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水土保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380字
- 2021-04-08 10:47:16
第四十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塔管局受理并审核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源流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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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塔管局受理并审核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源流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