑、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大幅度降低高耗水行业的水资源使用量,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行政管理中违反定额管理的各种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达到一定取用水规模的大中型灌区、工业、服务业和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大户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并实施定期考核,推动重点用水户提高用水效率。

(3)强化用水定额在管理中作用。用水定额是在水平衡测试基础上确定的各行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用水量标准,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对于取水审批机关来说是用水户的合理需求;对用水户来说,在用水管理中通过厉行节约,能满足生产对水的需求。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和节水评价中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用水。要将用水定额作为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内部按照先进用水定额进行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强制性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节水强制标准和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②《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积极推广节水强制标准制度。加强推广节水强制性标准,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节水强制标准是指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节水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经济制裁或其他法律责任。节水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统一编号和发布。用水效率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制造商在一个确定的日期之后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必须达到标准规定,否则禁止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是作为贴在用水器具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产品对水资源的利用性能,从而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效率更高的产品。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了坐便器、水嘴、小便器、淋浴器、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等方五项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

近年来,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实施了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节水产品质量状况、节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节水产品普及应用程度仍与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很大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产品品种偏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节水效率等级偏低,寿命可靠性较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在低位徘徊,质量总体水平亟待提升。节水产品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中低端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严重,仿制滥制问题突出,社会认知度低,产业发展环境亟待改善。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激励引导政策不完善,未形成多部门合力,生产企业和用户节水动力不足,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亟待加强。因此,加强推广节水强制标准与严格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有利于提高用水产品的质量,防止仿制滥制用水产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性能好、节约水的用水产品。当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的制定情况和河北省节水产品工作的实际,加快重点地方强制性节水标准编制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准的编制、认证、审查、发布工作,逐步提高节水产品技术门槛,淘汰技术落后、耗水高的产品。同时,认真落实质量责任主体,积极引导和督促用水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的规范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加大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活节水器具作为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重点监督目录,扩大监督的产品范围,持续保持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强化监督的态势;研究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联合制定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用水产品水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②《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③《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强调:“制定实施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各市(含县城)自备井全部关闭,逐步削减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④《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4年度)》(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地下水超采治理应当开展的主要工作。①根据地下水超采范围,合理核定治理范围。②进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主要部门、开采井的地区分布和数量、超采地下水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整理、核算地下水补给量、地下水资源、地下水开采量和可开采量;分析超采的主要原因和地下水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压采方案的制订提供依据和基础。③根据超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评价结果,制定不同阶段地下水压采目标。④根据有关成果,分析可作为地下水压采替代水源的水量,分析不同阶段当地地表水开发利用量及其他水源开发利用量中可作为地下水压采替代水源的水量,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已有规划成果,通过供需分析来确定地下水压采的替代水量。⑤根据替代水源水量或供需分析结果,结合地下水超采区现状评价和工程配套措施情况,确定不同阶段地下水压采量。⑥根据地下水压采目标、压采量和已有的工程情况以及地下水管理现状,提出压采实施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地下水压采的配套工程列入当地有关的规划体系。⑦从管理、监测等方面提出系统方案和保障措施。

(3)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包含的主要措施。①工程措施。地下水开采控制的工程措施主要是替代水源的工程建设,即让地下水用户改用地表水,压缩地下水的开采量,从而实现地下水的超采治理。主要的工程措施包括:跨流域调水及配套工程,通过跨流域调水量的替换,压缩当地的地下水开采量;优先开发利用当地的地表水资源,减少地下水的过度开采,适度增加地表水拦蓄能力和雨洪资源的利用能力,实现雨水洪水资源化,把夏秋季节的雨水洪水蓄住、留下,用天上的水来补充地下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努力扩大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滩涂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根据超采区和城市的空间分布以及不同时期的污水处理规划,研究提出作为地下水压采替代水源的污水处理回用量及回用工程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当地污水处理工程规划。由于跨流域调水工程一般水价较高,只能重点供应给城市和工业等支付能力较高的用水部门和行业。河北省超采区主要在黑龙港的粮食主产区,农业用水要结合城乡水权转换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等,逐步增加可供水量,压缩优质的地下水开采量。针对地下水开采区的主要用户,开展节水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农业。针对地下水超采区用水效率和节水潜力,考虑地下水压采需要进行的节水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当地节水规划中。除污水处理和回用外,海水、微咸水等劣质水的综合利用也可以作为压采的替代水源,其他水源工程纳入当地供水工程规划中。除了压缩地下水开采、替代地下水水源外,在适当的地区以适合的形式开展地下水的人工回灌工程建设。地下水人工回灌主要有地表回灌和地下井灌两类。地表回灌一般适用于包气带渗透性好的潜水分布区;井灌一般适用于深层地下水的回补。②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分析现状地下水管理问题的基础上,评价管理体制对压采的制约因素,提出并实施地下水管理的体制改革方案,例如强化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统一管理体制,提高科学管理能力等;建立涉水事务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管理体制。③政策措施。通过水资源费调整、补贴、奖励等多种形式,建立地下水压采的奖惩机制。不同的用水对象宜采取不同类型不同强度的政策,如城市和工业开采的地下水要严格控制,农业压采要紧密结合未来水源规划,采取补贴和以灌代补等相关激励政策。④经济措施。价格是影响地下水管理的重要制约因素。很多地方地下水开采的成本低,导致过度开发,由于地表水和地下水水价倒挂问题,一些用户也优先开采地下水,而将地表水弃之不用,出现配置上的不合理。因此,针对地下水的管理和超采治理,应该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促进节约利用地下水。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提高地下水的供水价格或开采成本。⑤管理措施。超采区治理的重要监管政策是取水管理。对于严重超采区和管网覆盖区,要坚决关闭自备井。一般超采区,要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的地下水开采,现有的工业开采要逐步替换为地表水水源。⑥监控措施。制定超采区地下水监测评估制度,选定地下水压采评估用监测井,建立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网,提出地下水压采实施的具体监督措施。通过开采的计量,结合必要的价格杠杆,能够显著降低地下水的开采量,提高用水的效率。⑦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和结构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的重要方面,要针对当地用水结构,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建议。农业产业要向高产出低耗水的产品转变,鼓励旱作、减少水田,适时建立农田休耕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对受水区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网配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自备井,并退还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关规定。

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水资源合理配置是在流域或特定区域范围内,遵循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利用各种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源配置准则,通过合理抑制需求、保障供给,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手段和措施,对各种可利用水源在区域和各用水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水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其主要原因:①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②在地区间和各用水部门间存在着很大的用水竞争性。③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已经导致产生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水资源合理配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调配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水与外调水、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在需求方面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抑制需水增长势头,以适应水资源条件;在供水方面协调各项竞争性用水,加强管理,并通过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来适应生产力的布局。一般而言,合理配置的结果对某一个体的效益或利益并不是最高最好的,但对整个资源分配体系来说,其总体效益或利益是最高最好的。而优化配置则是人们在寻找合理配置方案中所利用的方法和手段。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第三十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②《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黄、南水北调等调入水和本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河流水系分布和工程布局特点,建立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联动的水网体系。”④《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做好全省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开采量。”“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不计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⑤《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14年度)》(2014年5月26日,河北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出:“合理利用外调水、过境水,提高用水效率,针对现有引提水能力低、河渠淤积、局部卡口、调蓄能力不足的问题,重点实施河渠清淤疏浚、拓宽整治、河渠蓄水、水系连通等工程;针对引水时间与灌溉时间不同期,调蓄能力不足,引提水工程不配套等问题,重点实施坑塘清淤扩容整治;针对田间配套标准低、不完善、用水效率低的问题,在输水渠道沿线及蓄水坑塘周边,重点建设高标准管灌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地表水喷灌和微灌工程,确保外调水和过境水引得来、蓄得住、用得好。”

(2)建设主要替代水源工程。地下水压采的关键是解决好地下水替代水源。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和完善将增加受水区地表水供水量,改善受水区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配置格局,为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提供替代水源条件。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由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组成,分别从长江下、中、上游的三个调水区调水,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相互连接,构成我国“四横三纵”的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其中,南水北调东、中线流经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河北省段总干渠长464千米,中线一期干线工程自河南省丰乐镇穿漳河进入河北省,沿太行山东麓和京广铁路西侧北行,途经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境内的27个县(市、区),于涿州穿拒马河中支进入北京市境内。河北省境内包括京石段、邯石段和天津干线三段工程,全长596千米。京石段工程长227千米,2003年12月开工建设,2008年5月基本建成;河北省境内天津干线长131千米,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主体工程完工;邯石段工程长238千米,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9日完工,邯石段工程的完工标志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河北段全部具备通水条件。2014年9月29日通过全线通水验收,目前已具备通水条件。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中线一期工程2015年总调水规模为95亿立方米,2030年调水规模为120亿~130亿立方米。一期工程河北省分水量陶岔渠道为34.7亿立方米,入河北省境内水量30.4亿立方米,受水区涵盖了京津以南整个河北平原区,涉及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廊坊、衡水、沧州7个设区市、92个县(市、区)、26个工业园区。南水北调提供的优质水源近期可解决66个县(市)约450万人长期饮用高氟水的问题;到2020年我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人口将达到2570万人左右,届时河北全省将有近3000多万人喝上优质丹江水。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于2002年12月已开工建设,东线一期工程不涉及河北省,二期工程规划向河北省供水7.0亿立方米。按照《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2015年需建成向7个设区市、部分重点工业区和部分县城供水的大型输水干渠、供水管道工程,包括石家庄在内的32个供水目标具备利用南水北调水的条件,供水规模达到19.4亿立方米(口门水量);到2020年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全部112个供水目标都具备利用南水北调水的条件。

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是河北省中南部战略性水资源补源工程。目前,河北省仅有位山引黄应急工程,因其不是引黄专用通道,仅在冬季非灌溉季节引蓄黄河水。1993年至2012年4月,共引水32.7亿立方米,年均引水量不足2亿立方米,远低于国务院分配河北省和天津市20亿立方米的黄河水量指标。为用足用好黄河水,建设常态引黄通道,2009年6月,河北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主要目的是缓解河北省中南部地区农业严重缺水矛盾,保障“华北明珠”白洋淀生态用水。其间,经邯郸市与河南濮阳市积极协商,2010年先期建成了引黄入邯工程,为实施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奠定了基础。2013年1月,《引黄入冀补淀工程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发改农经〔2013〕2326号)。批复中明确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生效后,河北省引黄口年均引水量6.2亿立方米,引黄时段为冬四月。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生效前,河北省可通过相机延长工程引水时间增加引黄水量,总引黄量按18.44亿立方米(含天津引水量)控制。该工程从黄河濮阳市渠村闸取水,利用濮阳市现有引黄灌渠从邯郸魏县进入河北省,经邯郸、邢台、衡水、沧州、保定5个市自流输水到白洋淀。输水干渠总长度482千米,其中河南省境内84千米,河北省境内398千米。工程建成后,年均引水量7.37亿立方米。主要为沿线部分地区农业灌溉供水和白洋淀生态补水,受水区涉及27个县(市、区),灌溉面积272万亩,每年可向白洋淀补水1.1亿立方米。项目建成后能有效缓解沿线农业灌溉缺水及地下水超采状况,改善白洋淀生态环境和当地生活生产条件,并可作为沿线地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

此外,作为河北省重点水源工程的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已于2011年12月6日开工建设,该水库是一座以城市防洪为主,兼顾生态环境、城市供水及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Ⅱ等工程,水库设计总库容1.373亿立方米,调洪库容738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510万立方米,电站装机容量为1270千瓦。

(3)完善配套体系。引江水、引黄水能否如期被充分使用,关键在于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当前,应当在加快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完善配套体系,为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多种水源提供技术和基础支撑。①完善南水北调输配水工程体系。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成通水是实现地下水水源置换和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的关键和前提。受水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加快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建成通水后,外调水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之间的联合调配,具备地下水压采替代水源置换条件。按照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通水,配套工程同步建成生效的总体目标,全力推进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配套规划,河北省配套工程主要建设石津、邢清、保沧和廊涿等大型输水干渠以及供水管道工程,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厂、输水管网衔接,逐步实施。2015年建成受水区7个设区市、2个省直管县(市)、90个县(市)供水的输水干渠、供水管道工程,使全部供水目标都具备利用南水北调水的条件。按照设施配套、用水高效、运行良好、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灌区建设标准,利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城市返还农业的水量,恢复石津、漳滏河、沙河灌区部分面积,扩大渠灌区对井灌区的覆盖,实现地表水对地下水的置换。②完善引黄水利用工程体系。引黄入冀工程为已有工程,工程自山东省聊城市位山引黄闸取水,穿卫运河后在临西县刘口进入河北省,经新开渠、二支渠、新清临渠、清凉江和南运河至青县流河镇北(冀津界)。工程全部采用自流输水方案,冬四月输水,覆盖邢台、衡水和沧州3市共20县(市、区)。引黄入冀工程引黄口年引水6.2亿立方米,省界水量5.0亿立方米,市境水量3.44亿立方米。在积极推进引黄入冀补淀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实施输水渠道、建筑物和灌区配套工程建设,解决白洋淀生态用水和沧州、衡水、邯郸、邢台以及廊坊沿线农业灌溉用水,实现农业灌溉272万亩。加快文安、任丘、魏县等10处调蓄工程建设;实施沧州李家岸引黄工程,扩大山东李家岸灌区覆盖部分沧州运东区域;实施小开河引黄工程,实现向杨埕水库补水。③完善地表水灌溉工程体系。完善河湖库塘水系连通体系,修复部分卫运河引水泵站,疏通引水渠道等工程,加大卫运河引水量;新建或恢复平原小型蓄水坑塘,建设漳卫河、子牙河、大清河、黑龙港、运东平原河系的沟通工程,加大雨洪水资源利用。针对现有引提水能力低、河渠淤积、局部卡口、调蓄能力不足等问题,重点实施河渠清淤疏浚、拓宽整治、河渠蓄水、水系连通等工程;针对引水时间与灌溉时间不同期、调蓄能力不足、引提水工程不配套等问题,重点实施坑塘清淤扩容整治;针对田间配套工程标准低、灌溉系统不完善等问题,在输水渠道沿线及蓄水坑塘周边,重点建设高标准管灌工程,有条件的发展地表水喷灌和微灌工程,确保外调水和过境水引得来、蓄得住、用得好。④加大受水区自备井封闭力度。在完善配套供水管网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当加大受水区自备井关闭力度,对受水区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网配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闭自备井,并退还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指标。⑤积极稳妥开展人工回灌工作。充分利用外流域调水,加大人工回灌工程建设力度,通过优化调度和配置,适时回补地下水,缓解地下水资源超采。

(4)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北省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目标。根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北省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目标实施方案》,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北省受水区涉及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廊坊7个设区市,定州、辛集2个省直管县(市),90个县(市)。到2015年地下水压采目标为17.95亿立方米(其中城区为15.88亿立方米);2020年地下水压采目标为31.93亿立方米,城区地下水水超采量全部实现压减,非城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压采按照“五先五后”的次序开展,即先压城市、后压农村,先压深层承压水、后压浅层地下水,先压严重超采区后压一般超采区,先压生产、后压生活,先压工业、后压农业的次序,将市级行政区的压采目标逐级分解至县级行政区直至用水户,将控制目标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环境卫生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非常规水利用的有关规定。

非常规水是指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再生水(经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这些水源的特点是经过处理后可以被利用,也可称之为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是解决水源危机,缓解水资源短缺态势,增加水资源供给的重要途径之一。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第五十二条规定:“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水质标准前提下,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⑤《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通知》要求,各地应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紧缺程度,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衔接、城市利用与农业灌溉统筹原则,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⑥《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快平原河网沟通工程建设,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加大微咸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加快重化工产业向沿海聚集,扩大海水淡化或直用规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到2013年,设区市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

(2)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涵养地下水水源的措施包括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输配水工程设施、建立多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等。其中,开发利用非常规水在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激励政策,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缺少动力;公众对非常规水源的安全性认识不足,造成公众参与面不广、利用率低;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步伐缓慢;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使用、收费、监督、奖励、处罚等无法可依,管理主体和责权不清。因此,为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鼓励非常规水利用:①统筹规划,使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有目标、有任务、有计划、有时间要求,推进开发利用进程。②加大投入,通过税费减免、优惠电价、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③结合非常规水源生产成本、自来水水价,制定合理的非常规水源价格体系,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微咸水和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对工业、洗车、市政、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的,规定使用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利用常规水的水资源费,使用比例越高减免幅度越大;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使用常规水部分实行加价。④加大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自觉使用、科学使用、安全使用非常规水源的意识。⑤加快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法规,明确相关原则,建立水质标准和价格体系,加强水质监督和监督管理,使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有法可依。⑥对开发利用非常规用水的,可实行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3)鼓励污水回用。污水回用是指将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和宝贵的淡水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缓解城市排水管道的超负荷现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据《河北省水资源公报》,2010年全省废污水排放量19.7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9.90亿立方米,占全省废污水总量的50.2%;生活污水排放量9.83亿立方米,占全省废污水总量的49.8%。占全省废污水处理量10.30亿立方米,处理率52.2%;达标排放量9.74亿立方米,达标率49.4%;污水处理回用量0.93亿立方米,占达标排放量的1/10,污水处理回用潜力很大。当前,制约污水回用的因素主要包括:①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基础条件不具备。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绝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目标是达标排放,没有考虑污水的大规模再生利用,因此不具备利用的条件。②城市污水再生回用的技术条件不成熟,污水再生回用水质保障条件不完备。目前技术和设备的开发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求,城市污水直接再生利用的技术条件还不成熟。③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引起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是否可以接受,还必须考虑再生水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微生物致病菌在公共卫生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农民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关注以及再生水回用可能对农作物生产、土壤结构及由于土壤中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积累而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增加等。回用于工业生产,要考虑的是对人体潜在的健康影响,尤其是对食品生产行业面临的安全风险等,由于缺乏对再生水回用知识的了解,人们对健康安全的担心,将制约再生水回用于生产。④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需要健全的法规和配套的政策作保障。目前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善,缺少对再生水使用的强制性法规和条文,缺少鼓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与运营,促进工、农业生产部门和市政用水部门积极使用再生水的管理政策和经济政策,如水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污水回用安全风险。因此,为鼓励农业灌溉、环境卫生和景观、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使用再生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鼓励社会资金加大对污水回用设施与管网的系统建设力度,建立技术可靠、管理科学、运行稳定的回用工程。同时,加快制定污水回用法规,用强制手段保证污水回用工作的开展。完善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制定合理、完善的回用水水质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

第三十六条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取水井封闭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规定了机井报废的判定、处理技术要求及验收有关内容。②《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地热井井孔,未按规定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应封闭而未封闭取水井的危害及封闭相关主体。地表以下地层复杂,地下水流动极其缓慢,地下水污染具有过程缓慢、不易发现和难以治理的特点。地下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工业废水向地下直接排放,受污染的地表水侵入到地下含水层中,人畜粪便或因过量使用农药而受污染的水渗入地下等。污染的结果是使地下水中的有害成分如酚、铬、汞、砷、放射性物质、细菌、有机物等的含量增高。污染的地下水对人体健康和工农业生产都有危害。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有一些明显的不同:由于污染物进入含水层,以及在含水层中运动都比较缓慢,污染往往是逐渐发生的,若不进行专门监测,很难及时发觉;发现地下水污染后,确定污染源也不像地表水那么容易。更重要的是地下水污染不易消除。排除污染源之后,地表水可以在较短时期内达到净化;而地下水,即便排除了污染源,已经进入含水层的污染物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对报废、需关停或者未建成的取水井进行封闭。报废水井的封闭主体为原取水井使用者,监督管理则是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需要封闭的取水井类型。①建设取水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包括:凿井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或施工人员对水文地质结构不熟悉,导致凿井不成功而异地重建而产生的钻孔;少数取水井成井后出水量小,达不到使用要求,因没有实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取水井。②达到使用寿命而报废的取水井。取水井像所有的取水工程一样是有使用寿命的,在使用后期即使是经过维修也只能暂时延长使用寿命,最终取水井会因达到使用年限不具维修价值而报废,这种方式产生的废弃井占大部分。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产生的报废取水井。地下水的大量长期开采会导致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一部分取水井因水泵悬于地下水位之上失去取水功能而报废。大部分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少数工业取水集中的地区,因长期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加之没有替代水源,取水井越打越深,较早开凿的取水井水泵无法下到静水位以下而报废弃用。④因用途转变而废弃的取水井。随着城市的扩展和工业经济发展,一部分耕地变为工业用地和城市用地,由于农田灌溉对水质要求较低,当耕地转为其他用途,原来灌溉用取水井水量和水质无法满足工业生产或居民生活使用要求,导致原农业灌溉井弃置不用,造成灌溉井成为废弃。⑤由于政策调控而停用的取水井。一部分地区用水规划和政策改变、用水结构调整也会带来一些正常使用的取水井被废弃停用。例如,部分地区由于建设引江、引黄工程,使用长江水、黄河水作为公共供水水源,出于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目的,将正在使用的自备井做封闭处理。

(4)封闭取水井具体要求。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取水审批机关核销取水许可证或者注销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下列要求封闭取水井。

1)技术要求。首先取水井封闭应编制处理方案。其次,处理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环保、卫生等行业要求和《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2004年第218号公告)的规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优先采用与成井材料相近的原状土。②原状土不够或不满足要求时可使用黏土球或黏土块。③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取水井应使用水泥浆。④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且井径较大的取水井应使用水泥砂浆。处理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做必要的清理工作。处理时应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视报废井所在土地的用途而定。处理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在割除井管后,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处理后,应达到表面密实,并用标准贯入法检测处理结果。

2)处理回填。当选用黏土回填时,宜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黏土。黏土块的直径不宜超过井径的10%,最大直径不应超过50毫米,含水率应小于20%。采用黏土块与黏土球时,应均匀回填。地下水位以上部位回填时,每5米应回灌清水一次。当选用水泥浆回填时,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使用注浆泵将水泥浆压入导管内,自下而上加压注浆。实际用量值宜为设计值的1.5倍。当选用水泥砂浆回填时,水泥砂浆的配比宜为水泥∶水∶细砂=1∶1∶(0.4~0.5)。水泥砂浆宜用提筒法注入。当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时,可采用加盖处理方式。此时,应检查井壁强度,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井壁坍塌的加固措施。井盖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

3)封井验收。取水井封闭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原产权单位或个人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主要材料的合格证、出厂证明;②封井材料配比、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③封井施工记录。取水井封闭工程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①井口处理坚固、密实。检测方法:用标准贯入法检测,其值不得低于井口周围土体的检测值;②井口应与地面基本齐平,上下高差不超过10厘米。验收后,原产权单位或其水行政主管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或者因混合开采导致污染的取水井,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封闭取水井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规定了机井报废的判定、处理技术要求及验收有关内容。②《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③《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做好全省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

(2)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之一。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显示,河北省地下水取水井共3910828眼,其中机电井3464561眼(其中规模以上机电井901323眼),人力井446267眼。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共179个,其中小型水源地76个,中型水源地84个,大型水源地15个,特大型水源地4个。取水井取用地下水量约占总供水量的78%,部分市县接近总供水量的90%。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数据库,明确取水井登记、建档、核销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取水井相关数据和信息,全面掌握取水井数量、分布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情况等基础信息非常必要、迫切。

取水井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数据和信息:详细位置、井深、地下水埋深、机电设备配套情况、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水源类型、主要取水用途、取水量、实际供水人口、实际灌溉面积、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等。

(3)封闭井的处理方式。对于废弃取水井的管理,不能因停止取水而结束,在取水井未建成、报废或需关停的,必须要采取封闭措施。取水井封闭包括两种情形,即永久填埋和封存备用。①永久填埋。主要针对开凿取水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废井、达到使用寿命取水井、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报废的取水井或者由于混合开采导致越流污染的取水井。应当永久填埋而不进行填埋的取水井,井管暴露在地下潮湿的环境中易被慢慢腐蚀,洞穿多个含水层的造成地下水串层,地下咸水层越流补给到淡水层,造成水质恶化;可能导致地表雨水杂物等经井口流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更可怕的是如果被作为排污井向地下排污,将对地下水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还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降低承压水的压力水头等。因此,对于应当填埋的取水井必须填埋。②封存备用。主要针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南水北调、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受水区内,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成井条件好、配套设施完善、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此类机井能够正常使用,只是由于压采地下水的需要而封存。为了节省凿井成本以及应急供水的需要,对这些机井应当封存备用。封存备用取水井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搞好水井周围的卫生防护,严禁倾倒垃圾、废渣和灌注污水,提水设备可以暂不拆除,定期开泵抽水保证水井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封存备用取水井管理制度,对备用井逐一作普查登记并进行GPS定位,建立和完善了电子档案,明确专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维护和保养,确保封存备用取水井在特殊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启用。特殊情况包括因干旱、应急、回灌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启用封存备用取水井供水的情形。

封存备用井的启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于回补地下水层常位于承压含水层或埋藏较深的潜水含水层。因此,为保证深层回灌或地下灌注补给的正常进行,需要通过钻孔、大口径井的方式直接注入含水层中。为减少建设地下水回补工程或监测井工程建设投资,封存备用的取水井如果适合回补或监测工作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用作监测的取水井,应当及时安装观测设施并与产权单位办理委托保管协议。

第三十八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超过限额部分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本地地表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和定额制定不同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的体现,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申请取水人水资源的使用权,依据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取水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资源费应当按照不同行业,地表水、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一般超采区等,分类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供需状况、取用水户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地下水的节约和保护。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③《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④《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⑤《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⑥《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标准分类,尽快调整到‘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要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状况,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提出:“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和收缴率。大幅提高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促进综合水价与外来水价格的平衡,将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到超过城市供水价格的水平,扩大城市供水企业利用地下水与利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价差幅度。”

(2)规定了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制定原则。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供用水户的供用水效益及效率差异、供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不同要求(水质、水量、供水保证率)、供用水户的不同满足程度以及水资源的不同时间效应,建立多元的阶梯式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对水资源需求的市场调节作用,促进高效竞争用水,如对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要采取累进加价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有效抑制地下水的开采。本条主要规范以下内容:①进一步确立对农业生产取水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结合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与计量设施建设,推行农业用水超限额部分征收水资源费制度。②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等,实行分类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高于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一般超采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③扩大征收范围,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2015年年底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全部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分三级,一级、二级、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确定,一级、二级水量覆盖面不低于80%和95%。同时,要积极推行工业差别水价制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对高耗能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的政策,各地应当对列入国家目录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在目前水资源费加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差别水资源费标准,利用经济杠杆抑制高耗水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取排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背景说明】本条是关于规范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发生取排地下水行为的有关规定。

(1)制定本条的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基坑、矿坑排水的预防和利用。①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由于上部荷载大,大多采用补偿性基础,因此一般都设一层或多层地下室,这样有利于建筑物的稳定,并可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但同时由于基础埋深较大,基坑开挖较深,导致地下水位较高的软土地区开挖深基坑时,地下水会不断地渗入基坑,既容易造成流沙、边坡失稳或使地基承载力下降,又使宝贵的地下水被白白排走。基坑地下水控制方法主要有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几种方式。降水的方法有集中明排和井点降水两类。集中明排属重力降水,它是在开挖基坑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井,使基坑内挖土时渗出的水经排水沟流向集水井,然后用水泵将水排出坑外。回灌法就是在降水点和需保护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线之间打一排井点。在降水的同时,通过回灌井向土层内灌入一定数量的水,从而阻止或减少回灌井点外侧建(构)筑物下的地下水流失,使原地下水水位基本不变。截水帷幕就是在基坑开挖前沿基坑四周设置隔水帷幕,帷幕的底部深入坑底一定深度或到底部透水层,由于帷幕是止水的,这样基坑内外的地下水就不能相互渗流。集中明排和回灌法虽然能够实现排水目的,但由于浪费水资源、存在着污染地下水的风险而不主张使用。截水帷幕既有效保护地下水,同时又使坑内一定深度内的土层疏干并排水固结而得到广泛推广使用。②在天然状态下,矿层与覆岩及上覆含水层处于三向应力条件下的平衡状态。当矿产资源开采后,覆岩便失去了支撑,引起采空区顶板岩层的变形和塌陷,冒落带一旦发育到含水层底部,便会形成导水裂隙,地下水、地表水通过裂隙汇集到采动场所,造成了矿井水害,严重影响到采矿安全。为了避免矿难的发生,需大量疏干地下水。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中国矿业大学的调查统计,全国平均每采1吨煤需要排放矿井水2.1立方米,每年矿井水排放量40亿立方米以上,全国矿井水利用量约为26%,其余作为废水排放。毫无节制的排水不但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同时,由于受井下采矿和人为活动的影响,矿井水极易受到污染,含有大量矿粉、岩石粉尘等物质,悬浮物浓度较高,并含有少量有机物和微生物,如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既污染矿区水源,又破坏矿区生态环境。因此,为减少由于疏干排水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和地下水污染,有效保护地下水,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应当利用围岩裂隙充填高强水泥形成止水帷幕,封闭矿体内外水循环,从而达到既能开采矿山,又能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目的。③在采取措施减少排水的同时,要综合利用矿坑、基坑水。即在矿产资源开采和项目建设的同时,应当将排水与煤矿井下生产、地下工程建设用水相结合,将矿坑水直接用于井下防尘、煤层注水、灭火灌浆、空气调节、设备冷却、建筑用水等生产用水。同时,将矿坑、基坑排水资源化,把排水与供水作为水资源的一个整体统一考虑,综合利用矿坑水、基坑水,不但可以降低矿山、基坑排水费用和成本,缓解供水矛盾,实现矿坑、基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具有积极作用。排供结合一方面要考虑矿山、基坑排水的水量和水质,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用水部门对水量和水质的要求。目前,排供结合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将排水和农田灌溉相结合,如矿坑水中不含特殊有毒物质,常常不经处理或简单处理后即可作为农业供水水源;二是排水与工业生产、建筑生产用水相结合,对于符合用水标准的或是简单处理就可以达到用水标准的可作为工业用水(锅炉补充、冲洗、冷却水)、建筑业用水;三是将排水和景观、绿化相结合,排水经处理后用于人工河流、喷泉以及园林绿化建设用水等;四是将排水与生活用水相结合,将矿坑水作为生活饮用水,但应当严格按照生活卫生标准进行净化和消毒处理,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