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水功能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554字
- 2021-04-08 10:47:16
第三十二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功能区划,由塔管局会同有关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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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功能区划,由塔管局会同有关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