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入河(湖)排污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1319字
- 2021-04-08 10:47:16
第三十五条 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塔管局或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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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向塔里木河干流和源流排水或者退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塔管局或者直属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