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建设水工程的审批程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639字
- 2021-04-08 10:47:16
第十七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塔管局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查权限范围的,由塔管局受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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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塔管局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查权限范围的,由塔管局受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