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排污总量控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471字
- 2021-04-08 10:47:16
第三十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塔管局组织核定。其他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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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水功能区保护要求。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塔管局组织核定。其他源流的水域纳污能力,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